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年,我们关注的汽车消费新闻(下)

服务问题

购车还要交“保险定金”

2015年8月7日,四川省资阳市消费者张女士来到成都市新元素兴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车后,销售员突然提出,还要交3000元的‘保险定金’,不然就无法享受此前谈好的优惠价格。”张女士说,“销售员同时告诉我,只有连续3年在该4S店购买车辆保险,才能退回这笔‘保险定金’。”

无独有偶,四川省遂宁市消费者郑先生称,今年7月25日,他在当地一家汽车4S店预订了一辆汽车,并交了2000元预付款。8月12日,郑先生到该4S店准备交首付款提车时,被告知要额外缴纳5000元“保险定金”,以保证购车后3年内都到该4S店办理车辆保险。反复沟通无果,郑先生提出退车,但该4S店拒绝退还购车预付款。

● 点评:四川省消委会秘书长肖向荣认为,自愿原则,意味着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应当充分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交易活动中有权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经营者只有充分尊重上述基本原则,才能赢得消费者,并最终赢得市场。

4S店专修险本是霸王条款

今年2月1日,消费者欧阳果在湖南华洋众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麓山店购买一辆某品牌轿车。经在4S店设点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保险员推荐,欧阳果为爱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指定专修厂附加险(即4S店专修险)等多种保险,保费共计8300余元。然而,车辆出事故后,4S店打电话告知欧阳果,车的变速箱磕了一个洞,按照汽车厂家有关维修规定,不能修理,只能更换变速箱总成,费用需6万余元。人保财险长沙公司不同意更换,只同意对破损部位进行修理。欧阳果坚持认为自己买了4S店专修险,出险的车只能在4S店解决;4S店坚持只换不修,保险公司则坚持只修不换。由于各持己见,三方不欢而散。

● 点评:湖南邵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袁亚云认为,投保人在支付相应保费后,依照与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有权选择到4S店进行维修。其次,保险公司每一个险种的保险费率,都是在对承保风险作出充分评估后计算得出的。在机动车保险中设立4S店专修险,保险公司对4S店与非4S店之间的维修价格差异、维修理念差异是有充分预估的。保险公司如认为4S店维修费用不合理,已损害自身权益,完全可以依法维权,但不能反过来侵犯投保人的权益,要求投保人去4S店外进行维修。保险公司的行为属于不讲诚信的合同违约行为。

袁亚云还指出,事实上,4S店专修险本身就是一个霸王条款。因为,除非机动车损失险保险合同已特别声明不得在4S店进行维修,否则即便没有投保4S店专修险这一附加险,投保人也有权选择在4S店进行维修。

保险公司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日前,河南省郑州市市民郝女士的越野车和他人驾驶的车追尾,郝女士负全责。修理前,保险公司评估其越野车的车损为11万余元。郝女士不服,报请郑州市专业的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车损评估,车损为24万余元。修理厂告诉郝女士,保险公司评估的116481.10元车辆损失价格根本不够维修费用。郝女士与保险公司交涉,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坚持定损结果。

● 点评:郑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博士曹明睿副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郝女士购买了保险公司的汽车商业和强制保险,郝女士的车辆受损,保险公司理当依据郝女士的实际损失赔偿,而不能单方依据保险公司自己做出的车损评估报告来赔偿。由交警部门委托、郑州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具有法律效力。司法实务中,法院通常也会以第三方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认定车辆损失。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李汉生认为,保险公司车损理赔分为定损和理赔两个阶段,定损是前提和关键。由于利益不同,作为保险利益双方的保险公司和车主在对车辆的损坏程度认定时,经常会出现较大的分歧。目前,保险车辆定损基本上是由保险公司单方进行的,这其实是不合理的。事实上,保险公司没有资格为消费者的车损来评估,因为保险公司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行为对消费者肯定不公平。

险企任豪车“无保裸奔”

2015年5月,大连市中山广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普通国产品牌私家车与一辆法拉利跑车剐蹭,法拉利车主张口就要对方赔偿80万元。结果,私家车主要以命相抵,幸亏交警及时赶到,才控制了事态。另一起交通事故,在大连市旅顺北路,一辆出租车与一辆玛莎拉蒂跑车剐蹭,玛莎拉蒂前脸“破相”,维修费用估计数十万元,出租车司机当场瘫倒路边。

该报警的报警,该走保险走保险,到底怕啥?交警称,怕的是豪车“无保裸奔”。

● 点评:豪车维修费用奇高,大多零配件只能根据需要从国外采购,保险公司很难赔得起。因此,望着诱人的高额保险费和恼人的昂贵维修费,许多保险公司还是选择了“退避三舍”。

喷漆失误致内饰变色

江西南昌消费者周先生将汽车送到4S店对后尾箱盖进行喷漆,谁料由于喷漆工在喷漆时未采取正确的防护措施,导致车内仪表盘、车厢内饰、后尾箱均被油漆污染。到4S店指定的汽车美容店进行清理无效后,4S店的工作人员又用汽油进行清洗,最终导致内饰多处变色。

● 点评:南昌市东湖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姚红珍表示,《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斌进一步指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据此,4S店不仅要为消费者更换受污染的汽车内饰,还必须补偿消费者近一个月来的交通费用,方才合情合理。

(伊吾,本报记者刘铭、余知都、耿记安、张恒、朱海、李洪涛、薛庆元、尹训银、刘文新、刘传江、王照重、李建、张文章对此文均有贡献)

专题专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 )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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