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强化消费教育 补齐消保短板
图:广东省再添3支消费维权专家专业队伍。 资料图片
创建放心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直是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服务的宗旨。2022年,广东省消委会坚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全面扩内需促消费,助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在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和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正确指导下,依法履职尽责,积极主动作为,在维权事业上向消费者交上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叫板互联网“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即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在日常消费生活中屡见不鲜,一直困扰着广大消费者。2022年5月,广东省消委会深入开展“挑战互联网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消费潜规则”活动。
为确保活动公平公正、专业权威,广东省消委会成立了由司法检察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法律专家、律师等各界代表组成的专家评审小组,对由专业律师团队、各级消委会及消费者搜集提供的数百条互联网消费领域涉嫌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分类整理、分析点评、论证研讨、专业评审,最终确定个人信息类、游戏类、其他类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40条。其中,个人信息类11条,涉及未经授权跨境传输、随意共享、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免除信息删除责任、免除信息安全保障责任、限制消费者对自动化决策的知情权等;网络游戏类14条,涉及免除游戏运营企业补偿赔偿、公告通知、保障虚拟财产安全等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在不活跃账号、涉嫌违规行为处理等方面的知情权、财产权以及获得赔偿的权利等;其他类15条,主要涉及指定管辖、限制赔偿时间和金额、限制退换货权利等方面。
据广东省消委会介绍,“挑战消费潜规则”是广东省消委会坚持多年开展的广东特色维权监督活动,至今已连续开展13年。根据“揭露、监督、促改并重”的活动原则,按照“指导整改、推动规范、加强监督”的目标要求,广东省消委会向29家涉及发布不公平格式条款的互联网企业发送《劝诫函》,指出发布的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得到绝大多数相关企业的积极响应和认真反馈。其中,25家企业基本整改到位,显示出本次挑战消费潜规则活动取得了显著效果和实实在在的成效。同时,广东省消委会也将通过曝光、公益诉讼等手段持续推动全部企业完成整改。
广东省消委会表示,希望广大互联网企业提高法治思想,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严格落实《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遵循公平诚信原则制定格式合同,并采取合理方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不得通过技术手段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格式条款。消委会将持续跟进相关问题监督,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广东省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提高合同意识和维权意识,全面了解所签订的格式合同,遇到霸王条款要敢于向提供方主张无效,必要时可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维权。
重视维权模式创新
2022年,广东省消委会积极探索司法维权新模式,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以提起减肥功效虚假宣传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为契机,创新提出由法院认定经营者侵权事实后,支持相关消费者提起集体诉讼的诉讼请求,在全国率先探索“公益诉讼+集体诉讼”维权新模式。制定支持消费者诉讼和集体诉讼制度规定,印发全省实施,并联合汕尾市消委会提起首例支持消费者诉讼案。累计收集和处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线索87条,加强重点线索研究,注重运用诉前调解、监督等方式推动重点侵权问题整改。目前累计提起公益诉讼13起,数量、效果及影响力走在全国全列。
在放心消费创建上,广东省消委会发挥“全省一盘棋”作用,组织各级消委会联合发布放心消费承诺倡议,开展统一承诺宣誓和宣传推广活动,相关直播、专栏和短视频点击(播放)量近1.7亿次,在广东全省形成强大宣传效应。指导广东省网商协会开展互联网企业放心消费承诺,首批300余家企业参与,实现放心消费创建从以线下为主向线上线下同步延伸。截至2022年底,广东全省累计创建“放心消费承诺商家”和“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店”5.77万家,同比增长33.16%,央视3·15晚会连续两年正面报道“广东线下无理由退货”。
在跨境维权方面,广东省消委会参与牵头推进泛珠三角区域消费维权合作协议签订,完成粤港、粤澳消费维权合作协议续签,夯实跨境跨区域维权联动合作基础。持续推进强化粤港澳三地维权协作,举办粤港消费投诉平台建设合作交流线上会议,加强粤港消委会新媒体联动;协调多方研究梳理内地房地产销售常见用语解释提供澳门消委会发布,受到澳门消费者好评;依托“粤港澳大湾区消费投诉转办平台”全年处理涉港澳投诉53件,为消费者挽回损失数10万元。
加强重点领域监督
2022年,广东省消委会积极处理消费矛盾纠纷。强化月度、季度和年度投诉数据分析,累计与159家企业建立投诉快速处理绿色通道。加快推进投诉信息公示建设,连续第五年开通“双11”维权专线,指导全省各级消委会处理消费者投诉400237件,同比增长4.22%,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66亿元,均居全国前列;接待消费者来访和咨询约24.17万人次;接到消费者锦旗、表扬信107面(封)。其中,广东省消委会本部共处理消费投诉5851件,同比增长11.75%,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21.91万余元。
全力加强重点领域监督。广东省消委会组织开展互联网弹窗信息问题与“回头看”、农村电商消费发展、互联网领域霸王条款、APP增值服务默认续费及取消难问题、电器安全使用期限认知等专题消费调查,推动相关行业补齐消费者权益保护短板。
持续强化消费教育引导。广东省消委会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常用口罩、电热毛巾架比较试验,指导开展车用汽油清净剂、除螨仪、不粘锅、新能源汽车便携式充电枪、学生书包等商品比较试验,有效指引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结合重要节点和热点事件,发布消费提示警示18条,特别是发布疫情防控相关呼吁和提醒,引起广泛关注。采用多方共建模式,成立红木家具、留学服务、维权漫画、房产服务等主题消费教育基地,广东全省累计创建共建教育基地10个。指导产品质量消费教育基地及“云学堂”开展网络教育29次,覆盖市民网友3000多人次。深入惠州乡村开展志愿服务及消费教育活动,受到乡亲们的欢迎。
积极推动维权社会共治。广东省消委会与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联合举办3·15专题座谈会,邀请社会各界代表共商共议。联合广东省房地产协会、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广东省珠宝协会、广东省网商协会发布合同示范文本、诚信经营倡议等,指导建立“广东省二手车行业诚信联盟”。组建消费维权专家委员会、专业技术专家库、公益律师团,广泛凝聚社会力量。召开家政服务消费纠纷调解专业委员会首次全体工作会议,研究解决互联网家政消费纠纷突出问题。积极参与立法立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等8部法律法规提出制修订意见30条,参与制订产品和服务标准12项。向广东省有关部门提交7份重要建议报告,充分反映消费者意见。
不断提升知晓度影响力。广东省消委会构建以主流媒体为主体、新媒体为主力的宣传合作战线,2022年共发布维权新闻稿36篇,被新华社、中新社、广东新闻联播、南方日报等主流媒体报道6935篇次,其中头版头条、大篇幅及时评37篇次;自有新媒体传播点击量近2亿人次。编发广东省消委会工作通讯、简报和专报共19期。有关简报获上级主要领导批示和表扬,连续第十四年被评为省级单位“政务信息先进单位”。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 )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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