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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共享单车索赔案达成和解 ofo拒透露内容

2017年05月22日 11:32    信息来源:http://finance.china.com.cn/consume/20170520/4219981.shtml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北京首例共享单车索赔案近日达成和解。今年一月初,北京ofo共享单车,也就是大家所熟悉的小黄车用户冯先生在租用单车时,遇到刹车失灵的情况,下坡骑行失控摔伤。

因不满保险赔偿金额,冯先生将ofo运营方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法院。今年3月,代理律师就曾向中国之声透露,对方有和解意愿。那么如今,双方达成和解,是否会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事发三个月多后,北京冯先生诉ofo小黄车运营方一案,在近日达成和解。ofo方面表示,和解内容不便透露。

今年1月28日晚上9点左右,冯先生从地铁八通线传媒大学站出站,通过手机扫码租用了拜克洛克公司投放运营的ofo共享单车,因为刹车有问题,冯先生在下坡时受伤,牙齿当场折断5颗、缺损1颗,唇部、面部均受伤严重。代理律师唐中成说,“他昏迷了10、20分钟,醒来了,有路人给他叫了120就去就诊了,就诊回来又找到了那辆车。ofo运营商拜克洛克就一个客服电话,说你别找我,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就让交材料,说你这个情况最多赔一万块钱。实际花费都过2万了。”

唐中成表示,冯先生对于ofo的处理态度及赔偿金额不满意,因此将拜克洛克公司诉至北京朝阳法院。“共享单车的运营者是不会轻易地赔付。一般像公民个人,他向保险公司去索赔的难度非常大。”

共享单车用户索赔案,有两个问题需要厘清。

第一,共享单车公司要不要赔付?

ofo的用户协议中实际有免责条款:用户使用自行车之前,应仔细检查自行车是否存在损坏,包括刹车是否有效,如果经检查知悉或者应知自行车存在损坏但仍然使用该自行车,就该等行为对用户自身所造成的一切损伤,用户应自行承担所有责任,ofo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冯先生的代理律师唐中成表示,共享单车方面有误解,认为他们买了保险,这些事情就应该都由保险公司处理,实际不是,他们应该先行赔付,有个真正责任主体的问题。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敏向中国之声表示,共享单车ofo的用户协议里面提到了免责事由,但是如果在它的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下,出现事故以后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李显东也提出,类似案例中,责任需要分情况认定。按照《侵权责任法》,如果因为产品设计出现使用漏洞,平台方需要承担责任。“应当注意、能够注意而没有注意,就有过错,有过错就有责任,至于责任大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二,究竟应该赔付多少?

今年3月末,代理律师唐中成就对中国之声表示,舆论关注后,ofo与他们取得联系,希望能够达成和解,但是当时他认为是否能达成金额统一,是未知数。“法院给我来过电话,把我的电话给了共享单车公司的法务,说对方有调解意愿。我们说调解可以,但要核算一下调解金额。”

冯先生方面最初提出的索赔金额是2万。这个数字,已经远超ofo为用户所投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万元的额度。目前和解达成的金额双方均未透露。

对于赔付金额,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李显东认为,保险的问题是人家保了一万,合同约定的一万,超出的人家就不管了,保险公司无论态度好坏,赔一万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这个新事物刚出来,法律对规范性方面不详尽的情况下,比如汽车发生事故,就有一套比较成熟的损害认定标准和赔偿标准。共享单车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就是打证据。一般侵权责任,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证明不了中间的裁量,除了保险就给点公平责任的赔偿,看看共享单车公司经济能力多大,社会赔偿就多大。

昨天,记者多次联系ofo公司方面,希望就“对运营方来说,该案的和解会不会影响其他类似案件的处理”、“共享单车公司在投保的情况下如何平衡赔付金额”等相关问题进行采访,但截至记者发稿时,还未得到回复。

近年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快速发展,方便了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在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车辆乱停放、运营维护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有待落实、用户资金和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北京、天津、上海、杭州等已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或发布征求意见稿。

5月19日,交通运输部召开座谈会,听取运营企业对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政策的意见和建议。此前,交通运输部还组织开展了网络问卷调查。据了解,目前交通运输部正在会同相关部门,就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意见进行研究,近期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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