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格式合同 “亮剑”霸王条款
图:江苏省消保委发布《新能源汽车行业不公平格式条款调查报告》。
从网络购物、网络游戏到汽车、保险、房屋、旅游……各行业所用的格式合同中暗藏着不少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这些条款以不同形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形象地称为“霸王条款”。在上一个“3·15”年度,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各地消协组织共同开展了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活动,并和市场监管部门、媒体紧密合作,共同向霸王条款出招“亮剑”,推动深入治理各领域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取得良好成效。
持续发挥“点评”威力
2022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是“共促消费公平”。2022年6月,中消协在汇总分析消费者投诉、舆情监测等情况基础上,精心设计问卷,通过媒体对消费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认知情况进行调查并开展线索征集,两个多月共收到消费者提供的367条不公平格式条款线索,主要集中在网络购物、网络游戏、教育培训、通信服务、房屋装修、医疗美容等行业。
8月18日,中消协发布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认知及线索征集调查报告》显示,87.88%的受访消费者遇到过不公平格式条款。随后,中消协组织对网络购物、教育培训、网络游戏、医美、房屋、汽车、车险、争议管辖权等领域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点评,共计点评54个突出问题,主要包括经营者单方面变更服务协议、单方面减轻经营者责任或加重消费者义务、拒不履行售后服务、重要条款不显著提醒消费者注意等。主流媒体及网站对中消协发布的点评意见纷纷予以报道及转载,截至2022年12月31日,媒体传播总量达27675篇。
各地消费者组织也陆续开展了不公平格式条款调查、点评工作,并约谈了相关企业,配合执法机关对用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进行处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联合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元气部落、盲盒星球等10款盲盒APP进行了深度体验调查,在四川成都召开盲盒APP调查情况发布暨格式合同条款点评会,对其中最突出的5类霸王条款进行了点评,指出存在排除消费者退换货合法权利、侵犯消费者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经营者单方随时修改服务条款、经营者享有最终解释权、免除经营者网络数据安全责任等问题。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了婚恋平台不公平格式条款调查,调查显示,世纪佳缘、百合网、珍爱网等15家平台共有88条不公平格式条款内容,其中六成不公平条款来自世纪佳缘、百合网、珍爱网、我主良缘、MarryU高端婚恋。安徽省消保委对调查中发现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点评。
2022年5月19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新能源汽车行业不公平格式条款调查报告》,收集14家新能源汽车企业的47份协议,梳理出10个方面共15项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涉及比亚迪、长城、上汽通用五菱和特斯拉等。江苏省消保委就调查发现的问题约谈了14家新能源汽车企业,通报了新能源汽车行业近年来投诉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14家新能源汽车企业全部提交了整改方案并通过,整改方案在填补合同漏洞、促进权责对等、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方面有明显进步,部分重要条款经过沟通也整改到位。
专项整治促进公平
除了消费者组织积极开展霸王条款点评、约谈企业外,市场监管部门也积极履职,通过公示示范合同文本、专项整治等推动格式条款更加公平。
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对合同行为的依法监管,近年来,通过查处合同违法行为、集中整治重点行业、矫正不公平格式条款、加强企业合同信用建设等一系列举措,对各类经营主体合同行为进行有效规范,其中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是合同行政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为更好服务各类经营主体和广大消费者、提供“一站式查询”便利, 于2022年6月在官方网站上线了全国合同示范文本库,汇集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近500种合同示范文本,内容涵盖房地产买卖、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养老服务、网络交易、教育培训等方面,并针对不同交易场景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风险提示。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下发通知,集中治理住房租赁领域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整治重点内容为经营者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等。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查处房屋租赁机构是否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各级监管人员加强合同示范文本推广,拒绝霸王条款,进一步规范履约行为。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指导,督促、引导经营者和消费者依法订立并履行合同,全面提升经营者的诚实守信意识与消费者的消费维权能力。
浙江省台州市开展了校外培训机构不公平格式条款集中整治行动,联合教育部门组织教育培训机构召开了动员会,要求教育培训机构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将合同文本上传至浙江省合同备案系统,接受社会监督。随后,成立评审专家组对教育培训机构上传的合同进行集中评审,形成了200余条评审意见并第一时间反馈给企业,督促其修改。台州市对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11起。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百合佳缘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购买协议》(《注册服务条款》)中都用格式条款规定,发生纠纷必须提交指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这些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对两家公司进行处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1万元。处罚后,两家公司修改了相关合同协议,删除了“纠纷解决指定仲裁”的条款。
发挥社会共治作用
在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治理工作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组织注重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共治的作用。
中消协与司法部门、政府机关、行业经营者等密切沟通,及时通报点评活动情况,努力将问题转化为监管成效。通过研提意见等方式将规范不公平格式条款有关建议反馈至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部分意见被采纳,部分意见引起司法部门重视。
注重发挥媒体作用,2022年,《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梳理调查了30多个APP、网站的“用户协议”,发现这些协议中的格式条款或是指定仲裁机构用仲裁方式解决消费纠纷,或是指定由某地法院审理消费纠纷引发的诉讼,不同程度上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该系列报道于2022年7月底刊发后引起较大反响,中消协回应报道时指出,此类条款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致使部分消费者只能放弃维权。
2023年2月,《中国消费者报》对中消协点评过的部分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回顾调查,点名报道部分快递企业依然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开展互联网消费领域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点评活动时,成立了由司法检察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法律专家、律师等各界代表组成的专家评审小组,对搜集到的数百条互联网消费领域不公平合同格式涉嫌条款进行分类整理、分析点评、论证研讨、专业评审,最终确定个人信息类、游戏类、其他类等三类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40条,向29家涉及发布不公平格式条款的互联网企业发送《劝诫函》,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得到绝大多数相关企业的积极响应和认真反馈。
陕西、河北、江西、广西等地消费者组织将点评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协作,打造纠纷解决“快车道”;四川省达州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对发现的不公平格式条款线索启动“诉转案”,移交相关部门立案调查;浙江省舟山市消保委联合文广旅体、卫计委等相关部门,成立旅游行业和医美行业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工作小组,加强日常联系和指导。
当前交易过程中,企业与消费者签订的用户协议所涉及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已成为引起纠纷的隐患之一。规范格式条款是促进消费公平、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保消费、促消费的重要举措。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组织通过约谈整改,积极引导企业科技向善,强化底线思维,通过监督规制手段推动合同格式条款得到规范,帮助企业获得长久发展的内在动力,实现更深层次的消费公平。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 )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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