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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发布“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凝聚你我力量”是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的2020年全国消协组织维权年主题,寓意凝聚社会共识,形成维权合力;创新维权机制,全面履行职责;聚焦消费难题,提升监督能效;强化消费教育引导,倡导科学理性消费。根据“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工作方案要求,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公布2019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一、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一家无证加工作坊
【案件简介】
2019年7月12日,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彭家坪所执法人员在彭家坪镇蒋家坪村进行检查时,发现一家加工食用醋的小作坊,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其行为涉嫌违法,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加工活动,并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查,该作坊于2019年4月份开始加工食用醋,当事人未办理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食品小作坊实行食品登记证管理,食品小经营店实行食品经营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登记证管理。”之规定。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加工原料及已经加工完成的食醋。2、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没共计:103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用醋加工,损害了市场正当经营秩序 ,侵害了消费者利益,为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惩戒和教育了经营者,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及时办理食品经营所需相关证件,同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二、查处“三无”产品 维护市场秩序
【案件简介】
2019年8月6日,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七里河区西津西路819号79-7-115号的甘肃某电气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正在销售未标明厂名、厂址的配电箱,其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无厂名厂址配电箱的违法行为,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查,该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经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核准登记注册。在经营期间,当事人购进没有标明厂名、厂址的配电箱10个,无法提供该配电箱的有关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无厂名厂址配电箱的违法行为。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处罚,没有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10个配电箱一直未销售,主动提供有关证据,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9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经营者,在购进配电箱中没有严格把好进货关,销售无厂名、无厂址的产品,损害市场正当经营秩序 ,侵害消费者利益,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惩戒和教育经营者,维护正常市场经营秩序。
三、依法查处食品违法行为 净化食品安全环境
【案件简介】
2019年9月19日,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西果园所执法人员对兰州某食品有限公司韩家河工业开发区分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四种违法行为。1、私自改变工艺流程(配料操作未在配料区进行、人行通道与货物通道混用)。2、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进行面包生产加工(“‘果特佳’牌菠萝果酱”,生产日期为2018年4月22日,保质期限为2019年4月21日)。3、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大四组”早餐包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20日,检查当日为2019年9月19日)。4、超范围生产加工食品(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品种明细为热加工糕点;烘烤类糕点),现场发现设有油炸车间,且正在进行油炸麻花作业 。执法人员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该公司私自改变工艺流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进行面包生产加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超范围生产加工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多种违法行为择重而处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直接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菠萝”果酱面包100袋;2.罚款75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制作加工及销售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安全意识薄弱,侵害了消费者利益,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惩戒和教育了经营者,接下来,将继续加强对该公司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该公司严格按照食品安全要求开展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查处冒用厂名厂址葡萄酒 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案件简介】
2019年9月23日,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现场举报,称位于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某市场G1-6号七里河区某酒类经销部销售的标称为“盛龙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盛龙华夏长盛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裕龙葡萄酒有限公司出品”的黑比诺精品干红葡萄酒涉嫌商标侵权及质量问题,并收到举报人一份《证明》材料,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到现场检查发现,举报人举报属实,遂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在调查过程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明:一是烟台裕龙葡萄酒有限公司主要产品是葡萄原酒,客户是葡萄酒生产企业,瓶装成品酒一直没有生产销售,也没有委托加工灌装的客户;二是烟台裕龙葡萄酒有限公司与“烟台盛龙华夏长城葡萄酒公司”和“烟台盛龙华夏长盛葡萄酒有限公司”没有委托加工灌装协议,也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七里区某酒类经销部销售的该批黑比诺精品干红葡萄酒不是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生产。
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销售该批黑比诺精品干红葡萄酒的负责人进行询问,该负责人对烟台裕龙葡萄酒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该批黑比诺精品干红葡萄酒为冒用厂名、厂址的葡萄酒一事认可、无异议。同时无法提供购货方烟台盛龙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相关的生产资质及相关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已经构成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 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销售的葡萄酒产品429箱(429×6瓶-送检样品5瓶=2569瓶);2、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葡萄酒,损害了市场正当秩序 ,侵害了商家及消费者利益,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惩戒和教育了经营者,要求经营者在购进商品时严格把好进货关,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五、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小型餐饮店案
【案件简介】
2019年7月26日,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七检行公【2019】62010300005号,依法对七里河区某风味小吃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用于盛装食品(辣椒油)的容器表面积垢,未保持清洁,操作间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容器盛装食品,其行为涉嫌违法,遂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当事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项:“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四)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和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的规定,根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五千元以上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登记证(卡)。”的规定,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6200元, 罚没合计:462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容器盛装食品,损害市场正当经营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为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惩戒和教育经营者,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及时整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经营秩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 )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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