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19年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件
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2020年4月23日消息,2019年,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案件共计2072件,罚没款1.3亿元,捣毁窝点35个,移送司法机关20件。
在第二十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19年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件。分别是:
1、北京盛典云通广告有限公司侵犯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特殊标志所有权案
2019年10月24日,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执行委员会举报,称北京盛典云通广告有限公司涉嫌侵犯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特殊标志所有权。经查,当事人未经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执委会的许可,擅自在商品上使用特殊标志在网上推广交易。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80.52元,并处罚款1080.52元的行政处罚。
2、李某唐销售防水卷材案
2018年底,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移转的检察意见书,对李某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防水卷材行为进行查处。经查,当事人李某唐系北京雨李神防水材料经销中心负责人,在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其销售的防水卷材及合格证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相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97.02578万元的行政处罚。
3、北京中润嘉禾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苏泊尔“精铸铁锅”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经市市场监管局查实,当事人北京中润嘉禾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6月份,未经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利人许可(“苏泊尔”为中国驰名商标),擅自使用苏泊尔“精铸铁锅”商标标识在网上积分商城销售商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及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4、北京斯普瑞斯奥特莱斯商城有限公司侵犯美国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8月,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北京斯普瑞斯奥特莱斯商城有限公司涉嫌侵犯美国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未经美国HBI公司授权,在门头招牌、收银台及背墙、墙壁、促销海报以及杯子、气球等摆件上贴附了涉案注册商标,用以表明该店系“Champion”品牌专卖店。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去除擅自在服务场所使用的涉案注册商标,没收、销毁全部涉案商品,并处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腾尼(北京)商贸有限公司销售“lululemon”服装案
2019年8月,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腾尼(北京)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带有“lululemon”文字及图形商标的服装,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腾尼(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为了招揽顾客印制了带有“lululemon”字样及图形商标商品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带有“LULULEMON”商标的服装2054件,罚款359450元的行政处罚。
6、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机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2019年2月,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转交线索,经查,当事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自己公司网站的子网(www.chtmxp.com/sbcx/)下宣传自己公司是“国家商标注册官方备案系统”,并在网站页面显示“中国商标官方指定查询系统”。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限期对公司网站进行改正,给予警告,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7、北京泰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奔驰、奥迪、大众等品牌汽车配件案
2019年4月底,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北京泰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汽车配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北京泰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销售的带有奔驰、奥迪、大众图形标识的刹车片、刹车盘、火花塞、刹车线等均不是上述品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使用的包装箱、包装盒也不是上述品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421035元的行政处罚。
8、北京宏丰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茅台酒案
2019年7月中旬,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诉,反映北京宏丰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茅台”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查,当事人北京宏丰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许可,擅自销售标示“茅台”注册商标53度500毫升茅台酒,也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等合法取得的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在2018年、2019年2年内曾经还有2次侵犯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且当事人2年内实施3次相同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
9、吴某销售“NABEL”瓷砖案
2019年6月23日,密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杭州诺贝尔陶瓷有限公司举报,称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准备用于密云区某影城装修使用“NABEL”瓷砖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吴某未经商标权利人杭州诺贝尔陶瓷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将标有“NABEL”商标的瓷砖销售给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用于装修,且吴某不能证明该批瓷砖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密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售的瓷砖,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10、北京宜凯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白酒案
2019年6月,大兴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北京宜凯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多个品牌白酒涉嫌侵权。经查,当事人北京宜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从他人手中购进“天之蓝”、“海之蓝”、“剑南春”、“五粮液”、“百年泸州老窖”等品牌酒类准备销售,所销售商品为侵犯“天之蓝”、“海之蓝”、“剑南春”、“五粮液”、“百年泸州老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大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219瓶,罚款565420元的行政处罚。
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2020年4月23日消息,2019年,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案件共计2072件,罚没款1.3亿元,捣毁窝点35个,移送司法机关20件。
在第二十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19年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件。分别是:
1、北京盛典云通广告有限公司侵犯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特殊标志所有权案
2019年10月24日,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执行委员会举报,称北京盛典云通广告有限公司涉嫌侵犯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特殊标志所有权。经查,当事人未经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执委会的许可,擅自在商品上使用特殊标志在网上推广交易。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80.52元,并处罚款1080.52元的行政处罚。
2、李某唐销售防水卷材案
2018年底,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移转的检察意见书,对李某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防水卷材行为进行查处。经查,当事人李某唐系北京雨李神防水材料经销中心负责人,在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其销售的防水卷材及合格证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相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97.02578万元的行政处罚。
3、北京中润嘉禾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苏泊尔“精铸铁锅”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经市市场监管局查实,当事人北京中润嘉禾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6月份,未经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利人许可(“苏泊尔”为中国驰名商标),擅自使用苏泊尔“精铸铁锅”商标标识在网上积分商城销售商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及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4、北京斯普瑞斯奥特莱斯商城有限公司侵犯美国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8月,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北京斯普瑞斯奥特莱斯商城有限公司涉嫌侵犯美国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未经美国HBI公司授权,在门头招牌、收银台及背墙、墙壁、促销海报以及杯子、气球等摆件上贴附了涉案注册商标,用以表明该店系“Champion”品牌专卖店。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去除擅自在服务场所使用的涉案注册商标,没收、销毁全部涉案商品,并处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腾尼(北京)商贸有限公司销售“lululemon”服装案
2019年8月,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腾尼(北京)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带有“lululemon”文字及图形商标的服装,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腾尼(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为了招揽顾客印制了带有“lululemon”字样及图形商标商品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带有“LULULEMON”商标的服装2054件,罚款359450元的行政处罚。
6、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机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2019年2月,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转交线索,经查,当事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自己公司网站的子网(www.chtmxp.com/sbcx/)下宣传自己公司是“国家商标注册官方备案系统”,并在网站页面显示“中国商标官方指定查询系统”。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限期对公司网站进行改正,给予警告,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7、北京泰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奔驰、奥迪、大众等品牌汽车配件案
2019年4月底,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北京泰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汽车配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北京泰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销售的带有奔驰、奥迪、大众图形标识的刹车片、刹车盘、火花塞、刹车线等均不是上述品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使用的包装箱、包装盒也不是上述品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421035元的行政处罚。
8、北京宏丰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茅台酒案
2019年7月中旬,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诉,反映北京宏丰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茅台”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查,当事人北京宏丰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许可,擅自销售标示“茅台”注册商标53度500毫升茅台酒,也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等合法取得的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在2018年、2019年2年内曾经还有2次侵犯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且当事人2年内实施3次相同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
9、吴某销售“NABEL”瓷砖案
2019年6月23日,密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杭州诺贝尔陶瓷有限公司举报,称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准备用于密云区某影城装修使用“NABEL”瓷砖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吴某未经商标权利人杭州诺贝尔陶瓷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将标有“NABEL”商标的瓷砖销售给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用于装修,且吴某不能证明该批瓷砖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密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售的瓷砖,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10、北京宜凯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白酒案
2019年6月,大兴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北京宜凯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多个品牌白酒涉嫌侵权。经查,当事人北京宜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从他人手中购进“天之蓝”、“海之蓝”、“剑南春”、“五粮液”、“百年泸州老窖”等品牌酒类准备销售,所销售商品为侵犯“天之蓝”、“海之蓝”、“剑南春”、“五粮液”、“百年泸州老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大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219瓶,罚款56542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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