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3·15年度报告:滥用优势强买卖 任性垄断遭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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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出6.7亿巨额罚单
利乐发源于瑞典,是一个在全球范围内提供液体食品包装设备、技术服务、包装材料以及为液体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生产线设计方案的大型跨国集团。
2009年至2013年期间,利乐凭借其在中国大陆液体食品纸基无菌包装的支配地位,在提供设备和技术服务过程中搭售包材、妨碍原料纸供应商向其竞争对手提供原料纸、妨碍包材市场的公平竞争。国家工商总局根据举报,于2012年1月对利乐涉嫌垄断行为进行立案,并开展了持续4年多的全面深入调查。根据调查,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利乐违反了《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利乐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16年11月16日公布对利乐集团有关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近6.7亿元的处罚决定书。
除了惩罚利乐,国家工商总局还对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殡葬等行业的强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开刀亮剑”。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公告》,针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7个月的专项执法行动,对公用企业的霸道行为继续打出“组合拳”,共罚没金额1.67亿元,退赔多收费用及减少消费者经营者损失4.7亿元。
全国各地工商机关对公用企业也是频频亮剑:
2016年11月,宿迁银控自来水有限公司在住宅小区给水安装等工程中指定交易相对人,江苏省工商局认定其为限定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665347.08元,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罚没款共计5500418.74元。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市牟平区供电公司因为在组织建设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时,将9家新建住宅小区临时用电工程交由其关联企业山东恒源电力有限公司进行施工,被山东省工商局实施反垄断调查。2017年2月7日,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因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江苏省工商局处罚2000余万元。
另悉,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对软件巨头微软的反垄断调查正在进行中。
分析
垄断侵害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垄断地位本身并不违法。但是,垄断优势应当合理使用,滥用将违反《反垄断法》,面临严厉的处罚。公用事业因为关系民生,全国工商机关一直保持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高压监管态势,严厉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垄断性行业多与百姓息息相关,由于缺少竞争压力和发展动力,加之缺乏有力的外部制约监督机制,服务质量往往难以令人满意,经常会违背市场规律、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价格垄断也拉高整个社会成本。面对一些一家独大的企业,消费者在选择经营者或竞争性产品时难免会受到限制。经营者与消费者地位悬殊,在交易时,权利完全不对等,这种情况也不利于行业发展。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的权利容易受到侵害。
有专家指出,造成我国现阶段投资不足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点就是很多高利润的行业都是市场禁入的垄断行业,在这些行业中,垄断导致低效,行业发展反映不出真实的利润状况,造成极大的浪费。垄断行业依靠自然因素、行政权力或者生产集中度造成的优势,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平等价格。由若干厂商合谋串通形成的价格垄断更是一种市场暴力,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公开侵害。
工商等部门加大对跨地区具有行业性特点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将进一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促进降低企业政策性成本和基础服务成本,营造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从而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建言
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续:
建立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
立法机关可以建立反垄断的民事诉讼制度,明确实施垄断行为将对消费者承担的赔偿责任,以确保消费者在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公权力救济,也可以学习国际经验,制定出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垄断类犯罪行为。
反垄断执法机构及相应职能组织应依法行政,公开制度杜绝袒护,秉公执法树立威信,严格管理常抓不懈,使不法者无可乘之机。具体来说,应严格执行《反垄断法》第五章的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及相应职能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指定销售、购买商品;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自由流通;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招投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经营者在面对“经营者集中”的诱惑时,应恪守商业道德,增强服务意识。垄断企业更应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避免招致惩罚。水电等公用企业应主动及时地公开经营信息,切实发挥价格听证制度的作用,杜绝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做法。
消费者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不畏惧不公平的消费条件,与垄断企业、水电等公用企业据理力争,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乃至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江苏科技大学学生 武凡靖:
市场应提供更多消费选择
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它让人们自由发挥,竞技较能,优胜劣汰,提高效益。垄断限制竞争,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平稳发展。行业垄断对于其他竞争者来说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削减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希望市场提供更多的消费选择,让消费者能多重比价,优中选优,满足自身的消费需求。
河北省石家庄市民 王晓君:
反垄断提振消费者信心
国家相关部门对垄断行业的查处,给普通消费者提振了信心。我们希望政府部门反垄断执法能继续深入到城乡基层,彻底杜绝垄断现象,只有形成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才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专题专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 )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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