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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勿忘索要维修记录

2007年04月11日 00:00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news/tsfk/fankui/111272.html

近年,家电、手机、电脑等商品,普遍存在维修部门不如实填写维修记录,甚至填写虚假维修内容等现象,因无维修记录或者维修记录不详细引发的消费纠纷日益增多。近日,中国质量新闻网就处理了一起因维修记录缺失而引起的纠纷。

2004年,许先生购买了一台三星电视机。但使用不到半年,1万多元的电视机就因投影管出现故障而进行了一次维修。随后,电视机每隔半年左右就闹一次罢工,每次都是投影管坏,上门的师傅进行了免费维修但拒绝更换零件。今年1月25日,电视机又一次出现类似的故障。此时,许先生的机子已经过了从开具发票之日算起的保修期,但许先生认为自己的机子在扣除多次维修的时间后仍在保修期内,为此要求三星再次进行免费维修。此时,三星人员表示,许先生的机子只维修过一次,根据规定已经超出保修期。面对三星的“不认账”,许先生因无法提供最后四次的维修记录而难以证明自己的机子仍在保修期内,最终被拒绝享受免费维修的服务。

无奈之下,许先生向中国质量新闻网进行投诉,并表示自己有五次上门维修的维修部电话、地址以及上门人员的手机号码。接到投诉后,中国质量新闻网随即联系了三星的工作人员,并反映了消费者的相关情况。据悉,三星公司在接到中国质量新闻网投诉后,已为顾客进行免费维修。目前,产品已经维修完毕。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但专家提醒消费者,有部分商家为逃避“三包”责任,故意不在“三包”卡上填写维修记录,使消费者在“三包”期内连续维修多次,却因没有证据而无法享受“延期”的三包服务。在此,提醒消费者,在“三包”期内维修商品时,应要求对方填写维修记录,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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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佚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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