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专家虚假宣传,生产、销售假药被判刑罚
2022年9月28日,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被告人曹某某依法宣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某于2010年左右在北京从事推销保健品和药品业务,自2011年至2022年5月期间,曹某某从来源不明的厂家多次购进多种无药品标签的产品和印有药品名称的标签,用打码器在药品标签的生产日期处印上日期后,将药品标签贴在药品瓶身上,以此冒充药品对外销售。
为便于销售,曹某某印制《健康之路》宣传册和药品说明书,向全国各地邮寄宣传,并冒充某医院中医专家,向患者推销降糖宁胶囊、甲茸壮骨风痛灵、筋骨宁胶囊等药品。
2022年5月19日,公安机关在曹某某家中将其抓获,现场扣押降糖宁胶囊433瓶、筋骨宁胶囊85瓶、甲茸壮骨风通灵1瓶,及药品标签、说明书、宣传册、打码器等。现已查明,被告人曹某某向汉中地区42人销售降糖宁胶囊、甲茸壮骨风痛灵等药品,销售金额92164元。被查获的降糖宁胶囊、筋骨宁胶囊、甲茸壮骨风通灵货值金额为13358元。经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涉案产品进行认定,“降糖宁胶囊”“甲茸壮骨风痛灵”“筋骨宁胶囊”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应定性为假药。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来源不明的非药品包装成药品,大量印制宣传册和药品说明书,冒充专家长期向全国各地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鉴于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对象大部分为老年人,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民众尤其是老年群体要提高防范意识,购买药品时需要到有药品销售资质的正规药店,了解药品的功效,听从医师的遵嘱对症下药,不盲目轻信宣传册上的药品宣传,不轻易从网上购买来源不明的药品或保健品,避免上当受骗。
2022年9月28日,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被告人曹某某依法宣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某于2010年左右在北京从事推销保健品和药品业务,自2011年至2022年5月期间,曹某某从来源不明的厂家多次购进多种无药品标签的产品和印有药品名称的标签,用打码器在药品标签的生产日期处印上日期后,将药品标签贴在药品瓶身上,以此冒充药品对外销售。
为便于销售,曹某某印制《健康之路》宣传册和药品说明书,向全国各地邮寄宣传,并冒充某医院中医专家,向患者推销降糖宁胶囊、甲茸壮骨风痛灵、筋骨宁胶囊等药品。
2022年5月19日,公安机关在曹某某家中将其抓获,现场扣押降糖宁胶囊433瓶、筋骨宁胶囊85瓶、甲茸壮骨风通灵1瓶,及药品标签、说明书、宣传册、打码器等。现已查明,被告人曹某某向汉中地区42人销售降糖宁胶囊、甲茸壮骨风痛灵等药品,销售金额92164元。被查获的降糖宁胶囊、筋骨宁胶囊、甲茸壮骨风通灵货值金额为13358元。经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涉案产品进行认定,“降糖宁胶囊”“甲茸壮骨风痛灵”“筋骨宁胶囊”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应定性为假药。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来源不明的非药品包装成药品,大量印制宣传册和药品说明书,冒充专家长期向全国各地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鉴于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对象大部分为老年人,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民众尤其是老年群体要提高防范意识,购买药品时需要到有药品销售资质的正规药店,了解药品的功效,听从医师的遵嘱对症下药,不盲目轻信宣传册上的药品宣传,不轻易从网上购买来源不明的药品或保健品,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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