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内空气质量VOC超标危害大

没有规矩难成方圆

原计划2015年底发布实施的车内空气质量强制性国标,又一次搁浅了。何时出台,目前没有明确的时间表。它会不会又像当年汽车三包那般十年难产?目前谁也说不准。

国内多个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曾对车内空气质量进行专项检测,结果令人堪忧。

部分乘用车在生产工艺环节没有严格把关,导致车内存在大量化工毒素,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深圳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曾做过车内空气挥发性有机物(VOC)专项调查,结果是,51辆测试车,20辆车近四成测试数值超标。其中,车内VOC测试数据高于限值的有害物质,以甲醛和乙醛最多。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空气监测中心参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对车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结果是,九成汽车的车内甲醛或苯含量超标;而且,车辆甲醛超标大多在五六倍以上。

可怖的VOC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汽中心)C-ECAP检测工程师王坤告诉记者,VOC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简称,它通常包含多种已知对人体有害的致癌物,例如,苯、甲苯、甲醛、乙醛等。这些有机化合物对人体健康有巨大影响。

中汽中心检测试验显示,当车内VOC达到一定浓度,短时间内,人们就会感到头痛、恶心、呕吐、乏力等,严重时会出现抽搐、昏迷,并会伤害到人的肝脏、肾脏、大脑和神经系统,造成记忆力减退等严重后果。VOC最致命的伤害,是会导致人体血液出问题,如患上白血病等。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环境学会副理事长、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中心主任唐孝炎曾对媒体表示,车内VOC,不仅直接影响人体健康,还影响大气质量,可生成臭氧。而空气中的臭氧,对人体健康危害之大,甚至已经超过了PM2.5。

看不见摸不着的VOC

因车内空气污染,造成身体健康受到影响的消费者,不在少数;只是由于缺乏相关经验,许多人甚至在身体出现病痛之后,还不知道罪魁祸首来自汽车内部的空气污染。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中发现,国内绝大多数消费者,是靠鼻子嗅的方式,判断车内空气有无污染。

C-ECAP检测工程师王坤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对人体危害严重的甲醛,气味极不明显,是名副其实的隐形杀手。

记者曾多次经历,经仪器检测车厢甲醛严重超标的车厢,却毫无异味。

因此,很多人对使用经年的车辆,就不在意VOC是否超标。

中汽中心C-ECAP测试实验室有关专家介绍说,如果车内零部件不环保,其VOC超标状况,绝不是数月经年所能消解的;其挥发历程,很有可能伴随车辆寿命全过程。

健康保护不应裸奔

目前,我国车内空气质量失控、车辆制造商之所以不足够重视,与我国仅有推荐性标准,且要求非常宽松有密切关系。

没有严格的标准与严格的监管,何谈规范市场行为?

车内空气质量事关消费者的基本健康权益,不容懈怠,中国消费者协会因此多次呼吁国家相关部门将国标GB/T27630修改为强制标准,用政策法规标准,约束零配件或整车厂家,在生产中充分考虑空气质量安全问题,避免用料设计中产生的污染对消费者造成身体健康的危害。

中国消费者协会也明确建议汽车制造商在新车出厂销售时应标识VOC含量,并注明是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供消费者购买选择时参考。

但是,同其他新法规一样,车内空气质量强制性国标之所以难产,不是技术操作有多复杂,关键问题是,企业成本压力太大。

不仅是检测问题

中汽中心曾发布过一份名为《我国汽车产品VOC控制现状与管理策略探讨》的报告。调查显示,具有检测能力的整车企业并不多。2014年年底的统计数字是,只有半数乘用车企业具备整车和零部件VOC检测能力。

王坤告诉记者,检测VOC的能力,并非单靠短期资金投入就能建立,而是需要长时间积累才行。

在中汽中心C-ECAP检测中心零部件试验室,王坤向记者介绍的VOC设备,无不耗资甚巨——整车静态试验舱、采样袋法试验舱、1立方米试验箱、整车动态试验舱等等设备,绝非其他企业所能承受。

而车内空气强制性国标一旦发布实施,没有VOC检测设备的车企,如何明确整车、零部件、材料三个层级、数万个零部件VOC是否超标成为问题。

材料、零部件、整车三级全方位管控,不但整车厂需要大动干戈,包括零部件和材料供应商也将深受影响。

车企控制VOC,不仅仅是添置检测设备问题,还涉及汽车设计、生产、物流的全部环节的改造成本。

据厂家代表介绍,VOC达标折合单车成本上升幅度,至少千元级别。

谁来主导VOC检测监管?

车内空气质量强制性国标如果发布实施,若有消费者投诉汽车VOC不合格,由谁负责检测与评判?这个问题也许并不复杂。

同时,一旦确认VOC不达标,相关批次汽车产品是否都要召回?

因为,VOC不达标,确实对消费者人身健康会有严重伤害、且对安全行车有巨大隐患。

如果涉及召回的车企,没有足够的能力消除VOC超标问题,相关部门如何处理?

该由哪个部门主导这项工作?

目前,国内整车VOC控制的法规是由环保部主导;但汽车行业的相关国标把控向来是由中国汽车标准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主导。

汽车行业主管部门与环保部门,若跨部门执行法规,其难度可想而知。

若想在中国解决车内空气质量监管难题、促进汽车行业根本性降低车内有害物质排放,道路何其坎坷……

(本报记者 李方)

车内空气主要污染物

《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

空气质量与我们的呼吸健康息息相关,随着汽车进入百姓家庭,车内空气质量已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2012年3月1日,我国《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正式出台,这是国内首个车内空气质量标准,让车内空气检测有了标准可依。但这个只是推荐性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对于车企的约束力不够。

2016年初,由环保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新标准拟将2012年3月1日颁布的《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从推荐性指南修订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加严了车内空气质量有害物质限值。

新标准提出,汽车制造企业应保证批量生产车辆的内饰零部件与备案信息一致,否则将判定为环保一致性检查不合格。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随机在生产线上抽取批量生产的汽车进行环保一致性检查,如果抽取的样车检测合格,则判定环保一致性检测合格。如果检测发现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等8项指标中任何一种污染物超标,都将判定为不合格。

有关机构检测和研究表明,车内空气中存在的挥发性有机物有几百种之多,包括烃类、醛类、酮类物质等。其中,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等八种物质对人体的危害较为严重。新标准对以上有害物质都给出了明确限值,部分有害物质限值较原标准更为严苛。

苯是工业上应用很广的原料,也是世界卫生组织确认的致癌物质。高浓度苯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会引起急性中毒。长期接触苯更会对造血系统造成损害。在新标准中苯由原标准的0.11mg/m3加严为0.06mg/m3。

甲苯与苯相似,短时间内吸入较高浓度甲苯可出现眼及上呼吸道明显的刺激症状、眼结膜及咽部充血、头晕、恶心、步态蹒跚、意识模糊。甲苯则由原标准的1.10mg/m3加严为1.00mg/m3。主要来自塑料、橡胶、油漆、涂料添加剂以及胶水、防水材料中,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会出现中枢神经麻醉的二甲苯和对皮肤、黏膜有较强刺激性的乙苯也均由原标准的1.50mg/m3加严为1.00mg/m3。

除了上述四种有害物质相比原标准加严,甲醛、苯乙烯、丙烯醛这三类则参考国际指标,维持不变。

至于乙醛限值则不升反降,由原标准0.05mg/m3调整为0.20mg/m3。对此,新标准意见稿编制说明给出的解释是,乙醛对人的健康影响较甲醛小,且车内空气中乙醛浓度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限值有所放宽,但仍低于国际上广泛认可的0.30mg/m3安全阈值。(钟和)

专题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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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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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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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 )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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