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3·15年度报告:落实消法勇实践 维权利剑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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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增多 范围扩大

2016年,由消协组织提起的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呈现出数量增多、起诉范围扩大的趋势。

中国消费者协会会同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等多地消协组织进行调查后发现,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山东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尺寸超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甚至有已被工信部公告撤销的型号依然在违法生产、销售。

为此,中消协于2016年7月1日将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诉至北京市四中院,提出请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被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撤销的所有型号产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所有型号产品等六项要求。7月25日,北京市四中院正式受理此案。这是新《消法》颁布以来,中消协首次提起的公益诉讼。

韩某龙等3人在长春市宽城区光复路经营的调料行内,多次销售假冒食用盐9.45吨。2016年5月11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以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韩某龙等3人从6个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长春市检察院依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履行诉前程序,于2016年6月向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就本案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吉林省消协认为,韩某龙等所销售的假冒食用盐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于8月30日将韩某龙等3人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16年11月1日,长春市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3名被告在判决生效10日内,在省级以上的新闻媒体公开道歉。这不仅是第一起消协组织获得检察院支持而起诉的消费维权公益诉讼,也是第一起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后,由法院判决胜诉的公益诉讼案例。

江苏省消协调查发现,该省多地供水合同中普遍存在违约金过高等六方面不平等格式条款问题,并委托各市消协约谈企业整改。但省消协多次约谈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后,该公司仍对整改意见存在异议。

2016年9月12日,江苏省消协就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格式合同(户表用户)规定违约金过高问题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9月1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这也是消协组织提起的第一起针对公用企业的消费维权公益诉讼。

立案后,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主动与江苏省消协沟通积极整改,并书面承诺将降低对逾期未缴纳水费的消费者的违约金。江苏省消协认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已经达到,遂依法申请撤诉。2016年11月7日,南京市中院裁定准予撤诉。

分析

法律框架基本形成

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的最大意义,在于其保护范围的广泛性。从消协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实践来看,其共同的特征是涉及消费者数量众多、分布广泛,权益受到侵害群体也不特定,如果采用传统的一案一诉的方式维护消费者权益,社会成本极高,能得到救济的消费者数量也很少。而公益诉讼可以更有效地保护不特定群体的利益,如江苏省消协提起的公益诉讼,促使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修改不合理的供水合同,保护了南京市每一位与其签订供水合同的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维权公益诉讼有助于震慑不法经营行为,教育、警示各行业经营者,在社会共同关注下推动问题彻底解决。比如上海消保委诉三星和OPPO手机预装软件案,实际上在手机中预装软件且无法删除的手机品牌远不止三星和OPPO,上海消保委针对三星和OPPO提起公益诉讼后,不仅促使这两大品牌承诺预装软件可以卸载,其他手机品牌也主动采取类似措施,从而保护了其他手机品牌使用者的权益。

消费维权公益诉讼还有助于降低消费者的诉讼成本。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可以安排专业人员收集证据,聘请专家律师进行论证,改变了在维权博弈中,消费者相对经营者的弱势地位。

从维权实践来看,目前的消费维权公益诉讼还带有很强的实验性质。首先是诉讼事由的多样化,已经提起的公益诉讼,有涉及消费者人身安全问题的,有涉及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问题的,也有涉及合同公平问题的,各不相同;其次是发起缘由,既有消协组织依据《消法》第47条主动、独立发起,也有消协组织在检察机关依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支持下发起;再次则是诉求的多样性,既有要求停止侵害行为的,也有要求为已经发生的侵害行为承担责任的,还有要求判令被告为自身的违法行为公开道歉的。这些尝试都将为日后消协组织更有效地履行《消法》所赋予的职能、开展更多的公益诉讼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作为我国一项全新的诉讼制度,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已经逐步建立起由《民事诉讼法》《消法》《最高法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司法解释所构成的法律框架。随着消协组织逐步扩大的尝试与实践,这个框架将逐渐被填充得更加饱满,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发挥应有的作用。

建言

中消协秘书长 常宇:

加强相关培训指导

公益诉讼作为新修订《消法》赋予中消协以及省级以上消协组织的新职能,是消协组织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利剑。从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正式实施以来,中消协以及多个省级消协组织已经先后提起了5起消费公益诉讼,其中部分已经取得了胜诉。

下一阶段,中消协将继续加大对消协组织关于公益诉讼的培训、指导力度,同时也会通过投诉分析、消费者意见收集等方式,及时发现适合提起公益诉讼的线索;加强诉前的论证工作,邀请律师、法学专家参与,对准备提起的诉讼进行充分的论证;加强证据的采集,鼓励具备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消协组织,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选择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案件,提起更多的公益诉讼,争取每一桩公益诉讼不仅要维护相关消费者的权益,更要带动某个具体问题的解决,为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添砖加瓦。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消费者可以看到更多的消费公益诉讼被提起,消费者的整体利益将得到更有力的保护。

媒体从业者 江先生:

希望公益诉讼越来越多

作为一名消费者,我希望消协组织能提起更多的消费公益诉讼,要敢于碰大企业,碰垄断企业,对它们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还有就是希望有资格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组织也更多一些。现在只有中消协以及省级消协(记者注:实际上还有实施《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地区的检察院),如果能将起诉权进一步下放,让更多的消协组织或者其他有关单位都能提起公益诉讼,无疑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专题专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 )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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