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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联合开展全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

2020年11月30日 08:38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zj/content/2020-11/27/content_8648042.htm

为全面贯彻落实 、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五部门《关于联合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要求,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和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决定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联合开展全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并下发通知进行了具体部署。

明确“五大行动重点”

1.重点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面向农村的食品批发市场。

2.重点主体:食品批发商、小餐馆、校园周边小超市小商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3.重点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宣称特殊功能的普通食品、“三无”食品、“山寨”食品、商标侵权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

4.重要时间节点: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十一、中秋等节假日,节令食品集中上市、群众集中消费、食品消费量大的重要时间节点。

5.重点食品:农村食品市场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肉制品、乳制品、婴幼儿辅助食品、调味品、面粉及面制品、食用油以及劣质月饼、粽子、元宵等节令食品。

提出“三大工作举措”

举措一:深挖案源线索。公安部门要深入排查线索,通过发动群众举报、受理行政部门移送、追踪媒体曝光等渠道,及时发现一批犯罪线索;充分依托公安机关现有的快检室快检设备,发挥食品快检技术优势,主动掌握一批犯罪线索;加强与互联网企业沟通协作,加大对互联网电商社交平台监控巡查,运用大数据研判模型,及时梳理网上制售假劣食品犯罪线索。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日常巡查检查等工作,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农村食品科普宣传,进一步提升农村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消费维权意识和识假辨假的能力。市场监管部门要围绕重点市场、重点主体、重点违法行为、重点食品和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对可能存在非法添加以及重金属、致病性微生物超标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重点品类食品,要进行有针对性地抽检;加强电商领域信息数据搜集和分析研判,对网络投诉较多的食品进行排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12315投诉举报电话和12315受理平台作用,广泛宣传,发动群众,落实举报奖励措施,及时依法办理违法案件线索。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按照职责督促指导所属食品生产企业、农产品市场、连锁超市和经营网点等主体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发现案件线索及时向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和公安部门通报。

举措二:强化案件查处。各地各部门要狠抓大案要案查处,及时查办一批有影响、有震慑的大要案,加强涉案食品源头追溯,对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公安部门要坚持“全链条、全环节、全要素”的侦办要求,坚持上游下游一起打、源头末端一起查,集中精力、集中警力,追根溯源、循线深挖,对违法犯罪行为一查到底,坚决查处非法经营的组织者、获利者,端掉一批违法“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要强化案件的串并侦查,加强组织,统一指挥,集中行动;要强化破案攻坚力度,挂牌督办一批典型案件,切实打出声威、打出实效。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与市场监管、公安、商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及时通报交流情况,全力配合做好执法行动有关工作;对于涉及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违法案件,要积极进行核查处置。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线索要立即收集固定证据,从严从快惩治违法行为,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一律及时立案;对符合吊销许可证照条件的,一律吊销许可证照;对符合处罚条件的相关责任人,一律严格依法处罚;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举措三:加强执法协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畅通情况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渠道。查办案件要从生产环节延伸到经营环节,从经营环节上溯至生产环节,彻查涉案食品的来源和去向。涉及跨地区案件的,应及时通报或者移送,需要协助调查的,应及时提请相关部门协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查工作,并协助做好检验检测、鉴定认定、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公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最新修订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规定》,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商沟通,及时受理移送的案件,实时通报侦破重大案件的有关情况,全力查找涉案假劣食品,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危害;加强与检法机关沟通,针对假劣食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否涉嫌伪劣等案件的定性罪名适用的法律问题,加强会商,必要时商请提前介入,明确办案尺度,统一证据标准,形成打击处理合力。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案件涉及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和进出口环节的,应及时通报农业农村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发现涉案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环节的,应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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