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3·15年度报告·事件· 天价鳇鱼

商家“宰客”被处罚   联合执法效果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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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吃鳇鱼“被宰”

2016年2月14日,一则有关“游客在哈尔滨吃鳇鱼‘被宰’上万元”的消息刷爆互联网。江苏常州的陈岩在其微博上爆料,2016年2月9日(农历大年初二)晚9点多,他和家人共计20人在导游的带领下到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的北岸野生渔村就餐。菜单显示,鳇鱼价格每斤398元,另外两种鱼价格每斤298元,陈岩等人点了鳇鱼。据他回忆,称重时鳇鱼的重量为10斤4两,而结账时账单上显示的重量却为14斤4两,最终两桌餐费结算下来共计10302元。当时,陈岩以鳇鱼重量有出入为由,与店家发生争执,双方因此发生肢体冲突,最终他拨打110报警,民警到达店内并调看了监控录像。陈岩在微博中表示:“店方的人将他头部打破,民警当时说要将双方带到派出所里解决问题,我们因为害怕而被迫结了账。”他还在微博中上传了自己头部受伤的照片。

然而对于陈岩的说法,涉事饭店并不认可。2016年2月14日下午,涉事饭店一位自称当时值班的经理赵玲表示,陈岩所说情况不属实,“他们根本没花1万多元,我们最后打了7折,他们实际付款7200元。”赵玲还表示,点菜后服务员就鳇鱼的单价、重量与陈岩等人确认后才出的流水账单,并且客人桌上也有一份账单,当时他们没有提出异议。“这些游客不仅酒后赖账,还动手打人。饭店最终之所以打折,是因为老板想息事宁人。警察处理后,客人当着警察面表示处理很合理,离开之前,其中三名客人还与老板互相留了电话。”

针对这个事件,哈尔滨松北区有关部门于2016年2月14日成立了调查组,并于2月15日晚通报了该起消费纠纷的调查情况:北岸野生渔村大堂内设有相关食材价格公示及相关图解,属明码标价。按照《价格法》规定,鳇鱼的销售价格不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范畴内,是经营者自主制定的市场调节价。针对陈岩在微博中说的“被宰”1万余元,涉事饭店称该消费票据为就餐后的初始结算单,后因发生纠纷,经民警现场调解,店方在总消费金额10302元的基础上给予7折优惠,实收7200元。

至此,舆论发生翻转,在该事件被媒体报道的初期,舆论大多同情陈岩的遭遇,并一边倒地谴责涉事饭店“坑人又跌份儿”。然而随着调查组通报情况,网友们不再声讨涉事饭店,转而指责陈岩等人无理取闹。

就在上述调查组通报情况一天多后,陈岩作出回应,表示自己没有在店家出具的手写单上签字,可以配合有关部门做笔迹鉴定。他认为,哈尔滨松北区调查组通报的情况并不属实。关于鳇鱼的价格,认为明码标价是在认同鳇鱼为野生的基础上,而涉事店家已在电视台说明他们的鱼为半野生半养殖。这明显是打着野生的旗号欺骗消费者。陈岩说:“发了微博后,店家打来电话恐吓我们,这个可以提供通话记录,甚至连我家人及孩子的信息也被他们在网上‘人肉’搜索到了。”

剧情再次反转,针对手写账单上的“陈”字,涉事饭店负责人于2016年2月16日承认,系店方人员代签。针对其所售鳇鱼是否为野生,全部菜品是否均明码标价等问题,涉事饭店称“店主病倒”,不再作出回应。2月17日,涉事饭店被曝存在不以真实名称提供服务、餐饮许可证过期等问题。当日晚间,哈尔滨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涉事饭店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追踪

多名责任人被处罚

2016年2月18日,哈尔滨调查组赶到江苏常州与这起消费纠纷的当事人陈岩取得联系,承诺给他一个公正公平的调查回复,并就此事给他带来的种种不便表示道歉。

2016年2月21日,哈尔滨调查组经过进一步深入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恶劣事件。调查结果确认,涉事饭店把人工养殖的鳇鱼当野生鳇鱼售卖,属于欺骗消费者;《餐饮服务许可证》到期未按时申请延续,属于无证经营;证照与牌匾名称不符,属于不以真实名称提供服务;点菜单上的签字确系饭店服务员所写;双方发生过肢体冲突,陈某被打情况属实;民警张某某出警存在不规范、不文明执法行为。

最终,涉事饭店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店主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此外,针对“天价鳇鱼”事件中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存在的监管缺失、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哈尔滨市松北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问责。

哈尔滨市政府就此事件表示,“天价鳇鱼”事件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哈尔滨城市形象,暴露出有关部门存在监管缺失、工作不深入和执法不规范等问题,要以此为鉴,切实加强餐饮等消费市场管理,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放心的消费环境。随后,哈尔滨市开展餐饮业专项整治工作,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严处一起,举报一起追究一起,绝不姑息。

在去年全国“两会”上,黑龙江省省长陆昊就“天价鳇鱼”事件表示,该事件的发生并非偶然,说明一部分基层干部和市场主体,在接受监督特别是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方面,意识存在差距。针对“天价鳇鱼”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加强建立和完善日常监管制度、企业自律制度和集中有权威投诉制度,全面改进市场主体和基层干部的观念。

建言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毕文强:

善用法律武器维权

消费者外出旅游时难免接触到餐饮、住宿、购物等服务行业,若因身处异地怕惹麻烦而对商家的欺诈行为忍气吞声,就会助长其违法气焰。消费者应善用法律武器,理性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职责,严格取缔无证照经营商家,防范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发生;定期或不定期对商户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严厉惩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商户。

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退休工人 张洪庆:

联合执法效果明显

几年前,我和老伴游峨眉山时就遭遇过商家欺诈。当时我老伴出于省钱考虑,轻信了路边拉客人员的宣传,同意到其宣传的农家院住宿。起初,拉客人员说普通标间每晚100元,而当我们到达房间时,发现里面不仅没有卫生间,连房门锁都是坏的,考虑到安全问题,我们表示不住了,要求店家退款。结果店方老板不仅拒绝了我们的要求,还威胁谩骂,并在我们离开后骑摩托车跟踪。最后,我们就此事向景区工作站进行投诉。在该工作站的执法下,店家将房款退还给我们。

事情发生时,老伴为息事宁人劝我不要计较这点房款,店家不退就算了。但我认为,店家的房间没有达到承诺标准,就应该退款。投诉后我们得知,峨眉山景区工作站是由消费者协会、旅游监管、派出所等多个部门共同组建的,当地农家院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将被吊销经营资质,这样的处罚对商家来说影响很大,很有威慑力。因此我认为,这种联合执法的效果非常明显,希望其他地方也能借鉴,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专题专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 )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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