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均无责任购房定金可退
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定金在给付一方违约时是不能退的,但并不是所有“定金”都不能退还。最近,邳州市场监管局巧妙地处理了一场关于“定金”的纠纷。
10月20日,家住邳州市的刘先生向该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投诉,称其在3月28日与邳州市内的一家房产公司达成购房意向,欲购买该楼盘的一套房子,双方约定了户型面积、单价和总价,并约定8月15日付款签合同,当时售楼人员收其定金2000元,约定正式购房时计入房款,并向其出具了《预定商品房屋临时证明单》一份及收据一份。8月15日,由于刘先生对购房合同中的一些条款有异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未能签订购房合同。刘先生要求退钱时,被告知所缴纳款项为定金,不签合同不能退,于是刘先生前来投诉。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及时向双方了解情况,并查看了投诉人提供的《预订商品房屋临时证明单》及收据的复印件,上面均写着定金,其中“证明单”上有刘先生的签字,工作人员据此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人员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作为依据进行调解,最后达成调解协议:该房地产公司退还消费者刘先生2000元定金。对此,刘先生表示今后要了解一些合同法知识,不能把定金当订金了。
本纠纷中,虽然刘先生缴纳的是定金,且签订了《预订商品房屋临时证明单》,但只是该楼盘的意向性客户,由于对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提出异议而导致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可以认为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双方均无责任,因此开发商退还定金是恰当的。此外,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缴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定金在给付一方违约时是不能退的,但并不是所有“定金”都不能退还。最近,邳州市场监管局巧妙地处理了一场关于“定金”的纠纷。
10月20日,家住邳州市的刘先生向该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投诉,称其在3月28日与邳州市内的一家房产公司达成购房意向,欲购买该楼盘的一套房子,双方约定了户型面积、单价和总价,并约定8月15日付款签合同,当时售楼人员收其定金2000元,约定正式购房时计入房款,并向其出具了《预定商品房屋临时证明单》一份及收据一份。8月15日,由于刘先生对购房合同中的一些条款有异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未能签订购房合同。刘先生要求退钱时,被告知所缴纳款项为定金,不签合同不能退,于是刘先生前来投诉。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及时向双方了解情况,并查看了投诉人提供的《预订商品房屋临时证明单》及收据的复印件,上面均写着定金,其中“证明单”上有刘先生的签字,工作人员据此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人员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作为依据进行调解,最后达成调解协议:该房地产公司退还消费者刘先生2000元定金。对此,刘先生表示今后要了解一些合同法知识,不能把定金当订金了。
本纠纷中,虽然刘先生缴纳的是定金,且签订了《预订商品房屋临时证明单》,但只是该楼盘的意向性客户,由于对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提出异议而导致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可以认为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双方均无责任,因此开发商退还定金是恰当的。此外,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缴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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