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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四口生产假名牌服饰,还没卖出就被抓,结果……

2021年10月28日 09:55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xal/jl/202110/359294.html

一家四口开家庭作坊生产假冒“阿迪达斯”“耐克”等品牌服饰,价值高达100余万,制作的假冒商品还未售出,就被公安机关抓获。记者今日从江岸检察院获悉,近日,4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纷纷获刑。

2019年初,张某、王某夫妻俩,与儿子张某风,儿媳尹某,以家庭作坊的形式,雇佣他人帮工,在武汉市江汉区某地下库房,购进“光板”成衣,使用烫画机等设备往成衣上烫印“阿迪达斯”、“耐克”商标,还购进假冒注册商标“BOY”的服装成品和“金利来”手提包成品,在江汉区“万商白马”商城某楼栋内进行储存和销售。

其中,张某负责全面管理,包括租房、进货、采购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安排小工烫印商标等,张某风负责挑选、采购服装款式及生产工具、代发工资等,尹某某负责管账、销售,王某琴负责整理货品等杂务。

2个月后,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在现场查获了假冒注册商标“阿迪达斯”的运动套装3710套、T恤2932件,假冒注册商标“耐克”的运动套装298套、长袖74件,货值金额共计41万余元;查获了假冒注册商标“BOY”的运动套装450套、假冒注册商标“金利来”的手提包504个,货值金额共计7万余元;此外还查获了大量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和制假工具烫画机、压缩机等。经商标权利人证明,上述查获的服装及手提包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批准,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底,江岸区检察院以张某、张某风、尹某、王某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向江岸区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江岸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判处张某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判处王某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

承办检察官介绍,本案是典型的以家庭作坊形式制假售假的侵犯商标权类犯罪,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是妻子,与其儿子儿媳分工合作,共同完成制假售假的犯罪活动。检察院通过仔细剖析案情,认为该案实际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个罪名,遂引导公安机关从两个罪名方向补充侦查。本案通过引导侦查,追加了漏犯、漏罪,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引导介入侦查职能的典型案例,精准打击了知识产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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