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
(制止餐饮浪费专刊)
2024年,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
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坚持行政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依法查处多起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蔡大姐炸鸡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4年9月19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谢家集区蔡大姐炸鸡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0日,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谢家集区蔡大姐炸鸡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饿了么”“美 团外卖”等外卖平台开设有“Bigbear韩国炸鸡(谢家集店)”网店。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网店对14款餐食商品进行了只能“多份起购”的设置,且无对应菜品的小份餐可以选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蚌埠市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陈猛猛农家小院饭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8月22日,蚌埠市固镇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固镇县陈猛猛农家小院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3日,固镇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固镇县陈猛猛农家小院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等相关提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固镇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小徽舟明炉徽菜馆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9月26日,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九华山风景区小徽舟明炉徽菜馆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6日,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九华山风景区小徽舟明炉徽菜馆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行为,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隆马中环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4月25日,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经济技术开发区隆马中环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9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经济技术开发区隆马中环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亦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铜官区煲仔时光餐厅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9月20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铜官区煲仔时光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0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对铜官区煲仔时光餐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滁州市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刘府镇贵和奶茶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8月21日,滁州市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凤阳县刘府镇贵和奶茶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5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凤阳县刘府镇贵和奶茶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时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提示说明,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宣城市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月亮湾雲间三里度假酒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6月17日,宣城市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泾县月亮湾雲间三里度假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5日,泾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月亮湾雲间三里度假酒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包厢、及其他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能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滋巷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9月29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滋巷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9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滋巷餐饮店经营场所依法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提示语,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也未安排服务人员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宿州市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娄庄食惠饭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3月7日,宿州市灵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灵璧县娄庄食惠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9日,灵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灵璧县娄庄食惠饭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提醒消费者节俭用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灵璧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花山区绿色吴家粥铺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9月27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马鞍山市花山区绿色吴家粥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7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制止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亦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同时发现当事人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餐饮外卖服务,未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者人数等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督促餐饮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反餐饮浪费提醒、提示制度,引导消费者节约点餐、杜绝浪费,倡导文明用餐“新食尚”。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
(制止餐饮浪费专刊)
2024年,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 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坚持行政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依法查处多起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蔡大姐炸鸡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4年9月19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谢家集区蔡大姐炸鸡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0日,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谢家集区蔡大姐炸鸡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饿了么”“美 团外卖”等外卖平台开设有“Bigbear韩国炸鸡(谢家集店)”网店。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网店对14款餐食商品进行了只能“多份起购”的设置,且无对应菜品的小份餐可以选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蚌埠市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陈猛猛农家小院饭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8月22日,蚌埠市固镇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固镇县陈猛猛农家小院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3日,固镇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固镇县陈猛猛农家小院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等相关提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固镇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小徽舟明炉徽菜馆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9月26日,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九华山风景区小徽舟明炉徽菜馆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6日,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九华山风景区小徽舟明炉徽菜馆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行为,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隆马中环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4月25日,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经济技术开发区隆马中环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9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经济技术开发区隆马中环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亦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铜官区煲仔时光餐厅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9月20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铜官区煲仔时光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0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对铜官区煲仔时光餐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滁州市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刘府镇贵和奶茶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8月21日,滁州市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凤阳县刘府镇贵和奶茶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5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凤阳县刘府镇贵和奶茶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时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提示说明,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宣城市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月亮湾雲间三里度假酒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6月17日,宣城市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泾县月亮湾雲间三里度假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5日,泾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月亮湾雲间三里度假酒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包厢、及其他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能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滋巷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9月29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滋巷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9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滋巷餐饮店经营场所依法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提示语,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也未安排服务人员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宿州市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娄庄食惠饭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3月7日,宿州市灵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灵璧县娄庄食惠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9日,灵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灵璧县娄庄食惠饭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提醒消费者节俭用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灵璧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花山区绿色吴家粥铺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9月27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马鞍山市花山区绿色吴家粥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7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制止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亦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同时发现当事人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餐饮外卖服务,未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者人数等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督促餐饮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反餐饮浪费提醒、提示制度,引导消费者节约点餐、杜绝浪费,倡导文明用餐“新食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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