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3·15年度报告:动物凶猛频伤人 归责方式引争议
回顾
动物园老虎连续咬死人
2016年7月23日,游客赵某在北京延庆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自驾车游览猛兽区过程中,私自下车,突遭老虎攻击受伤。赵某的丈夫与母亲周某下车救援,也遭到老虎攻击,周某不幸命丧虎口。
事发后,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表示,动物园曾与游客签署了《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协议书》,载明“进入园区的自驾车主必须遵守以下规定,猛兽区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如因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害,自驾车主应负相应的责任”,提醒游客游览时不能下车,且在入园处门口、园区内都有明显的标示提醒,要求游客不得擅自下车。
调查组对事发原因作出认定认为,赵某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对园区相关管理人员和其他游客的警示未予理会,擅自下车,导致其被虎攻击受伤;周某见女儿被虎拖走后,救女心切,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施救措施不当,导致其被虎攻击死亡。因而,该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件发生后,舆论主要集中在批评游客漠视规则,过于“任性”上,认为应该由游客自行承担责任。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在游览途中下车确有过失,但是,受害人所遇危险源自动物园,保障消费者安全权是经营者的首要义务。作为游览活动的组织者,经营者首先应当对各种游览项目进行安全评估,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费者安全权。园方允许消费者自驾车在野生凶猛动物出没的园区内游览,直接降低了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标准,本身具有极大的安全风险。经营者要亡羊补牢,抓住导致不幸事件的真正症结,切实消除现存安全隐患。
中消协的观点发布后,再度引发舆论热议,热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游客违反规则是否应自担责任;二是动物园的安保义务是否到位,是否应该担责?
2017年春节期间,浙江宁波雅戈尔动物园也发生一起猛虎伤人事件。农历大年初二,两名试图逃票的男子翻越两道围墙和一道铁丝网进入动物园,其中一名男子张某沿围墙跳入圈养老虎的虎山,被老虎攻击致死。为了营救张某,武警被迫击毙伤人的猛虎。
这一事件再度引发舆论关注。社会舆论总体倾向于指责该男子漠视规则,是自身的不当行为导致被老虎咬死,动物园不应承担责任。老虎袭击人是其天性使然,是人类的不当行为导致这一恶果,击毙老虎属于反应过度。也有部分声音认为,人命终究更加宝贵,行为不当不等于该死,动物园应采取更有效措施让人无法翻墙逃票。
追踪
消费者打官司索赔
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发生3个月后,受伤游客赵某及其家属首次向动物园方提出赔偿要求,认为动物园应对周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动物园表示只承担15%的责任,并予以赔偿。对伤者赵某,家属一方提出定损150余万元,己方承担20%至30%的责任,动物园承担70%至80%的责任。动物园只认可定损74.5万元。而对于具体赔偿和责任分担,八达岭动物园认为,调查报告非常详细清楚,动物园没有责任,也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如果有赔偿的话,也仅仅是出于道义上的。
由于协商无果,2016年11月15日,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延庆区人民法院,以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侵害周某生命权、侵害赵某健康权为由申请立案。经审查,两案均符合立案条件,法院于当日正式受理两案。目前,两案均在依法审理当中。
雅戈尔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发生后,暂时闭园,当地开展安全生产整顿。动物园方面表示,死者未购买门票,不是动物园的游客。死者亲戚则表示,动物园管理有漏洞,也应该有一定责任。正式的调查结论、善后结果,尚未公布。
建言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杨立新:
动物园应保证安全措施到位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对于家养动物的规定是,除非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挑衅、攻击家养动物),则只要家用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饲养人就要承担责任,并未设置“证明尽到管理职责”这一免责前提,也即是无过错责任。
动物园饲养的动物包括猛兽,在家养动物尚且采用无过错原则的情况下,对动物园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显然不妥。
从现在的实践看,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必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否则不能够全面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也对公众造成威胁。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本案,只要受害人不是故意造成自己的损害,动物园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的损害就更容易得到救济。因此《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应当修改,由过错推定原则改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朱巍:
不能无限制增加动物园责任
《侵权责任法》将动物侵权责任的主体分为3个,一是饲养的动物,他们承担无过错责任;二是动物园,他们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三是第三人,他们承担最终责任。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论是去年的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还是今年的宁波的雅戈尔动物园,在老虎咬死人这个事情上,只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不承担责任。
按照侵权法归责原则,是否承担侵权责任要看是否具备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最主要的就是要看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比如,正当防卫造成人损害的,行为具有合法性,行为人也没有过错,即便造成他人损害的,也不承担责任。再比如,在高速路违规停车、在铁轨上睡觉、攀爬高压线、跳地铁等行为,损害都是行为人自身引起的,管理者当然不承担责任。因此,有损害不一定就有赔偿,现代侵权法正是在以过错为核心的侵权归责之上建立起来的。这样做最大的好处是,法律将“暗规则”明确化,法律是保护守规则的人,而非保护违反规则之人。
如果强加动物园以责任的话,那么动物园以后为了避免再度担责,就要片面、过度地追加安全措施,比如更高的墙、防护网,更远的观看距离,更多的摄像头,更多的安保人员,后果要么是动物园的观赏体验性严重下降,要么是其成本最终折算进票价,造成消费者更大的负担。
因此,到底是让游客们好好遵守规则来确保安全,还是花费无数的钱来避免违法者自我侵害,这笔账并不难算明白。
国企职员 孙小姐:
消费者应有更强规则意识
我觉得这两起事件都和游客不遵守相关规定有直接的因果联系。规则是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如果动物园定的规则大体上公平,就应该得到尊重,消费者也不能太任性,去任意违反规则,否则就要承担违反规则的后果。所以我认为,一方面要对动物园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看看是否违反相关强制规定和法律;另一方面,也要承认游客违反规则是造成惨剧的直接原因,应重点宣传规则意识的重要性,培养消费者更强的规则意识,以及遵守规则的习惯。
专题专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 )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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