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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大案!一人成立100多家销售公司卖假药,涉案1.2亿元!

2022年01月20日 09:09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xal/jl/202201/370371.html

为总结农业执法经验,指导地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提升办案水平,农业农村部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推荐的执法案例中遴选整理了8个案例,作为第二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现予印发,供各地参考借鉴。

本次共公布了八个典型案例,有三个案例与养殖业相关。其中,第五个假兽药案件涉案金额高达1.2亿元。

指导案例五《山东省烟台市孙某某生产经营假兽药案》

【案情摘要】

山东省烟台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饲料监督抽样检查时,发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假兽药,现场查获疑似假兽药产品2350公斤和多种兽药生产设备。随后,烟台市农业农村局又接到群众举报,在另一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查获假兽药产品及生产原料辅料共19700公斤。

经并案调查,上述2家公司均为孙某某以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成立,孙某某同时还注册了另外4家公司,均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由其中一家公司负责生产假兽药,再用其他公司名义分装销售。因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兽药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烟台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烟台市蓬莱区公安分局。

公安机关接案后,联合多地农业农村部门进一步查明,除上述6家公司外,孙某某还在多地注册成立了100多家销售公司,将涉案假兽药产品销往全国多个省份。

【处理结果】

公安机关抓获孙某某等涉案人员45人,涉案金额达1.2亿元。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指导意义】

加强兽药质量监管执法,对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有重要意义。本案因案情复杂,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十分隐蔽,且涉及多个省份,烟台市农业农村部门考虑其行政执法调查手段有限,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报请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出具涉案产品属于假兽药的认定意见,为司法机关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提供了有力支撑。

案件查办过程中,农业农村部门和公安机关精诚合作,密切配合,充分体现了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机衔接形成的强大合力。同时,该案的查处对生产销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形成了强大震慑,为净化兽药市场、维护养殖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2021年3月1日,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第一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其中《江苏省苏州市某渔药饲料店经营假兽药案》也是非常典型的一个案例。

【案情摘要】

2020年5月20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渔药饲料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经营标示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聚维酮碘溶液”,其标签说明书标示为“非药品”,但明确标明对水产动物有防治疾病等作用;标示由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弧菌净”,其标签标示为“水体环境修复剂”,而说明书标明对水产动物有强力清除弧菌等作用。

执法人员通过查看标签、查询中国兽药信息网和询问当事人,确认上述两产品没有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依法应按假兽药处理。经执法调查,当事人通过物流直接从厂家购进聚维酮碘溶液4箱、弧菌净1箱,认定违法所得175元,货值3800元。

【处理结果】

苏州市吴江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尚未销售的聚维酮碘溶液75瓶,弧菌净40瓶;2.没收违法所得175元;3.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11400元。

【典型意义】

兽药质量事关水产养殖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近年来,部分不法企业将依法应当按照兽药管理的产品以“非药品”等名义进行销售,故意规避监管,给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凡标称具有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都应当按兽药管理,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即生产经营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应当按照假兽药处理。本案中,虽然涉案产品的标签标示其分别为“非药品”和“水体环境修复剂”,但执法人员通过检查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中有关“作用用途”“适应症”“功能用途”的表述,发现其明确标明对水产动物细菌、病毒、真菌及各种肠虫具有抑制、杀灭或清除功能,依法认定其属于兽药。

通过查询中国兽药信息网和询问当事人,农业农村部门进一步确认上述两产品均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遂按照经营假兽药对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准确履行了执法职责。本案就相关产品的定性和处理,对农业农村部门查处同类违法行为具有示范作用。

养殖户必须练就火眼金睛,疑药不用,杜绝假药横行市场。

目前,国家已经加大了兽药打假力度,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仍见缝插针的售卖假兽药,给合法药企抹黑,给养殖场造成经济损失,如何分辨真假兽药,从最基本的看外包装,看防伪码,到实验室检测,到现在国家推行的二维码防伪,养殖户必须练就火眼金睛,疑药不用,杜绝假药横行市场。

【二维码辨别】

2016年,国家全面推行兽药二维码标识防伪,通过扫描包装上的兽药二维码,通过网络实现与中央数据库的连接,实现兽药产品可追溯,是一种有效的防伪手段。

其工作流程为:合法兽药生产企业或进口兽药代理机构等用户,通过用户名、密码和ukey登录追溯系统平台注册,申请已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二维码”,该“二维码”具有唯一性,“一品一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寻找印刷商或者自行购买打印设备,印制带有“二维码”的标签。

养殖户用手机APP扫描,即可看到24位追溯码、产品名称、批准文号、企业简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维码有假冒的吗?有,但是很少,因为一品一码的关系,假冒的只有拿真品的二维码来用,必定会有重复的情况出现,很容易会被识破。

兽药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主要通过三个方法来识别假产品:

1、所有二维码都是唯一的,如果有重码,即可肯定有假产品。

2、箱码、盒码、产品码都是有关联关系,关联关系不正确,可判定有假产品。

3、二维码所表示的信息在兽药追溯系统中可以查到,如果没有,或者不一致,可判定为假产品。

但是,为保证“二维码”正确识读率,合法企业印制的“二维码”要确保清晰、无脱墨、污点、断线、发毛、虚晕和弯曲等现象,印制在标签的位置要明显,保证扫描效果。

实际情况中很多合法兽药生产企业反映自家印制的二维码扫出率达不到预期,或是扫出了却看不到已登记的各种信息。

所以正规药品的二维码鉴别还是受到了企业包装印刷质量和系统导入信息不及时的影响。所以即使是真药也会有扫不出的情况。

【查询识别】

抛开二维码,就是传统的查询、看包装看真伪了。在购买兽药时注意,遇到没怎么听过的药厂出的兽药,我们可以查询他的批准文号、企业信用等来判断该兽药是否是合法生产的。

1、登录国家兽药基础查询系统

登陆国家兽药基础查询系统(http://124.126.15.169:8081/cx),输入生产企业查询。正规厂家可以查到生产许可证和GMP证的登记信息。查询产品时输入产品名称或批准文号(批准文号格式:兽药字(2010)03012xxxx。

没有标示批准文号为假药。但标示了查不到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遇上特别新的产品,批准文号可能尚未录入数据库,若生产厂家正规可查到,可联系厂家确认)。

2、验证厂家和规格

查到这个批准文号后,对照厂家和规格,包装盒上印的和查得的应完全一致,这里的规格指的是含量规格,有一个不一致的,则为假药。另外,批准文号有效期为5年,生产日期如果在5年之外,则批号已过期。

该数据库中不仅包含兽药生产企业信息、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还包含了新兽药注册数据、进口兽药注册数据、生化药抽检结果、兽药标签说明书、兽药国家标准数据等等。能在该网查得到的便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法产品。

【外观识别】

若药品标示的生产商是知名兽药厂,又觉得有哪里不对,也有能从包装上找出蛛丝马迹的假冒伪劣产品。

1、看药物的包装袋或者包装盒

一般包装盒或包装袋上都会注明“兽药GMP验收通过企业”,也有部分厂家注明“国家兽药GMP认证企业”。

包装袋或者包装盒的正面还应标明“批准文号”、“执行标准”、“许可证号”、“证书编号”等。

在包装的背面,应标明“通用名、商品名、英文名(也有的直接标汉语拼音)、主要成分”等近20个指标。

2、外包装质量

一般真品兽药包装袋厚,质量好,而伪品包装质量确比较低劣;

看药品包装和标签上的字迹、套色。真品的字迹色浓、清晰,套色准确、鲜明,过渡柔和,边缘整齐;伪品的字迹色淡、模糊,套色不准,颜色不正,边缘不整,色块错位。

某疫苗真假对比为例。左边假冒,瓶颈处可看出玻璃不平滑,真货平滑透彻。真货印刷主要是字迹和图案边缘整齐,假货字迹图案的边缘模糊,比起真货色淡无力。

3、防伪标识

名牌药品一般都有其独特的防伪标识,而伪品没有或不明显。

一些知名品牌药品的封签或商标,采用了“热敏防伪技术”,手温下或用火稍加热,封签或商标的颜色会发生变化,手或火离开后又迅速复原色调。

一些厂家在产品上粘贴各种激光防伪标志或荧光紫光防伪暗记或真空高科技图案、标志,只需认真检验即可。

一些正品瓶装兽药的瓶盖有防伪设置,一旦打开,瓶盖和防伪圈便会分离,让造假者不可能利用其旧包装进行生产、罐装,而伪品一般就没有防伪圈。

4、看药品包装盒的折痕压线

将真品的包装盒拆开平铺,反面可见笔直、均匀、凸起的折痕压线;而伪品的折痕压线不明显、不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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