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年,我们关注的汽车消费新闻(上)

2015-2016年315年度中,汽车纠纷仍然是最受关注的消费热点:关于产品、服务、合同问题纠纷不断。而就这些案例而言,其中有些在消协组织调解下,纠纷双方已经握手言和;有些已走入司法程序,部分已经判决;但也有一些,因为法规或标准缺失,仍悬而未决。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纠纷越来越多地集中在售后服务领域。利用信息不对称或强势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屡有发生,其中尤以欺诈行为最为显著。然而,令人欣慰的是,借助新《消法》第55条这一惩罚性条款,有不少消费者正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诉讼途径向侵权经营者提出了1+3的赔偿诉求。而就在过去的这一年,经终审判决留下的退一赔三案例,也给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产品问题

法规疏漏谁来补

重庆消费者花费百万购买的玛莎拉蒂轿车多次出现无法点火、天窗漏水、爬坡无力、突然熄火等故障,入关单显示该车为改装车。据以上理由,消费者要求退车或换车。经销商则称,该车是按美国规格生产的美规车,而美规车都是以改装车名义进口到国内的,该车目前出现的故障达不到退换车条件。

2015年,山东消费者交付定金后发现,所购车辆是2013年生产的,库存时间过长。消费者要求商家提供新车,但商家辩称虽然该车是2013年生产的,但也是新车,如果消费者不愿购买该车,则不退定金。

● 点评1:增加车辆购买来源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一种保护与延展,但在现行的一些规则上,显然还存在规范缺失或不够细化的问题。法规疏漏的小细节,可能是消费纠纷当中维权的大麻烦。

● 点评2:上述案例中,库存两年的车算不算新车,成为争议焦点。新车定义可以是没有销售、没有使用过的车;也可以是刚刚生产或最近生产下线的车型,一般行业内认为是不超过半年的车型,因为半年以上的橡胶及工程塑料部件就会老化,影响使用。但不管是哪一种说法,都只是业内基本原则,并非国家法规标准。

当没有标准的时候,消费者应该怎么办?

一个重要前提,就是通过合同明晰诉求,以保障自身权益。

事故原因如何定

山东消费者购买了一辆保时捷卡宴GTS。此后,在驾驶过程中偶尔出现加速迟缓、刹车时制动力不均匀等现象。4S店检测则称没有故障,拒绝消费者诉求。

吉林消费者停放在车库内11小时的逍客SUV被烧毁。公安消防大队作出起火原因认定:起火位置位于汽车发动机舱内,起火原因可以排除人为纵火、遗留火种等,不能排除汽车发动机舱内发生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而厂家检测后认定无关质量拒绝赔偿。

● 点评1:对于汽车维修专业人员而言,判断车辆发生的问题,需要通过至少两个手段去甄别:一是通过仪器检测,二是感官判断。仪器检测常常是静态的,而感官检测则大多是在车辆运行状态下进行的。而仅仅通过仪器检测,采取“宁信度”的做法,或有逃避责任之嫌,或有消极懈怠可能。事实上,不管是产品生产者还是服务提供者,即便只是出于对自身品牌美誉度的考虑,对于消费者提出的问题,也应该提出更多的解决方案,消除消费者的疑虑。

● 点评2:火灾的判定一直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且损失巨大。无论消费者或经营者哪一方承担责任,成本都不低。但关键是,作为产品提供方的生产企业,在消防鉴定排除人为故意因素外,能否做到足够穷尽的免责举证?

是谁修过这辆车

哈尔滨车主新买轿车车身有多处划痕和流漆,4S店却否认维修过。汽车质量检测鉴定发现,该车左前门、右前门、左后翼子板、右后翼子板、前保险杠都有维修过的痕迹。而4S店工作人员称消费者在车辆交付时并未提出异议,车辆使用中存在问题无法确认责任。

山东消费者开着刚买一个月的新车,去给新车打蜡。意外发现车右侧前车门喷过漆,并且开关右侧车门时还能听到异常的声音。之后,在消费者开车外出办事途中,右侧前车门内侧板掉了下来。4S店维修后,该内侧板再次脱落,消费者要求更换车门遭拒绝。

汽车出厂前,发动机因物流运输摔坏而维修过,这是否需要主动告知?如果不告知算不算欺诈?四川资阳消费者获知这一信息后,认定销售商涉嫌欺诈,要求“退一赔三”。销售商则认为出厂前维修是厂家的质量管控,只要检验合格出厂就与消费者无关。

● 点评1: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曾经修理过,类似案例并不鲜见。有些案例是明确的,经营者承认在物流过程中出现轻微刮伤,进行了修补,并告知了消费者,双方协商确认购买行为即可。但不能让人接受的是,明明存在修补事实,却以为可以瞒混过关,不告知消费者。事实上,有类似行为经营者需小心了,为此承担1+3赔偿案例,早已不止一起。

● 点评2:这又是一起与规范标准认定相关的案例。出厂以后的维修因其工艺难以与原厂品质保持一致,所以不告知消费者,基本构成欺诈。而在生产线上进行的维修,一般认为是产品品质把控体系内的调整,但这种调整甚至维修行为,应否包括发动机这样的核心部件?而这样的部件进行过维修,即便符合下线标准,是否也应特别处理,告知消费者?

欺诈惩罚1+3

2014年5月7日,消费者刘女士在安斯达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菲亚特GFA7140AEAA家用轿车,使用中发现车辆有喷漆痕迹及漆斑遗留。与经销商交涉,该公司承认该车喷过漆,但是不知是哪个环节出现的问题。消费者未能与该公司达成一致,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款退车并给予3倍赔偿。今年2月4日,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审理认定,被告隐瞒了该车曾经销售过的事实,已经构成销售欺诈,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一审判决被告退一赔三。

消费者购买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凯马公司)生产的两辆凯马牌载货汽车,以该车装配假冒发动机为由,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7月9日,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山东凯马公司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依据《消法》,支持原告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 点评:汽车销售存在欺诈行为被判赔1+3的案例已不止一起。不论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还是隐瞒产品真实信息故意不告知消费者的,都有可能涉嫌欺诈,被判赔1+3。

需要注意的是,判赔1+3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与消费者是否知悉产品的真实情况并无关联。说白了就是,即便消费者是知假买假,从当前的司法实践角度,也会对这种知假买假并诉诸司法求偿的行为予以支持。因为在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中,对制售假冒伪劣、对故意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一定是零容忍。

合同问题

参展商跑了谁担责

车展上,消费者通过参展商订购汽车,并且缴纳定金是再正常不过的事。然而,江苏南京市消费者黄女士不久前在车展上通过参展商订了车并缴纳定金,之后在约定时间前去提车时却发现,参展商的门店内已经人去楼空,找车展主办方,对方则以该经销商不是正规参展商为由推脱责任。据了解,与黄女士有相同遭遇的消费者还有20多位,均是向该参展商缴纳定金后无法提车,定金损失共计达上百万元。

● 点评: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琴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张建琴还指出,此事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消费者和车展主办方还应当及早报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样的承诺能信吗

江西南昌市民胡先生在一次车展上订购了一辆心仪已久的轿车,然而取车时却发现新车的配置与促销人员的介绍大相径庭:车胎上的铝合金轮毂变成了钢制轮毂,皮质座椅变成了织布座椅,车身的包边装饰也不翼而飞……胡先生要求退款,却遭拒绝。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的王先生花费20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汽车,仔细查看后发现,该车的“C300”高配标识是人为贴上去的,实际上该车为“C200”低配版本,遂向青岛市市北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在双方自愿基础上,市北区消保委启动了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商家最终同意收回车辆,向消费者退还购车款。

● 点评:南昌市东湖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姚红珍认为,首先,要货比三家;其次,要对比出厂配置;再者,对比最终费用;最后,要拍照留证。尤其在车展现场选车一定要对准备购买的轿车全方位拍照留证。如果没有现车,也要把双方的约定明明白白地签在合同上,以防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购车不可轻信口头承诺,一定要签详细合同。

按揭贷款中有何玄机

江西消费者陈女士购车时,4S店极力推荐消费者去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并称“贷款保证金可冲抵还款或还清贷款后一次性退还”。不料,银行方面后来却拒绝“以保证金冲抵尾款”,并称因保证金并非银行收取,而是担保公司收取的。当消费者去找担保公司退保证金时,发现该公司已大门紧锁,人去楼空。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儿?消费者该找谁讨回贷款保证金?

据了解,在江西省范围内,有近300名消费者都遭遇了类似的情况,涉及的4S店近10家,涉及保证金累计超过1000万元。

● 点评: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芊表示,对于购车消费者的贷款保证金损失,林通公司、4S店及贷款银行方面均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担保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可以判断出该公司无相关资质,却从事着融资担保业务,属于无照经营。银行准许无资质公司从事融资担保业务,属于违规操作,存在过错。至于4S店,如果其明知担保公司从事担保业务属无照经营,却还推荐客户通过该公司办理贷款担保业务,则同样存在过错。

刚买了几天的新车,汽车生产厂家官网竟然显示58天前已经销售给了别人,济南世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通汽车公司)怎能这样忽悠消费者?”据消费者张先生介绍,2015年8月27日,他在世通汽车公司以优惠价5.9万元购买了一辆某品牌JL7181B02型白色家用轿车的样品车。但在厂家官方网站上,显示该车6月30日就已经销售的信息。经查,张先生的汽车合格证错拿给了另一位买车人。经销商称,已经将所有卖车信息报给了汽车生产厂家,但维修和保养都会按照发票开出的日期来计算,也就是按照8月27日算起,对张先生没有什么损失。

● 点评:涉嫌侵犯知情权。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谢凯凯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上述纠纷中,销售商如没有提前告诉车辆的有关情况,则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另外,虽然销售商承诺会按照购买日期对车辆进行保修保养,但如果汽车企业官网系统不能改正信息,其他同品牌连锁4S店会参照官网显示的购车日期对车辆进行保修保养,从而造成麻烦。如果销售商确实存在二次销售,那么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合格证怎会不合格

“刚买的新车,到了车辆管理所却无法上牌,原因是新车的合格证竟然‘不合格’。”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消费者黄先生于今年1月21日,购买新车后,到巨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辛集车辆管理所上牌。工作人员告诉黄先生,新车的合格证与实际车辆不符,不能上牌。经销商告知,是因为生产厂家已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发布整车质量改进的公告,当前正值新公告和老公告交替之际,黄先生所购汽车的合格证是原来的老款合格证,这才导致新车不能上牌。

● 点评: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谢凯凯律师表示,依据《产品质量法》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规,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合格证是证明商品合格的证据,商家应当在售车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我的合格证哪儿去了

消费者朱女士向本报反映,今年3月她在江苏淮安宝景4S店购车后,4S店迟迟不向其提供合格证。记者调查得知,4S店将朱女士所购车辆的合格证抵押在银行,暂时无法拿出,导致朱女士的新车无法上牌上路。

而在重庆,消费者陈先生、马先生等上百位车主最近非常郁闷:他们新买的轿车并没有质量问题,却无法上路,原因是经销商将汽车合格证抵押给银行后,资金链断裂,无法及时赎回合格证,导致新车办不了牌照,只能长期闲置。

在河南,合格证问题也不鲜见。2015年,河南涌鑫汽车集团及其旗下多家4S店一夜之间集体跑路,河南307名车主的爱车无法上牌,只能放在家里“看”。

消费者购买了汽车,为何会晚一段时间才能领到报关单(进口车)和合格证(国产或合资车)?因为报关单或者合格证已被经销商在银行质押贷款,经销商还贷解押后才能领回报关单或者合格证。

● 点评:多数消费者不清楚车辆上牌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一般都会同意让4S店帮忙代办。很多汽车销售商在与客户签订购车合同时,都会注明‘包上牌’,不了解情况的消费者就会掉入陷阱。

专业人士指出,商家此举违反了《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的规定。如果商家不能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合格证,或虽未约定但超过合理的时间的,消费者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和赔偿其实际损失。

消协人士提醒消费者,在购车时应当注意包括车辆合格证在内的各项附属文件的齐全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并且询问商家车辆与车辆合格证能否同时提供,如不能则最好先不提车,以免影响车辆正常上牌上路。

(伊吾)

专题专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 )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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