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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院审结一起巨额“染色茶”案 被告人在茶叶中添加着色剂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刑十五年

2022年03月31日 10:12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xal/jl/202203/374567.html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新疆首例在茶叶制品中添加着色剂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以被告人海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245万元。

被告人海某无视消费者权益而牟取暴利,在茶叶中添加柠檬黄、日落黄等着色剂,销售金额达2400万余元,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规定,严重侵害消费者健康。2021年12月30日,新疆高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依法对该起在茶叶制品中添加着色剂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提起上诉。

新疆高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起,被告人海某在生产的茶叶中添加按固定比例调配的柠檬黄、日落黄等色素“秘方”,使其生产的茶叶相较于普通茶叶色泽更明亮、口感更香甜。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认定,涉案茶叶为伪劣产品。海某通过注册成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对外销售这些茶叶,并发布广告大肆宣扬自己生产的茶叶品质高、无添加,销售量大幅提升。至案发,海某销售涉案茶叶累计240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海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将柠檬黄、日落黄添加到其生产的茶叶制品中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涉案数额大。海某上诉提出其生产的茶叶为调味茶,可以添加食品添加剂,但根据行业相关标准,调味茶本质仍为茶叶产品,是以茶叶为基本原料,经加工制成的采用冲泡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也应当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不得在茶叶中添加具有着色功能的食品添加剂。故海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海某的行为为什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不是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我国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罪认定主要针对的是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即食品物质成分的毒害性。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本案中柠檬黄、日落黄属于食品添加剂,仅具有一定着色功能。海某正是利用此功能来增加茶叶的色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海某的行为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要件。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茶叶过程中切勿一味追求茶叶光鲜的颜色和特殊的味型,要注意识假辨假,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场监督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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