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3·15年度报告·事件· 非法疫苗
冷链运输严把控 接种宣传需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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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疫苗”爆出行业黑幕
2016年3月,山东警方破获一起案值超过5.7亿元的非法经营疫苗案,震惊全国。案发时,大批未经严格冷链存储和运输的疫苗已销往24个省市。一时间,“疫苗”一词充斥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手机推送新闻里时常出现有关“疫苗”的文章,微信朋友圈被有关“疫苗”的帖子刷屏,茶余饭后人们在谈论“非法疫苗”案时充满着愤怒、焦虑等情绪。
作为公共卫生的干预措施,接种疫苗本是一项降低疾病发生、减少医疗费用的利民举措。截至目前,人类使用疫苗的历史已经超过200年。从我国目前生产疫苗的技术来看,使用正规渠道的疫苗几乎没有风险,疫苗是一种非常安全的生物制品。
据了解,山东“非法疫苗案”的始作俑者庞某某原是山东省菏泽市一家医院的药剂科科长,离职后因非法从事疫苗药品经营活动,曾于2009年被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执行。然而,那次判决并没有让庞某某悔改,她与从山东济南某医科学校毕业的女儿孙某一起,继续从事非法经营疫苗药品活动。自2011年以来,在未获取任何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母女二人在网上联系全国各地100余名医药公司业务员或疫苗非法经营人员,购入25种人用疫苗或生物制品,再加价销售给各地300余名疫苗非法经营人员及少量疾控部门基层站点,涉案金额超过5.7亿元。其中,涉案疫苗全部为第二类疫苗,包括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腮腺炎减毒活疫苗、冻干乙型脑炎灭活疫苗、重组乙型肝炎疫苗、脑膜炎球菌结合疫苗、水痘减活疫苗、甲型肝炎灭活疫苗等。
此外,庞某某母女二人还先后加入“全国生物制品总群”等5个QQ交流群,与群中一些人员联系购进或销售疫苗、生物制品的方式,然后通过物流收发疫苗。这个过程中,母女二人经营的疫苗及生物制品虽为正规厂家生产,但由于未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运输、保存,脱离了2至8摄氏度的恒温冷链,导致疫苗品质受损,接种后起不到防病作用,甚至可能致命。
随着对非法经营疫苗案件的深入调查,一些行业黑幕逐渐浮出水面。调查发现,一些疫苗接种机构与疫苗贩子和经营企业长期勾结,将容易在最终消费环节出现库存积压甚至过期的第二类疫苗,在临近有效期结束时低价甩卖给不法分子,再由他们以借用经营企业资质、虚构购销流向等方式销售到有需求的地区和单位,特别是管理薄弱的农村偏远地区诊所或接种点。
山东“非法疫苗”案在社会引起极大关注,各大网络平台随处可见有关“我们还怎么相信疫苗”“为了自己的安全,宁愿不打疫苗”等言论。虽然各地已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了针对涉案问题疫苗的核查工作,但仍有家长对此表示担心。
追踪
357名公职人员被问责
山东“非法疫苗”案曝光后,国务院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成立部门联合调查组及国务院工作督查组,深入开展实地调查,推进全国协查联办。
调查结果认定,此次疫苗系列案件涉及面广,性质恶劣,属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暴露出疫苗质量监管和使用管理不到位、对非法经营行为发现和查处不及时、一些干部不作为、监管和风险应对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教训深刻。国务院要求,抓紧完成对涉案疫苗接种人群的风险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妥善做好后续处置,加快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和疫苗管理长效机制。
最终,297人因“非法疫苗”案遭批捕,68人被起诉,立案侦查涉及的职务犯罪者达100人;另有357名公职人员被问责、予以撤职或降级等处分。该案件的核心人物庞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之前的罪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其女孙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为强化对疫苗流通领域和预防接种的管理,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于2016年4月25日正式实施。其中明确提出,严格疫苗流通管理,将自愿接种的第二类疫苗比照国家免疫规划用的第一类疫苗,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坚决制止通过借用资质和票据进行非法经营的“挂靠走票”等行为。
与此同时,新条例建立了疫苗从生产到使用的全程追溯制度。针对山东“非法疫苗”案件暴露出的疫苗在储存、运输过程中因脱离冷链而影响有效性问题,新条例进一步强化了疫苗全程冷链储存、运输等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要求第二类疫苗应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给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由其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
此外,新条例还加大了处罚及问责力度,提高对非法购销、未按规定储运疫苗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增设对责任人员的禁业处罚,严格属地监管职责,增加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的规定。
建言
北京市健宫医院副主任医师 李东超:
严把全程冷链储运关
全面放开生育二孩后,我国新生儿数量预计每年将增加300万至600万。按照国家免疫计划,所有新生儿必须接种第一类疫苗,同时自费接种的第二类疫苗数量也会有所增长,疫苗需求量将扩大。
预防接种是把疫苗接种在健康人的身体内,使其在不发病的情况下产生抗体,从而获得特异性免疫,达到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发生和流行的目的。作为一类特殊的生物制品,疫苗对温度比较敏感,温度过高或过低都会对它产生影响。未按冷链要求保存的疫苗,其抗原成分失活,接种后自然无法激活免疫反应;当人体遇到病原体时,就会因为没有抗体而无法得到保护。
基于冷链储运对疫苗保存的重要性,建议各级医疗机构应自觉、严格执行全程冷链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呼吁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对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监控,以确保疫苗始终未脱离冷链,处于规定温度环境。同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购进疫苗时,应索要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拒绝接收不符合冷链要求的疫苗。
北京市民 韩涛:
对公众普及疫苗常识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多做一些普及疫苗常识的工作,比如定期举办免费讲座或免费发放一些宣传册,向新生儿父母宣传接种疫苗的注意事项及禁忌、疫苗种类、接种后不良反应和应急处理措施等知识。这样可以让公众对疫苗接种有着清楚认识,才不会被一些谣言所误导,对疫苗产生不必要的恐慌情绪。
一旦发生疫苗安全事件,权威部门应该及时回应公众的担忧,针对问题疫苗流向、接种后是否会产生危害等热点问题第一时间做出解答。如果相关权威部门迟迟不回应、不澄清,会导致公众的疑惑恐慌情绪加剧,从而失去公众的信任。
专题专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 )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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