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3·15年度报告·乱象· 房产纠纷
霸王条款难绕开 购房期待更明白
现状
房产交易乱象频出
交付延期:交付延期是比较常见的房产交易纠纷。由于合同约定交房延迟时开发商要支付高额违约金,所以有些开发商为避免承担违约责任,在房屋尚未达到入住条件时便通知购房者入住;还有一些开发商以“不可抗力因素”为借口推迟交房时间,然而有些所谓的“不可抗力因素”只是开发商的遮羞布罢了。
按照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开发商逾期交房(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并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
新房被抵押:买房本是一件开心的事情,可购房者真能确定房子最终会交到自己手上吗?如果购买的新房已被开发商抵押在金融机构怎么办?如果开发商无法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怎么办?这样的房子能住得安生吗?上述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例如山东济南就曾发生多起楼盘交房后,被业主发现刚住进的房子竟然被开发商抵押到银行。事情曝光后,业主纷纷奋起维权,拒绝收房,找开发商讨要说法。
根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配套不完善:还记得买房时置业顾问是怎么忽悠的:千亩园林、超高绿化率、一站式教育、在家门口上名校……看着堪称完美的配套设施规划图,相信每位购房者都迫不及待地等待入住。然而交房时购房者才发现,售楼广告中的“美丽承诺”毫无踪迹,说好的超高绿化率,只有稀稀拉拉的小树苗;说好的家门口名校,因为满员而被拒之门外;说好的超便捷交通,住进来才知道,唯一便捷的是自己开车。
楼盘的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脑、宽带等,配套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运动场、道路、绿化、学校、超市等。如果楼盘配套设施建设不完善,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逾期交付的,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承诺或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精装房只“装”不“精”:精装房又称成品房,其以环保、省心、精致等特点受到消费者喜爱,逐渐成为房地产市场的主流产品。然而,市面上不少打着精装房旗号的楼盘却连基本的装修质量达标都做不到,有的环保指标不合格,有的建材质量不过关,频频爆出负面消息。
精装房出现的问题主要有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不少购买精装房的业主在收房没多久就发现墙皮脱落、墙体裂缝、天花板掉墙皮、卫生间漏水、瓷砖起鼓等质量问题。
拿不到房产证:众所周知,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证件。只有拿到房产证,才算真正拥有这套房子;没有房产证,业主就没有房屋的自主使用权,怎能住得安心?
按照规定,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房地产初始登记,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要按下列程序处理: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合同赔偿已付房款买受人的损失;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合同向已付房款的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到了约定时间不能办理产权证时,买受人要搞清楚开发商有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如果是开发商的责任导致不能办理产权证,可依照合同追究其责任。
成因
霸王条款让购房人很无奈
买房签合同是所有购房者都要经历的过程,合同既是购房凭证,也是未来消费者维权的法律依据。但是,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让购房人很无奈,也是房产交易纠纷频出的深层次原因之一。
很多购房者在填写购房合同时,会对里面的部分条款产生异议,想进行细节上的修改。而此时,置业顾问通常会告知,此份合同是不能修改的,购房者唯一能做的就是签字、按手印。但是,又有多少购房者能认真读懂购房合同呢?
购房合同是否可以修改?针对这个问题,一位楼盘项目负责人表示,一般购房合同都经过房管局审核通过,签订过程中是不能对其中条款进行修改的,没有修改空间。对此,购房者通常特别不理解:这不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吗?购房者与开发商根本处在不平等地位,消费者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消费者王女士买房时就遭遇过霸王条款,她购买的是期房,面积为113平方米。然而交房时她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为121平方米,比期房面积多了8平方米。这样一来,她需要多支付房款和契税等费用合计7万余元。王女士在购房合同上看到,其中明确标明,商品房交付后若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差异,则误差在3%以内部分的房款由买受人补足,超过3%部分的房款由出卖人承担。王女士根据这一条款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义务,不料对方以补充协议中有“双方自行约定”为由,免除因面积误差而需要承担的责任。原来,当初签合同时,销售员不断地催促,王女士根本没有注意到补充协议中还有这样的规定。
按照规定,购房合同应该在售楼处公示。但实际情况是,许多售楼处都没有公示合同,并且如果购房者没有缴纳首付款,也根本看不到购房合同。不交钱看不到合同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已成为行内潜规则。为此,记者致电多个房地产公司均被告知合同是不会随意给购房者看的,只有办理完网签才能拿到。
建言
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市场管理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李炜:
房产交易亟须立法规范
从2015年3月1日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到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基本将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体系建立起来。而反观房地产交易环节却一直缺乏系统的法律法规,只有在《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中明确将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列为交易内容。
我国采用“上粗下细”的立法进程,即按照条款效力层级从法律到国务院条例、部门规章,最终出台更为具体的规范性文件,用以指导具体行政行为。住建部虽然在2015年9月下发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中明确了房产交易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但从法律效力上说,该《导则》只是部门规范性文件,缺乏国务院条例、部门规章作为上位法支撑,因此其法律效力有待商榷。
建议住建部尽快促进《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出台,对房地产交易管理的内容、形式、程序、要件以及与不动产登记的衔接等予以明确。
消费者代表 冯先生:
呼吁房产交易更加透明
辛辛苦苦攒够钱要买房,挑选自认为还不错的楼盘、再选好户型,本以为这样就完事大吉了,没想到现实并非这么简单。我身边的家人、朋友出现购房纠纷的不在少数,很多人还没来得及享受入住新房的喜悦,就发现了各种问题,例如房屋装修质量不达标、私改规划、违约交房、交房证件不齐全等。
如今,房产交易不透明现象十分严重,有过买房经验的人都知道,签订购房合同时,置业顾问一般会催促购房者抓紧时间签字,使其无法仔细研究合同条款;而合同附件中或许就有霸王条款,什么时候能让购房者放心、明白的买房?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出台法规、规范,让消费者买房时交易更透明,不再如履薄冰。
专题专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 )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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