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打假维权

山东省日照市市场监管局查处5起非法销售假药案

2020年12月07日 09:29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ms/content/2020-12/04/content_8650201.htm

今年以来,日照市市场监管局始终保持严打重处高压态势,持续加大药品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先后办理了系列非法销售假药“肉毒毒素”案件,净化药品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管局对5起案件当事人非法销售假药“肉毒毒素”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上述药品为什么是假药?

答:我局在查处该批药品案件过程中,经日照市国际交流事业处对涉案产品外文标识及说明书进行翻译发现,上述药品未标识有药品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上述产品为假药肉毒毒素。

2.上述假药有什么危害性?

答:肉毒毒素常被用于注射美容使用,能起到瘦脸瘦腿的作用,但是使用假药肉毒毒素却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风险,严重者可造成肌肉群麻痹,肢体动作受限,给消费者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3.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答: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同时销售的药品又是假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的顶格处罚。

4.为什么上述5起案件适用了《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而没有适用《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进行处罚?

答:因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在《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实施期间,本着“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所以依据了《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对当事人进行了从重处罚。

日照市市场监管局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合法药品,以防购买、使用假药对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