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报3·15年度报告·法制·食品药品

食药领域顶层设计    法律法规填补空白

亮点

扎紧篱笆 完善从严

在上一个3·15年度,国家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食品药品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

最为贴近当前消费热点的是2016年10月1日实施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其中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所需符合的要求、履行的具体义务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均进行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并对监管部门如何受理、管辖、抽检、处罚等行为,也进行了清晰界定。

网络食品安全首次纳入监管范畴,始于2015年颁布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根据规定,通过互联网经营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并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这意味着,在朋友圈里卖私房菜、土特产,也应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同时,提供经营的第三方平台有审核经营者证照的责任,要对入网经营者做三件事:实名登记、明确责任、审查许可证。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包括网络订餐,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或向第三方交易平台索赔;生产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而新《办法》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平台和经营者义务,细化了严重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特别是对新《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致体现,并与之进行很好衔接。

2016年6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并已于同年10月1日实施。针对目前婴幼儿配方奶粉配方过多、过滥,配方制定随意、更换频繁等突出问题,《注册办法》规定每个企业原则上不得生产超过3个配方系列共9种产品配方,且同一企业申请注册两个以上同年龄段产品配方时,配方之间应当有明显差异,并经科学证实。这一《注册办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婴幼儿乳粉配方注册制。

除了限制配方数量,《注册办法》对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外包装标签也作了十分严格的要求,对产品中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要求如实标明具体来源地,不允许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等模糊信息;不允许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明示或者暗示“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不允许出现“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不允许标注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不允许标注与产品配方注册不一致等内容。

2016年12月25日发布的《中医药法》,作为我国首部针对中医药领域出台的法律,不仅强调了中医药的标准化,有助于中医药“走出去”;同时强化了中药材质量的全程监管,加大了对中医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中医药领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原料方面,《中医药法》规定,将由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同时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国家支持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但相关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此外,《中医药法》明确,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背景

食品药品领域顽疾难解

食品药品关乎消费者生活品质和生命安全,一直备受关注。长期以来,食品药品市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制假售假、虚假宣传、违法经营等现象屡禁不止,不仅严重危害广大消费者的健康,也不利于食品药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以婴幼儿配方奶粉为例,目前我国有103家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但奶粉配方就有近2000个,个别企业甚至有180余个配方。一些企业采取“类似配方、不同品牌、加大宣传、扩大市场”的销售策略,把一个配方的组成成分及含量略作改变即形成多个“新配方”,继而以多个品牌生产不同产品,然后在不同的渠道销售,通过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造成消费者选择困难。

网络食品安全问题是伴随电子商务发展而来的新问题。参与网络食品经营的主体越来越多,有不少个人在网上开办“家庭厨房”“烘焙屋”等,通过网店、微店渠道售卖。与线下经营相比,网络食品经营涉及信息发布、第三方平台、线上线下结算、第三方配送等,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同时,由于网络食品经营的虚拟性和跨地域等特点,对行政管辖、案件调查、证据固定、处罚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带来很大挑战,监管难度更大。近年来,网上订餐、购买食品引发的纠纷呈上升趋势,但消费者往往维权困难。基于这种现状,制订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管理办法非常必要。

在中医药保健领域,自称“养生大师”,打着“妙手回春,药到病除”幌子行骗现象屡见不鲜;中药材专业市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制假售假、违法经营中药饮片和其他药品现象屡禁不止。这些问题极大危害了消费者健康,同时损害了公众对中医药这一传统文化瑰宝的信心。

建言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王伟国:

延伸新《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对网络食品安全治理的利益相关方都作了比较好的规范与指引,对进一步加强网络食品安全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这一《办法》是在新《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对网络食品安全管理进行的具体细化,补充了对网络食品监管、处罚的具体细节,对监管部门如何受理、管辖、抽检、处罚等行为进行了清晰界定,并对公众投诉举报作了相应规定,是一次对新《食品安全法》很好的延伸。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 黄薇:

对中医药规范与扶持并重

《中医药法》明确了我国中医药事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针,同时建立起一套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对中医诊所、中医医师准入、中药管理等方面都对现有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创新;同时加大了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项目分别纳入医保定点机构范围和医保支付范围。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加强了对中医药的监管,例如针对中药材质量下滑问题,明确了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严禁在中医药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对中医诊所、中医医师非法执业、违法炮制中药饮片等行为,明确了严厉处罚措施。《中医药法》的通过实施,对于加大政府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保障制度,加大对中医药的监管力度,保障中医医疗服务和中药质量安全,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专题专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 )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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