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纲要》指出,建设质量强国是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由大向强转变的重要举措,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途径。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引发质量理念、机制、实践的深刻变革。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必须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培育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等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新优势,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坚定不移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质量整体水平进一步全面提高,中国品牌影响力稳步提升,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满意度明显增强,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更加突出,质量强国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明显提升,产业质量竞争力持续增强,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显著提升,品牌建设取得更大进展,质量基础设施更加现代高效,质量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到2035年,质量强国建设基础更加牢固,先进质量文化蔚然成风,质量和品牌综合实力达到更高水平。
《纲要》还从推动经济质量效益型发展、增强产业质量竞争力、加快产品质量提档升级、提升建设工程品质、增加优质服务供给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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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一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典型案例
3月14日, 集中曝光一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有力震慑侵害消费权益等违法行为,大力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2021年9月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将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公平竞争等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监管领域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通过信用监管手段强化对当事人的失信惩戒,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能力与水平。自《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开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及时将严重失信主体列入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下一步, 将继续加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力度,充分发挥信用护航作用,促进经营者诚信自律,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典型案例
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管局将虚构公司经营信息的武汉吾依美服饰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2年2月11日,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转办线索,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网站发布含有“武汉吾依美服饰有限公司是一家集设备研发,设计,生产,营销,加工于一体的专业化公司、下属员工达200余人、各类专业性技术人才50余人,博士生3人,研究生30余人,各类专业院校技工100余人、有自己独立的设备研发中心”等不实内容的虚假宣传,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及微信聊天向客户推送“共有60名加工户获得1218200元劳动报酬”的《吾依美服饰有限公司全国地区加工户结算单》的虚假信息,据此争取交易机会,致使全国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76名受害人与其签订合同,合同标的金额达350余万元。
鉴于当事人向公众发布虚构公司经营信息及商品相关信息,夸大其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等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造成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形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万元、吊销营业执照。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九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市场监管局将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沙湾市三道河子镇兴旺水产销售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2年9月11日,沙湾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沙湾市三道河子镇兴旺水产销售部涉嫌缺斤少两销售水产品,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计量器具合格证过期且使用欺骗消费者的计量器具。当事人违反了《计量法》第十六条、《计量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使用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行为恶劣、社会危害较大、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沙湾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八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健康,关系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当事人以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方式欺诈消费者,行为性质恶劣,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向社会公示,形成强大震慑和警示作用。
三、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将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徐某民、冯某元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2年4月2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的案件线索,经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徐某民、冯某元生产销售无底线造型糖果,糖果造型及包装、标签标识含有色情、恶搞低俗、不良诱导形式或内容,违反公序良俗、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2022年, 会同教育部、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了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销售食品的专项治理。当事人生产销售无底线造型糖果行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且主观恶意明显、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市场监管局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成都谢幺记食品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根据广西钦州市公安局线索通报,2022年2月16日,成都市金堂县市场监管局会同金堂县公安局依法对成都谢幺记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冻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放有大量“牛副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经金堂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当事人通过非法渠道采购冷冻牛毛肚21.9151吨,无法提供检验检疫证明、溯源码、消杀证明、核酸检测报告以及采购时的索证索票等相关资料,并在采购后故意拆除原包装再转运至其原料库房,更换为国内定点屠宰场的“合法外衣”用于食品生产,严重违反了冷链食品相关监管要求,给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且明显存在主观故意,违法性质恶劣,涉案食品原料和货值金额较大。金堂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终身禁业等行政处罚,并将涉嫌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管局将“屡罚不改”生产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浙江台翔车业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至2022年期间,浙江台翔车业有限公司因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过流保护功能”“蓄电池防篡改”“车速提示音”“反射器”“整车质量”“短路保护”项目的检验结果不合格,多次受到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多次因生产不合格电动车产品被处罚,存在“屡禁不止、屡罚不改”情形,其主观对产品质量管理不重视,产品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七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河南省禹州市市场监管局将生产销售以次充好粉条的禹州市瑞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2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3·15晚会以《禹州粉条纯“薯”造假:名特产禹州红薯粉条竟为廉价木薯制造》为题,对禹州市瑞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以木薯淀粉代替红薯淀粉制售粉条等问题进行了曝光。经禹州市市场监管局调查,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未使用红薯淀粉。该企业生产车间食品原料就地存放,配料间地面积有污水。
当事人为牟取利益,使用木薯淀粉代替红薯淀粉,以次充好,违反了《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且主观故意明显、性质恶劣,禹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市场监管局将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液化石油气瓶的博白县沙陂允生石油化工燃气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2年9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经玉林市龙珠液化气有限公司钢瓶检测站检测,确认充装的液化石油气瓶存在报废和超期未检的情况。
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罚款20万元。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七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惠农区分局将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石嘴山市惠农区惠购生活副食超市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2年3月22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惠农区分局接群众举报,石嘴山市惠农区惠购生活副食超市自2022年3月9日至3月12日,由临时负责人赵某婷召集人群在超市二楼开讲座,对诺沛羊奶粉进行虚假宣传,声称羊奶粉可以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诱导一些老年人购买该奶粉。
鉴于此案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为整治规范食品、保健品市场秩序,保障老年群体合法权益,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惠农区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45446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八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市场监管局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拒不改正,存在食品安全管理问题的独山子区徕鑫餐厅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2年7月20日,独山子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报告,在明珠酒店参加培训的9名学员于7月19日在独山子区徕鑫餐厅集中就餐后,早上出现腹痛腹泻现象。当日,独山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材料冻鸡腿和烤鸭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经独山子区疾控中心现场排查分析后出具了“午餐的卤鸡腿和晚餐的烤鸭不排除被污染的可能及存在食品卫生管理问题”内容的报告。经查,当事人曾因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于2022年5月19日受到过独山子区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拒不改正,并存在食品安全管理问题,导致9名学员出现腹痛腹泻,危害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2年9月1日,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7000元的从重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十、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管局将销售假冒白酒的太原市小店区楷超商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11月11日,小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对位于太原市小店区电子街恒大绿洲第58幢1009号商铺的太原市小店区楷超商行进行检查,现场查获销售侵犯“杏花村”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7盒,共计货值1270元,经调查,该当事人曾于2021年4月因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被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并处罚1万元整,因此次违法行为属于五年内第二次违法,依法应从重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小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白酒7盒,罚款17.5万元,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九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 )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