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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

2012年01月11日 11:34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举办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是国家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一项具体措施。

1999年第二次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后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的第四条规定:“企业的经理(厂长)是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实践证明,企业的一把手质量意识的高低和对质量工作的重视与否,直接关系并影响企业质量工作的开展和企业产品质量的好坏与稳定。

17年国家监督抽查的数据表明,质量问题比较多的企业、尤其是大量的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一般其一把手的质量意识、标准意识都很淡漠,质量知识匮乏,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不健全甚至根本没有,质量投入较少。

为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一问题,促进这类企业产品质量的提高,多年来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探索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办法,其中之一便是举办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通过组织对企业厂长(经理)等主要领导的学习和培训,帮助他们了解和熟悉国家有关的质量法律、法规及产品标准要求,增强他们的质量意识,从而推动其回到企业后重视并真正抓好质量工作,提高产品质量。

1999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北京举办了第一次全国性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数十家企业的主要领导参加了学习,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传卿和副局长朱明暹,以及法规司、质量司、监督司、标准化司、计量司的有关司(局)长亲自给企业领导授课,深受企业的欢迎,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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