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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售卷烟,又卖假烟!广西贺州四男子被判刑

2022年09月13日 09:38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xal/jl/202209/382427.html

卷烟,作为一种特殊的专卖商品,受国家法律严格控制,想卖烟?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那可不行!

近日,贺州四名男子因非法销售卷烟先后被昭平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

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谢某甲及其儿子谢某乙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批发许可证或其他烟草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向同样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明的谢某丁、谢某丙出售散支烟和假烟。由谢某丙、谢某丁将散支烟、假烟运至柳州市县、岑溪市等地转卖。

期间,谢某丙、谢某丁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谢某甲、谢某乙支付烟款共计140070元。谢某丙、谢某丁将以上购买的散支烟、假烟予以销售,二人各分得12000元。

2021年5月26日,联合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从谢某甲、谢某乙处购进了散支烟,正准备外运贩卖的谢某丁。之后,联合执法人员从谢某甲、谢某乙处共查获烟丝2319千克、散支烟(无号牌)50千克,以及其他品牌香烟1600余条、激光打码器、手工包装机、小型卷烟机等工具。经检验,上述散支烟均为伪劣卷烟,其余烟草制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贺州市烟草专卖局核价,从谢某丁驾驶的车上查获的散支烟、假烟共价值139902元;从谢某甲、谢某乙处查获烟丝、散支烟、假烟等共价值429309.65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在谢某甲与谢某乙的共同犯罪中,谢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谢某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在谢某丙与谢某丁的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以非法经营罪对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作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二年及罚金十万至二万元不等的刑罚;同时继续追缴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以及被查获的香烟及其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香烟的行为,不仅违法犯罪,而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广大群众也应注意,吸烟有害健康,来源不明、不合格的香烟更可能对人们的身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所以消费者应通过正常渠道购买香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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