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保委提起网上销售假烟公益诉讼一审获胜
娄某建、黄某伟、翦某3人通过互联网贩卖假烟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此,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近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黄某伟、翦某向安徽省消保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5.0613万元,娄某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9.8417万元,并在全国性报刊上赔礼道歉。
不法团伙网上销售假烟
2019年10月份以来,当事人娄某建伙同黄某伟在广东深圳、惠州共同出资租赁房屋作为售卖假烟窝点,当事人翦某于2021年4月4日加入该团伙参与销售假烟犯罪活动。
该团伙通过QQ聊天工具在寻找网络贩卖假烟的上家,在上家给定的价格基础上加价10%作为自己售卖的价格,然后利用自己注册和从互联网上购买的微信号,在朋友圈内大量发布香烟销售广告,并通过微信或支付宝二维码收取购烟人支付的购烟款,扣除自己的加价部分作为利润,将余款汇给上家,由上家直接把假烟通过快递发给购烟人。购烟受害人涉及淮南市八公山区及全国多个地区。经查证,该团伙在2019年10月至2021年6月10日期间,通过以上经营模式,销售假烟金额达18.0685万元,其中翦某涉及销售金额5.5255万元。
2022年5月17日,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作出起诉意见书,以娄某建、黄某伟、翦某涉嫌非法经营犯罪,将该案移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11月7日,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黄某伟、娄某建、翦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2月26日,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黄某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8万元;被告人娄某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翦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犯罪工具手机两部予以没收。该判决已生效。
民事公益诉讼一审胜诉
安徽省消保委认为,被告娄某建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的行为,欺骗了广大消费者,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款、支付三倍价款的赔偿金的民事责任。2023年2月14日,安徽省消保委根据《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安徽省消保委委托淮南市消保委秘书长黄华纯作为诉讼代理人、安徽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万传禹作为诉讼律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支持本起起诉。安徽省消保委以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刑事判决认定黄某伟销售假烟金额为11.6871万元,娄某建涉及销售金额6.6139万元,翦某涉及销售金额5.5255万元为由,申请判令黄某伟、剪某向安徽省消保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5.0613万元,判令娄某建向安徽省消保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9.8417万元;判令三人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国家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3月29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现场娄某建辩称,第一,他已明确告知消费者销售的是假烟,客户是在明知是假烟的情况下购买的,且客户如不满意也可以退货,故其未欺骗消费者;第二,他已向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退赃款6.6139万元,向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2万元,已经付出了相应的代价,他认罪认罚,他销售的金额是6.6139万元,但盈利只有10%,即0.66万元,且已向国家赔偿18万元,不应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第三,他并未欺骗消费者,不应赔礼道歉。黄某伟、翦某未到庭作答辩。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为,《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依照该条规定,娄某建、黄某伟、翦某虽已承担了刑事责任,但仍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在消费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是以整体消费领域公共利益的抽象损失为基础进行衡量,不仅是对受害者个人的补偿,还在于对侵权人施以惩罚,以制止其重复实施违法行为,并给他人提供警戒和保护社会消费秩序与消费安全,也有利于最大限度发挥公益诉讼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因此, 对于本案中安徽省消保委提出的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4月11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依照《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判决黄某伟、翦某向安徽省消保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5.0613万元,娄某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9.8417万元,三人在报刊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5月20日,娄某建在报刊上发表《致歉声明》,并承诺“今后严格遵守法律,不做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事情”。
律师说法:网上贩卖假烟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5月27日,万传禹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说,娄某建等人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贩卖假烟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烟草专卖法规,构成非法经营;违反了商标管理法规,侵害了他人的商标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万传禹表示,目前通过信息网络贩卖假烟的情况还有不少,由于我国法律禁止通过信息网络和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所以不法分子不会通过电商平台直接出售烟草制品,一般都是通过“暗箱操作”方式售卖烟草制品,明面上是出售烟具或烟盒收藏等,然后通过联系客服等方式贩卖烟草制品,通过直播、即时通讯工具、社交平台等贩卖假烟,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因此,建议广大消费者不要通过信息网络渠道购买香烟。
万传禹提醒,消费者一旦通过网络购买到假烟,要注意保存好购买烟草制品的证据,例如网页截图、付款凭证、发货单、聊天记录等以便维权。
娄某建、黄某伟、翦某3人通过互联网贩卖假烟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此,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近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黄某伟、翦某向安徽省消保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5.0613万元,娄某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9.8417万元,并在全国性报刊上赔礼道歉。
不法团伙网上销售假烟
2019年10月份以来,当事人娄某建伙同黄某伟在广东深圳、惠州共同出资租赁房屋作为售卖假烟窝点,当事人翦某于2021年4月4日加入该团伙参与销售假烟犯罪活动。
该团伙通过QQ聊天工具在寻找网络贩卖假烟的上家,在上家给定的价格基础上加价10%作为自己售卖的价格,然后利用自己注册和从互联网上购买的微信号,在朋友圈内大量发布香烟销售广告,并通过微信或支付宝二维码收取购烟人支付的购烟款,扣除自己的加价部分作为利润,将余款汇给上家,由上家直接把假烟通过快递发给购烟人。购烟受害人涉及淮南市八公山区及全国多个地区。经查证,该团伙在2019年10月至2021年6月10日期间,通过以上经营模式,销售假烟金额达18.0685万元,其中翦某涉及销售金额5.5255万元。
2022年5月17日,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作出起诉意见书,以娄某建、黄某伟、翦某涉嫌非法经营犯罪,将该案移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11月7日,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黄某伟、娄某建、翦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2月26日,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黄某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8万元;被告人娄某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翦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犯罪工具手机两部予以没收。该判决已生效。
民事公益诉讼一审胜诉
安徽省消保委认为,被告娄某建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的行为,欺骗了广大消费者,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款、支付三倍价款的赔偿金的民事责任。2023年2月14日,安徽省消保委根据《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安徽省消保委委托淮南市消保委秘书长黄华纯作为诉讼代理人、安徽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万传禹作为诉讼律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支持本起起诉。安徽省消保委以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刑事判决认定黄某伟销售假烟金额为11.6871万元,娄某建涉及销售金额6.6139万元,翦某涉及销售金额5.5255万元为由,申请判令黄某伟、剪某向安徽省消保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5.0613万元,判令娄某建向安徽省消保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9.8417万元;判令三人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国家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3月29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现场娄某建辩称,第一,他已明确告知消费者销售的是假烟,客户是在明知是假烟的情况下购买的,且客户如不满意也可以退货,故其未欺骗消费者;第二,他已向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退赃款6.6139万元,向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2万元,已经付出了相应的代价,他认罪认罚,他销售的金额是6.6139万元,但盈利只有10%,即0.66万元,且已向国家赔偿18万元,不应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第三,他并未欺骗消费者,不应赔礼道歉。黄某伟、翦某未到庭作答辩。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为,《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依照该条规定,娄某建、黄某伟、翦某虽已承担了刑事责任,但仍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在消费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是以整体消费领域公共利益的抽象损失为基础进行衡量,不仅是对受害者个人的补偿,还在于对侵权人施以惩罚,以制止其重复实施违法行为,并给他人提供警戒和保护社会消费秩序与消费安全,也有利于最大限度发挥公益诉讼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因此, 对于本案中安徽省消保委提出的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4月11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依照《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判决黄某伟、翦某向安徽省消保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5.0613万元,娄某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9.8417万元,三人在报刊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5月20日,娄某建在报刊上发表《致歉声明》,并承诺“今后严格遵守法律,不做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事情”。
律师说法:网上贩卖假烟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5月27日,万传禹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说,娄某建等人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贩卖假烟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烟草专卖法规,构成非法经营;违反了商标管理法规,侵害了他人的商标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万传禹表示,目前通过信息网络贩卖假烟的情况还有不少,由于我国法律禁止通过信息网络和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所以不法分子不会通过电商平台直接出售烟草制品,一般都是通过“暗箱操作”方式售卖烟草制品,明面上是出售烟具或烟盒收藏等,然后通过联系客服等方式贩卖烟草制品,通过直播、即时通讯工具、社交平台等贩卖假烟,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因此,建议广大消费者不要通过信息网络渠道购买香烟。
万传禹提醒,消费者一旦通过网络购买到假烟,要注意保存好购买烟草制品的证据,例如网页截图、付款凭证、发货单、聊天记录等以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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