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3·15年度报告:个人信息加力保护 无因退货细化规则

亮点

互联网广告不再隐姓埋名

在上一个3·15年度里,多部与互联网服务相关的新法规出台,我国互联网法律法规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消费者的权益也得到更广泛的保护。

《网络安全法》规定,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2016年11月7日发布,将于201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网络安全问题进行规范的法律。该法律很多条款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如果需要搜集个人信息,不仅要合法,还必须获得被收集人的同意。收集到的信息,服务商还要承担保管和保密义务,必须为维护个人信息安全采取系列的配套措施。明令禁止“任何个人和组织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个人在发现服务商非法收集、违法使用个人信息时,有权要求其删除。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出台,付费信息要有明确标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6年6月25日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这部于当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法规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比如应当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规定》还明确,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或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提供商业广告信息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必须可一键关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6年7月8日颁布,9月1日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是专门针对互联网广告监管的部门规章。《办法》规定了互联网广告的概念和范围,并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必须显著标明“广告”两字,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如不标注,则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同时,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另外一大亮点则与《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遥相呼应,明确“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与其他形式的互联网广告一起接受监管。此外还规定,在如微博、微信、电商平台等平台上的用户作为广告主发布广告时,也应当遵守《办法》的规定。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细化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国家工商总局2017年1月11日发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3月15日开始实施。这部部门规章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明确规定了各方主体的规定动作、时间节点和延误责任,还明确规定一经激活价值贬损较大商品将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对商品的“完好”和“不完好”分别制定了标准,同时规定“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除了以上几部法律法规外,上一个3·15年度出台或实施的法律法规还包括:3月10日实施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8月1日开始实施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7月1日开始实施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11月1日开始实施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8月1日颁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8月24日公布实施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12月1日开始实施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

此外,经过多年起草、讨论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也于2016年12月开始征求意见。

背景

互联网侵权形式日益多样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利用互联网侵犯消费者权益乃至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层出不穷,从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到实施诈骗,形式越发多样。

2016年发生的“魏则西事件”与“徐玉玉事件”即是如此,前者因搜索引擎提供的付费推广搜索结果误入“莆田系”医院科室,延误了病情而去世;后者因个人信息泄露被犯罪嫌疑人利用,学费被骗,不幸去世。这两起悲剧事件,或多或少都与互联网存在联系。可见,保护消费者权益,就必须整治网络安全。

虽然现有的法律体系已经在不同层面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但相对来说比较原则。《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将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条款写入法律,明确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措施、方式,为在互联网领域,对个人信息泄露和非法利用问题进行有效的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从而更加有效地保护每一位公民的权益。《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则是对付费搜索信息这一问题的纠正。二者遥相呼应,在将付费搜索信息定义为广告的同时,对其呈现形式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要求其必须有明显的标识,以有别于自然搜索的结果,使得网民不至于被此类信息所误导。

另一方面,付费搜索信息只是互联网广告形式之一,互联网广告呈现形式有别于传统媒体广告,更加多种多样。随着互联网广告的投放量大大超越了传统广告的投放量,规范互联网广告正当其时。《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可以说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紧密相关,它既是对新《广告法》的细化,也是对我国互联网广告行业发展的诸多创新的积极回应,不仅能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也是长期利好。

其他的互联网法规也是从不同层面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比如《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是对《消法》相关条款的进一步细化,使其更有可操作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是针对网络食品经营的虚拟性和跨地域特点专门制定的办法,通过更加严格的准入门槛,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则保护了消费者在使用APP时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则将网约车这一新兴消费形式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正所谓,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换而言之,随着互联网的扩大,消费形式的增多,法网也需要进一步扩大,才能保证对互联网的有效治理。在上一个3·15年度出台的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正是通过对既有法律本身的完善,从而保证互联网在法网内更加规范、有序发展,对互联网活动参与者、消费者进行更有效保护。

建言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朱巍:互联网法规要跟上时代

互联网方面的法规一定要能跟上时代,比如去年公布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虽有不少亮点,但在体现时代性方面还有不少的差距。统观全文,基本都是针对电商平台制定的。但现在电子商务已经不仅仅依托于天猫、淘宝、京东这样的电商平台而存在,依托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的微商数量据说已经高达几千万。这种依托社交媒体的微商和依托电商平台的传统电商,不管是在自身特点上还是管理上都是不相同的。但草案没有涉及微商这个群体,也没有相应的监管条款。所以我觉得,如果《电子商务法》草案需要进一步修订的话,就要跟上时代要求,将通过社交媒体进行营销的微商也纳入进去,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条款。

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不仅应有时代性和前瞻性,还应该更多地倡导诚信,突出对消费者的保护,而不能侧重保护电商平台的利益,甚至完全豁免其责任。以《电子商务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例,其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这里将公示营业执照等信息的责任落在了经营主体身上。第八十三条的相关罚则针对的也是电商经营主体。也就是说,如果经营主体没有如实公布这些信息,电商平台是不承担责任的。但是作为给电商经营主体提供经营场所的电商平台,理应对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信息公示情况、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核。

媒体从业者 江先生: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先

对于互联网领域的立法立规,我觉得应该更多地从消费者的利益和实际体验出发。现在的立法过程中,消费者的声音太小了,比如那些和电商相关的法律法规,几个大的电商平台总在想方设法地把自己已经制定实施的规则塞进去,但这些规则,对保护电商的利益很有利,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却未必有利。所以我希望,以后在制定这类法规的过程中,能增加代表消费者权益一方的发言分量,让消费者的声音在立法过程中更加响亮,让立法者在立法时更多考虑消费者的利益。

我建议涉及电商的法律法规在起草、修订时,能更多地考虑加重电商平台的责任。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按照现在的法律法规,必须自己去找卖家,平台只要能提供卖家联系方式就可以免责。我觉得平台对商品应该有审核义务,也应该对通过平台出售的的假冒伪劣商品担负起责任,不能简单地把责任推给卖家。消费者要找卖家维权很困难,找平台则容易得多,这样也有利于消费者维护自身的权益。

专题专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 )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