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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泸州老窖二曲酒” 三家公司因商标侵权被判赔偿15万元

2021年07月20日 09:47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xal/jl/202107/349615.html

在“第100届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上,“瀘牌老窖二曲酒”进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的视野,这款酒商标的形状、颜色、字体、分布位置都与旗下“泸州老窖二曲酒”高度近似,足以让消费者产生误解。因此,泸州老窖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了“瀘牌老窖二曲酒”的制造商、出品方和展销公司。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理认为三家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共计赔偿15万元,并公开刊登声明消除影响。7月12日,该案四川自贸区法院2020年度10大典型案件,正式对外发布。

案情回顾:糖酒会上发现仿冒商品

2019年3月,“第100届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上,泸州老窖发现了与旗下“泸州老窖二曲酒”高度相似的商品“瀘牌老窖二曲酒”。该公司拥有第159425号、第1719182号、第915682号、第10655452号酒类注册商标,使用于“泸州老窖二曲酒”上。

泸州老窖调查发现,北京某酒业公司的展馆在展销“瀘牌老窖二曲酒”,保定市某酒类公司是这款酒的制造商,泸县某酒业公司是这款酒的出品方。因此,泸州老窖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了上述三家公司,请求赔偿损失30万元。

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理认为,“瀘牌老窖二曲酒”上使用的标识与泸州老窖持有的4枚商标高度近似,容易导致混淆,攀附商标恶意明显,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这种相似性足以让消费者认为该产品是“泸州老窖二曲酒”,或者与“泸州老窖二曲酒”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过,本案没有证据显示泸州老窖因为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也没有证据显示侵权人所获利益,因此适用法定赔偿。法院审理判决,“瀘牌老窖二曲酒”制造商保定市某酒类公司、出品方泸县某酒业公司停止生产这款酒,并承担10万元赔偿责任;商品展销企业北京某酒业公司承担5万元的赔偿责任;并判令以上三公司公开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遏制展会中“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川自贸区法院认为,会展经济是衡量城市品牌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四川自贸试验区的重要经济产业。当前会展行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是会展经济发展中值得重点关注的问题,需要通过明确司法裁判规则,加以法治规范引导,护航会展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案中,虽然“泸州老窖二曲酒”在零售市场上的售价不高,但是“瀘牌老窖二曲酒”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全国糖酒会这一会展活动中,会展规模及会展影响范围较大,对泸州老窖的损害程度更大。

基于展会影响力、商标知名度等因素,法院一般会从高从重认定侵权赔偿数额,全力遏制展会中的“傍名牌”“搭便车”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将该案作为典型案例发布,也能充分发挥审判指引作用,助力成渝经济圈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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