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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跨多省售卖假口罩 “诺宏康”被罚1300万元

2020年03月26日 12:01    信息来源:http://www.ccn.com.cn/html/news/xiaofeiyaowen/2020/0324/483457.html

3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疫情防控中销售劣质防控物资、发“疫情财”的四川诺宏康生物科技公司开出13715277元的罚单。此案已成为涉及全国多省市的跨区域系列大案。目前河南、山西、湖南、重庆等地公安和市场监管部门均对涉及的上下游企业进行立案调查,多地共立案8件。一个跨省制售假冒防疫用品违法犯罪网络已被彻底打掉。

今年1月28日,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四川诺宏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售卖假冒伪劣口罩。这一线索立即引起执法人员高度警觉,第一时间联合市、区公安局经侦人员提前研判,精准分析案源线索,制定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公安、检察院提前介入的执法作战方案,并利用高科技技侦手段,对现场控制、财物取证、审讯突破作了周密计划。

1月30日,执法人员最终锁定该公司负责人蒋某的行踪,赶赴现场后在其住所一举查获大量假冒口罩和销售凭证,证据显示假冒口罩流向涉及全国多地。鉴于案情重大,办案人员及时上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该局高度重视,指示成立专案组正式立案调查,并挂牌督办该案。

在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的大力指导下,金牛区市场监管局和公安经侦部门密切合作,加班加点,通宵熬夜,在最短时间内厘清案件来龙去脉,向河南、山西、湖南、重庆多地调查取证,最终案情水落石出。

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当事人瞄准“口罩商机”,从山西华天宝利贸易公司和个人手中,购进口罩101万只,货值金额130万元,销往湖南、重庆等地。所有口罩均为假冒“飘安”和“卫安”商标且检验为不合格的产品。当事人从中非法牟利50余万元,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1月24日,蒋某从山西华天宝利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一次性使用口罩”35万只,购进“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47万只,购进单价均为0.5元/只。然后分别以不同的价格销售给湖南、重庆、四川等地经销商。经生产企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和协查,当事人销售的标示“飘安”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和标示“卫安”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均非标示企业生产且未经商标持有人授权,属于未经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上述两种口罩经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均不符合产品外包装标示的的技术要求。

1月24日,蒋某还从胡某玲处购进了19万个标示为“卫安”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购进单价为1元/只。胡某玲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上述线索金牛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移送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公安局已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立案侦查。

3月6日,金牛区市场监管局向四川诺宏康生物科技公司及蒋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蒋某在3月11日提出了听证申请,市场监管局3月23日举行听证会。

金牛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蒋某及该公司未在注册地址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的规定,构成变更经营地址未及时备案的违法行为;从胡某玲处购进“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从具有资质的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从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销售的上述口罩未经依法注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经营未经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根据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不同法律规定择一重处的原则,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人事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15211.05元;没收“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02737个;罚款13715277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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