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柚子郎蜂蜜芦荟茶标识不对 消费者要求索赔十倍

2009年12月18日 00:00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news/tsfk/fankui/289904.html

因发现上海柚子郎贸易有限公司总经销的韩国产“柚子郎蜂蜜芦荟茶”产品标识中没有“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消费者向该公司提出十倍的赔偿。

北京消费者田先生于2009年12月5日于北京某连锁超市购买“柚子郎蜂蜜芦荟茶”2瓶,经查询发现该产品添加了“库拉索芦荟凝胶”, 依据《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卫生部2009第1号公告】第二条: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而在该产品标签上根本找不到以上规定的警示语,易被孕妇和婴幼儿误食,所以田先生认为该产品标识存在严重缺陷,属于不安全食品并提出索赔要求。

对于田先生在北京购买的2瓶“柚子郎蜂蜜芦荟茶” 上海柚子郎贸易有限公司确认为本公司产品,该批次产品是2009年4月从韩国进口,并解释为,公司进口此产品时,国家相关部门并未颁布此标准,在当时,此类产品之外包装是符合相关要求的。公司自进口之日起就把此批次产品发往北京等地,直到2009月1日得知相关新管理标准后就印制了新的符合相关要求的标签贴在原标签处覆盖。9月1日后全国各大卖场也相继收到通知,各芦荟产品供应商也相继把更正过的商品调换。由于公司并未收到北京的换货申请以为该批次产品已经销售完毕,固而出现被田先生购买之事。对于田先生购买后要求赔偿,并提出退货后赔偿一千元的条件,经销商认为产品不属于质量问题给予拒绝。上海柚子郎贸易有限公司目前同意给消费者退货并赔偿300元,但消费者不接受这个结果。

产品的标识对消费者的购物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管是生产企业还是营销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品标识的规定,尤其是食品产品的标识更加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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