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3·15年度报告:平台打假莫“护短” 亡羊补牢时未晚

回顾

电商平台起诉售假店主

2017年1月4日,阿里巴巴将淘宝上一家曾出售假货的网店起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违背平台不得售假约定、侵犯平台商誉”为由索赔140万元人民币,成为国内首例电商平台起诉售假店主案。

  据阿里巴巴介绍,该案由阿里巴巴大数据发现。案发前,湖北籍男子刘某落脚于深圳某花园小区,开了一家淘宝店,专门销售施华洛世奇手表等。通过大数据排查,阿里巴巴发现刘某销售的施华洛世奇手表存在假货嫌疑,并启动“神秘抽检”,邀请神秘买手购入后交给施华洛世奇品牌方进行鉴定,后经证实,存在包装不符、做工粗糙、颜色异样等诸多问题,确系假货。

  2016年8月10日,阿里巴巴联合品牌权利人,配合深圳市罗湖区警方开展行动,查处了刘某位于深圳的经营及居住场所,当场将其控制,查扣125块假冒施华洛世奇手表以及两枚假冒施华洛世奇公章等,涉案价值近200万元,后深圳公安立案处理。

阿里巴巴准备了一份超长起诉清单,计划以违背合同约定、侵犯商誉为由,对售假店主展开持续追偿。

施华洛世奇品牌方赞赏阿里巴巴为击退造假者而采取的举措,并表示致力于保护品牌商和消费者不受造假者欺骗行为所害,对打假采取严厉姿态,并在全球范围内持续增加打假资源。

此外,阿里巴巴方面还表示,根据阿里巴巴长期与制假售假分子斗智斗勇的经验,如果假货产业链本身没有被彻底打掉,这些不法分子极有可能死灰复燃,有时甚至是其本人受到处罚,但家人或者利益相关方仍在继续制假售假。如此一来,假货在线下源源不断地产出,根本不生产一件假货的销售平台尤其是电商就成了“替罪羊”,商誉和消费者信任受到极大创伤。

阿里巴巴称,本案只是开始,除向公安举报构成犯罪的售假者,使其获得刑事制裁外,阿里将不惜以违背合同约定、侵犯商誉为由,通过民事诉讼对售假店主展开持续追偿,让售假商家无处藏身,也会将所得的全部赔偿设立一个“专项基金”,用于消费者的补偿和保护等事宜。阿里巴巴有信心也愿意付出成本穷尽一切法律手段,把打不掉的线下“鬼店”逐个告到底,“让它们听到假货就害怕,不但不敢在阿里巴巴卖,也不敢跑到其他电商平台或者线下市场卖”。

今年1月9日,这起备受关注的国内首例电商平台起诉售假店主案取得最新进展,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确认立案。

背景

强化平台责任坚定打假决心

网购的发展方便了很多消费者,与此同时,网购店铺售假的现象却屡禁不止。很多消费者对网购体验不满的重要原因,是商家在描述产品时,说得天花乱坠,“保真保好”,可买到手后才发现是假货。

近两年,网络交易平台承担的责任被强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举例来说,如果是电商平台(如淘宝、天猫)上的第三方卖家售假,该销售行为发生在第三方卖家与消费者之间,首先应当由第三方卖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电商平台存在监管失职或不能提供第三方卖家信息等情形,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也充分考虑网络购物特性,从网购售后服务、个人信息保护、格式合同规范等多个方面细化了对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新增多项网络交易行为规范内容和第三方交易平台责任义务内容,为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即便如此,网购陷阱也没有完全绝迹。因为网购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商品对其进行全面了解和挑选,仅靠商家提供的信息进行选择,难免有误差。如果碰到不诚信的商家,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消费者易遭受损失。同时,由于网络交易具有虚拟性、信息数据的易修改性等特点,消费者维权有一定困难。从近年来各地法院审理的涉及网购的案件分析来看,消费者起诉时往往很被动,诉讼成本较高。所以很少有消费者主动去起诉。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消费者自身去维权,去打假,显然力量薄弱,消费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证。

众所周知,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入驻商户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作为入驻商户,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出售禁限售商品,同时也应当遵守和平台之间签署的网络服务合同以及相关交易规则,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平台是否要提出诉讼来维权完全取决于本台自身,外人无法强求,这主要取决于平台对假货治理的决心。

阿里巴巴起诉售假电商,这样的案件具有非常典型的意义,也符合阿里巴巴自身的利益和价值。作为平台提供方,阿里巴巴有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这起国内首例电商平台起诉售假店主案,在社会上起到很好的榜样作用。

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朱巍:

平台不能护短

假货问题一直是淘宝等C2C电商平台的短板所在,假货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还直接影响了合法商家商誉,甚至损害了中国产品在世界的声誉。平台解决假货问题不能“护短”,必须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阿里巴巴这起诉讼,算得上“自己起诉自己”和“自己曝光自己”,勇气可嘉。最新数据显示,淘宝2016年度经大数据和人工查出了4495个、远超五万起刑点的制假线索,但执法机关受理的仅1184个,公安机关能够依法进行打击的只有469个。截至消息发布日,已经做出刑事判决的仅33例。而不足百分之一的入刑率远不能震慑制假贩假者。因此,淘宝打假是治标,结合线下的法制体系跟进才是治本。

四川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曹毅:

要对售假零容忍

电商平台起诉售假店主,体现了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原则以及电商平台对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责任担当。以往主要靠消费者自己维护权益,给消费者造成极大的负担,而且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平台方和店主在一定程度上是利益共同体。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此类案件是利用店主与电商平台的合同约定打击或制约店主的售假行为。从法律上来说,双方对在电商平台上销售的货物真伪是可以约定的,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责任也是可以约定的。店主违反约定,电商平台依法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有法可依。

但本案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店主是否售假,电商平台的态度和管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起着决定作用。若电商平台都依法诚信经营,对制假售假零容忍,那么这种行为可以从根本上杜绝。

专题专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 )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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