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白沙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犯罪 公布8起典型案例
11月16日,白沙黎族自治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公布8起侵权假冒典型案例。
一、白沙牙叉某某奶茶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6月3日,白沙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白沙牙叉某某奶茶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招牌上标注的“桔荣益禾堂”字样,其中“益禾堂”三个字突出,该字样已被“武汉熠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成商标。
经查,当事人未能提供“益禾堂”商标注册证或使用商标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在店铺招牌使用与武汉熠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2021年8月26日,白沙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白沙牙叉徐某某蔬菜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7月26日,白沙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白沙牙叉徐某某蔬菜摊经营的“豇豆”进行抽样检验。经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五指山分所检验,上述“豇豆”检验结果显示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9月1日,白沙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白沙牙叉徐某某蔬菜摊涉嫌经营的“豇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线索移交至白沙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查,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是当事人从澄迈县县城跟乡下的农户购进,当事人未能提供了该批“豇豆”供货商的有效资质证件、购进票据。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2021年9月30日,白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以下处罚:1.警告;2.并处罚款人民币600元。
三、白沙牙叉陈某某诊所使用劣药案
2021年8月16日,白沙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白沙牙叉陈某某诊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诊疗场所的药品冰箱内发现“骨肽注射液”(生产日期:2019年04月01日,产品批号:190401,有效期至2021年03月,规格:2ml:10mg×10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03837,安徽宏业药业有限公司),“注射用氨曲南”(生产日期:2019.05.13,产品批号:08190503,有效期至2021.04,规格1.0g,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8619,重庆圣华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未发现当事人设置药品不合格区域。
2021年8月14日,白沙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白沙牙叉陈某某诊所涉嫌使用劣药违法线索移交给白沙县行政综合执法局。经查,上述药品均未给消费者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使用价格、使用记录和处方单,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2021年10月21日,白沙县行政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六)项,《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扣押的劣药;2.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四、白沙邦溪某某美容美发店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2021年3月22日,白沙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白沙邦溪某某美容美发店经营的“奥丽卡染发膏-自然黑”(生产日期:20210124)进行抽样检验。经海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上述染发膏检验结果显示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苯基甲基吡唑啉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9月15日,白沙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白沙邦溪某某美容美发店经营的“奥丽卡染发膏-自然黑”(生产日期:20210124)的违法线索移交至白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查,上述染发膏是当事人从儋州那大某某美容美发用品总汇处购进的,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件和进货票据,进货渠道合法。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2021年11月10日,白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未经注册的化妆品1盒;2.免予行政处罚。
五、白沙牙叉某某农机五金交电商行销售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案
2020年10月15日,白沙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白沙牙叉某某农机交电商行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规格型号:60227IEC01(BV)1.5MM22450/750V)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1年4月13日,白沙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处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人民币2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3元。罚没款总计人民币227.3元。
六、白沙牙叉某某服装店销售不合格T恤案
2020年9月16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白沙牙叉某某服装店所销售的T恤(货号分别为C20122/宝兰;3833275;C7797-红;C69313-灰色)进行抽样检验。
2020年11月19日,白沙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2020年下半年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检验报告移交单》,经查,白沙牙叉某某服装店购进的T恤,货号分别为3833275;C7797-红;C69313-灰色的T恤产品使用说明(标识)项目不符合GB/T5296.4-2012标准,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货号为3833275;C7797-红;C69313-灰色的T恤,货号C20122/宝兰T恤产品使用说明书(标识)项目不符合GB/T5296.4-2012标准,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29862-2013标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T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1年2月10日,白沙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附件2《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清单(第一版)》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T恤,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处不合格T恤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人民币297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罚没款总计人民币397元。
七、李某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案
2021年1月26日,白沙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李某某的卷烟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涉嫌销售违法卷烟,并查获利群(新版)3.9条,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当地烟草公司开具的发票和其他有效证明。该批卷烟通过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2021年2月7日检验(检验报告编号:QYJ-JYW-20210264号)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3月21日,白沙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卷烟,罚款人民币273.00元的行政处罚。
八、罗某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案
2021年6月20日,根据线人举报,白沙烟草专卖局联合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对白沙县牙叉镇水岸新世纪圆通速递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查获寄件人罗某某的涉嫌违法卷烟:红塔山(硬经典100)15.0条、云烟(紫)10.0条、利群(新版)25.0条,共计3个品种50.0条。现场未找到当事人罗某某,白沙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对上述卷烟依法予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并立案调查。该批卷烟通过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2021年7月2日检验(检验报告编号QYJ-JYW-20211080号)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查,现场未发现当事人,自立案之日起在案发地点公告,公告期为30日,白沙县烟草专卖局已通过电话、实地、公告的方式寻找当事人,且公告期满仍无法找到当事人,2021年7月22日,白沙县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作无主案件处理。
11月16日,白沙黎族自治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公布8起侵权假冒典型案例。
一、白沙牙叉某某奶茶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6月3日,白沙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白沙牙叉某某奶茶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招牌上标注的“桔荣益禾堂”字样,其中“益禾堂”三个字突出,该字样已被“武汉熠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成商标。
经查,当事人未能提供“益禾堂”商标注册证或使用商标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在店铺招牌使用与武汉熠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2021年8月26日,白沙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白沙牙叉徐某某蔬菜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7月26日,白沙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白沙牙叉徐某某蔬菜摊经营的“豇豆”进行抽样检验。经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五指山分所检验,上述“豇豆”检验结果显示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9月1日,白沙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白沙牙叉徐某某蔬菜摊涉嫌经营的“豇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线索移交至白沙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查,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是当事人从澄迈县县城跟乡下的农户购进,当事人未能提供了该批“豇豆”供货商的有效资质证件、购进票据。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2021年9月30日,白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以下处罚:1.警告;2.并处罚款人民币600元。
三、白沙牙叉陈某某诊所使用劣药案
2021年8月16日,白沙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白沙牙叉陈某某诊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诊疗场所的药品冰箱内发现“骨肽注射液”(生产日期:2019年04月01日,产品批号:190401,有效期至2021年03月,规格:2ml:10mg×10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03837,安徽宏业药业有限公司),“注射用氨曲南”(生产日期:2019.05.13,产品批号:08190503,有效期至2021.04,规格1.0g,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8619,重庆圣华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未发现当事人设置药品不合格区域。
2021年8月14日,白沙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白沙牙叉陈某某诊所涉嫌使用劣药违法线索移交给白沙县行政综合执法局。经查,上述药品均未给消费者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使用价格、使用记录和处方单,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2021年10月21日,白沙县行政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六)项,《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扣押的劣药;2.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四、白沙邦溪某某美容美发店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2021年3月22日,白沙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白沙邦溪某某美容美发店经营的“奥丽卡染发膏-自然黑”(生产日期:20210124)进行抽样检验。经海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上述染发膏检验结果显示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苯基甲基吡唑啉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9月15日,白沙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白沙邦溪某某美容美发店经营的“奥丽卡染发膏-自然黑”(生产日期:20210124)的违法线索移交至白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查,上述染发膏是当事人从儋州那大某某美容美发用品总汇处购进的,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件和进货票据,进货渠道合法。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2021年11月10日,白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未经注册的化妆品1盒;2.免予行政处罚。
五、白沙牙叉某某农机五金交电商行销售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案
2020年10月15日,白沙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白沙牙叉某某农机交电商行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规格型号:60227IEC01(BV)1.5MM22450/750V)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1年4月13日,白沙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处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人民币2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3元。罚没款总计人民币227.3元。
六、白沙牙叉某某服装店销售不合格T恤案
2020年9月16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白沙牙叉某某服装店所销售的T恤(货号分别为C20122/宝兰;3833275;C7797-红;C69313-灰色)进行抽样检验。
2020年11月19日,白沙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2020年下半年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检验报告移交单》,经查,白沙牙叉某某服装店购进的T恤,货号分别为3833275;C7797-红;C69313-灰色的T恤产品使用说明(标识)项目不符合GB/T5296.4-2012标准,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货号为3833275;C7797-红;C69313-灰色的T恤,货号C20122/宝兰T恤产品使用说明书(标识)项目不符合GB/T5296.4-2012标准,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29862-2013标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T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1年2月10日,白沙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附件2《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清单(第一版)》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T恤,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处不合格T恤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人民币297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罚没款总计人民币397元。
七、李某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案
2021年1月26日,白沙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李某某的卷烟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涉嫌销售违法卷烟,并查获利群(新版)3.9条,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当地烟草公司开具的发票和其他有效证明。该批卷烟通过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2021年2月7日检验(检验报告编号:QYJ-JYW-20210264号)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3月21日,白沙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卷烟,罚款人民币273.00元的行政处罚。
八、罗某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案
2021年6月20日,根据线人举报,白沙烟草专卖局联合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对白沙县牙叉镇水岸新世纪圆通速递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查获寄件人罗某某的涉嫌违法卷烟:红塔山(硬经典100)15.0条、云烟(紫)10.0条、利群(新版)25.0条,共计3个品种50.0条。现场未找到当事人罗某某,白沙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对上述卷烟依法予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并立案调查。该批卷烟通过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2021年7月2日检验(检验报告编号QYJ-JYW-20211080号)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查,现场未发现当事人,自立案之日起在案发地点公告,公告期为30日,白沙县烟草专卖局已通过电话、实地、公告的方式寻找当事人,且公告期满仍无法找到当事人,2021年7月22日,白沙县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作无主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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