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河:故意卖假酒,当庭获刑一年六个月
“现在开庭,带被告人!”11月12日上午,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同步直播。
大河报记者了解到,这是漯河市开庭审理的第一起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案件,即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均由一个审判业务庭进行办理,既可以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效率,也有助于减轻当事人重复举证的负担,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今年3月17日至22日,被害人张某微信联系被告人牟某,商谈买卖酒事宜,并向其转账购买“茅台王子”等酒。收款后,牟某却联系另一位被告人付某,让其寻找假酒货源。
经鉴定,张某收到的“茅台王子”等酒确实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本案庭审中,被告人牟某、付某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审判。
合议庭经过合议,结合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形,当庭宣判牟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此外,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对此,两名被告人服判息诉,表示不上诉。
据法官介绍,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即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法官表示,本案中,两名被告人均是从事酒类销售的人员,有相应的经验和知识,有意低价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酒,转卖牟利,主观故意明显。
所以,被告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经鉴定,确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且两名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达到入罪标准,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当庭宣判。
“现在开庭,带被告人!”11月12日上午,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同步直播。
大河报记者了解到,这是漯河市开庭审理的第一起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案件,即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均由一个审判业务庭进行办理,既可以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效率,也有助于减轻当事人重复举证的负担,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今年3月17日至22日,被害人张某微信联系被告人牟某,商谈买卖酒事宜,并向其转账购买“茅台王子”等酒。收款后,牟某却联系另一位被告人付某,让其寻找假酒货源。
经鉴定,张某收到的“茅台王子”等酒确实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本案庭审中,被告人牟某、付某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审判。
合议庭经过合议,结合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形,当庭宣判牟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此外,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对此,两名被告人服判息诉,表示不上诉。
据法官介绍,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即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法官表示,本案中,两名被告人均是从事酒类销售的人员,有相应的经验和知识,有意低价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酒,转卖牟利,主观故意明显。
所以,被告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经鉴定,确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且两名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达到入罪标准,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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