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3·15年度报告:卖翻新车是欺诈 赔了夫人又折兵
回顾
4S店卖翻新车法院认定欺诈
2015年1月14日,广西柳州的消费者王女士与柳州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购销合同,约定以4.55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轿车,并委托该公司上牌。经销商向消费者交付车辆时,该车的里程表读数为33.7公里。
令王女士惊讶的是,她在副驾储物箱中发现了经销商为该车购买的交强险保险单,保险单上的车主并不是她本人。王女士向经销商提出退车或换车,并赔偿4500元损失,遭到拒绝。随后,王女士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王女士诉称,她从公安车管部门查到,经销商曾于2014年6月25日到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为涉案车办理过临时号牌,车牌号码为桂B8301E,并在当天为该车办理了交强险。经销商销售的不是全新车辆,而是二手车。经销商在销售该车的过程中隐瞒重要事实,属于欺诈。王女士请求法院撤销双方所签合同,将汽车退给经销商,并由该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退一赔三”。
从办理临时号牌到王女士购买该车,其间有6个多月的时间,该车是否只行驶了33.7公里?王女士向柳北区法院申请调查该车办理临时号牌后的行驶轨迹,并有重要发现。
柳北区法院从广西桂柳高速公路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柳州收费站调取的资料显示,2014年6月26日18时23分,车牌号码为桂B8301E的汽车从柳州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19时01分由来宾收费站驶出高速公路,单程为68公里。
王女士据此提出,如果再算上返程,以及在柳州市和来宾市内的行驶路程,可以合理推断出,涉案车辆行驶里程至少在200公里左右,这足以说明经销商在交车前调整过里程表的读数,或在行驶时是断开里程表的。而经销商并没有将这些重要信息告诉她,已构成欺诈。根据《消法》规定,她要求“退一赔三”合法有据。
经销商辩称,该公司出售的是“库存车”,不是二手车,不存在欺诈。
2015年8月,柳北区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车辆实际行驶里程远超出新车所允许的合理行驶里程,且经销商在长距离使用涉案车辆后,销售时没有告知王女士,该行为让王女士作出错误的购买意愿,此举已构成欺诈。柳北区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双方所签合同,王女士将涉案车退还给经销商,经销商退还王女士购车款4.55万元,赔偿车辆购置税等六项费用8643.31元,另赔偿购车款13.65万元。
经销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柳州市中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审,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背景
《消法》1+3赔偿重罚欺诈者
汽车构造非常复杂,不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普通消费者很难发现所购新车是否经过修复或者改装,特别是事故车喷漆修复后再出售,消费者很难发现其中的猫腻。即便消费者发现,如果没有确凿证据,汽车经销商也会归咎于消费者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而拒绝承担责任。或者,汽车经销商还会理直气壮地说:这辆车并没有质量问题。但这只能说明汽车经销商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不能改变欺诈这一事实。
欺诈构成要件很简单,欺诈人有故意欺骗他人的行为,并达到违背诚信原则的程度,使消费者陷于错误判断,这个判断标准不以商品价值高低为转移。就汽车商品来说,隐瞒车辆状况真相,肯定会影响消费者购车的判断并直接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而假的终归就是假的,暴露只是早晚的事。
根据《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加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如果按照《消法》第五十五条,则应“1+3”倍赔偿消费者损失。“退一赔三”是特别法作出的规定,是针对消费欺诈的法定赔偿,从惩罚性赔偿设定的目的和规范功能上看,不仅仅是对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惩罚,更是对经营者利用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地位,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达行为的惩罚。
我国汽车保有量逐年上升,由此导致的纠纷开始增多。2016年不断出现4S店售卖翻新车的案例,而消费者依据《消法》提起诉讼,要求4S店加倍赔偿,且获得法院支持案例也开始增多。相关部门应该强化对汽车消费领域的信用监管力度,以信用惩戒来规范汽车销售行为,让消费者获得赔偿的同时,也让失去诚信的经营者付出惨重代价。对于严重违反《消法》和《民法通则》的欺诈行为,司法和行政机关应该将汽车经销商的违法行为列入企业信用记录,供消费者参考。
分析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哲缝:
认定欺诈就可获赔
《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三倍赔偿在适用当中不以质量合格与否作为判定使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只要商家欺诈消费者,不管销售的商品合格不合格,只要被认定为欺诈,就要三倍赔偿。
商家没有任何理由要求消费者自行举证,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消费者如果想打赢官司,还是需要自己准备充足的相关证据。一方面,建议消费者一旦发现自己所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可能存在欺诈情形,一定要及时地收集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要更多地运用审判智慧,在综合各方面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做出公正判决。另外,监管部门一旦发现商家存在消费欺诈行为,要加大监管力度和打击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建立一种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
中车唐山公司党委宣传部干事 何经纬:
公布案例普法大众
目前,由于诸多客观原因的限制,消费者和商家在很多领域存在掌握信息量不对等的情况,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无良商家利用这种不对等,在销售过程中刻意隐瞒商品信息,构成欺诈,很多消费者不知情。我身边就有朋友买到过翻新车,但由于不懂《消法》,不知道找谁投诉,只能在4S店强势的要求下一再退让,别说“退一赔三”,退钱都很难。
众多翻新车“退一赔三”的案例被披露出来,也让我们知道了若4S店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没有如实告知车辆信息,而诱使我们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被认定为欺诈行为,我们是可以要求退车并要求赔偿的。我觉得这些案例特别好,建议以后媒体多对此类欺诈消费者的案件进行报道,在普法的同时,也威慑不法经营者。
专题专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 )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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