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3·15年度报告·乱象·毒操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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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实名火车票可挂失
2016年6月10日,成都大二学生小胡下车后发现火车票丢失,出站时被告知需要补票,小胡对火车票实名制如何执行提出了质疑。“实名购买火车票丢失后如何补票”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话题。
其实,早在2014年新《消法》施行后,浙江省消保委就接到多位消费者的投诉,内容均涉及消费者实名购火车票乘车后不慎遗失车票,但火车站方面拒绝消费者凭身份查询信息的要求,强迫消费者补票。浙江省消保委认为,消费者的实名购票信息在铁路售票信息系统中完全可以核查,铁路运输部门不顾消费者已经购票的事实,要求消费者必须另行购票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消保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于2014年12月30日正式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消费维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
这起诉讼可谓一波三折。浙江省消保委提起诉讼后,迟迟未获得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立案,直到一个月后,浙江省消保委终于接到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裁定书,认定该案不符合公益诉讼的条件,不予受理。浙江省消保委于当天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上诉期间,浙江消保委与上海铁路局达成共识,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于2015年11月30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2015年,浙江大学学生状告昆明铁路局的案子再次受到关注。丢了火车票后,浙江大学学生小陈向列车员出示12306网站购票成功短信、邮件和身份证等,却仍被要求全价补票,并且无法退票,随后小陈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最终该案以和解收场,铁路局同意退还补票款。
在消协组织和消费者不断抗争之下,2016年12月,铁路方面终于公布了补票新规:自今年1月1日起,旅客若在列车上、出站检票前丢失实名制火车票,可找列车长或到车站出站口办理挂失补办手续。这意味着实名制车票挂失补票覆盖到了旅客乘车的全过程。这是铁路部门首次明确规定车票丢失可在途中补办,而且操作简单,只需向列车长或出站口工作人员主动说明情况,经查验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原件、购票信息一致后便可出票。而根据以前的规定,上述情况下遗失车票,旅客只能自认倒霉重新购票。
实名火车票补票的争议,至此终于有了一个完美的结局。
分析
用公益诉讼挑战霸王条款
火车票实名制的由来主要是因为“黄牛党”扰乱客运秩序,随着互联网技术覆盖到售票领域,实名制也就成为打击票贩子的利器。按理说,在实名制时代,证明消费者购票的方式有很多,铁路方面依然沿用非实名制时代的规定,不是查询相关信息,而是要求旅客重新付款购票,以防旅客不花钱白坐车,是强势垄断下的服务意识不强乃至于“制度霸道”的表现,无疑是一种不合理的格式条款。
该规定实际上所针对的对象是所有需要购票乘车的消费者,因为每个消费者都可能丢失车票,从而被要求补票,所以该规定面向的是非特定的对象。起诉铁路“强制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做法,也早有消费者胜诉的案例,但这一规定仍在长期执行。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消费者胜诉只能维护个人利益,要推动霸王条款的改进,需要公益诉讼发挥作用。
为了保护不特定群体的共同利益,浙江省消保委因上海铁路局强制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实施后国内由消费者组织提起的第一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历史上具有特殊的意义。消费者组织用这种方式打击霸王条款,能更大程度地维护消费者利益,也更能体现消费者组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通过公益诉讼挑战带有垄断色彩的行业的不合理规定,对消费维权事业来说具有深远而重要的意义。一些长期政企不分的行业,在向市场化转变的过程中往往会有些不适应,公益诉讼可以对此类利益格局产生触动,帮助此类企业改变以前经营过程中霸道作风,学会用法律来处理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平等地对待自己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民众必然会发现“老规矩”的法理漏洞。在消协组织和广大消费者的声讨和呼吁下,“铁老大”低头认错、修改霸王条款的这一案例具有导向性的意义。它一方面告诉消费者,当自己遭遇类似霸王条款时,应该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是在警示广大经营者,以前制定的一些片面有利于自身利益却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的过时规章条款,到了该纠正的时候了。相信,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这样的维权案例会越来越多。
建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孙颖:
新形势下应转变思维
《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众多”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主要是指不特定人群的利益,而公共利益指的是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多数人共同的、共有的利益就可以称为社会公共利益。基于此,消协组织非常适合在打击不合理、不平等格式条款方面发力。类似火车补票这种不合理格式条款在现实中还有很多,消费者个体起诉维权,费时费力,用公益诉讼的方式打击霸王条款,能更大程度地维护消费者利益。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朱巍:
替消费者主张权利
消费维权案例的成功,直接带动了火车票补票制度的改革,千千万万的消费者因此受益。在消费领域中,依靠个体消费者维权或者个案胜利引发改革的事件不少。但消费维权不能仅依靠个案,各地消协组织也要充分发挥代替消费者主张权利的责任,充分利用公益诉讼制度去改变实践中不合理的“老规矩”。各级消协组织在做消费者“娘家人”的时候,既可以从大量消费投诉中去甄别哪些属于具有共性的案件,主动向司法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或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也可以在个案中为消费者撑腰,运用协会的优势和法律武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让消费者维权不再孤单。
最后,在“互联网+”改革中,大量存在新技术用旧办法的情况,“互联网+”的产业革命不单纯是技术层面,更应反映在制度变革层面。政府各部门在“放管服”改革的同时,必须将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到首位,主动淘汰旧制度,只有放下懒政思维和部门利益,才能让消费者更好地体会到产业革命的红利。
专题专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 )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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