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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处罚

2012年01月11日 11:4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对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处罚,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主要包括:

(1)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按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存在致命缺陷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通知被抽查的生产企业限期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该产品,并责令经销企业将该产品全部撤下柜台。

(2)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一般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3)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责令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构依法撤消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

(4)企业的主导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发布。

(5)对于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生产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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