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维权工作方式努力营造保护消费者权益法治环境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广大消费者现实生活的迫切需要。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首先要营造良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这是落实消费者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有效开展消费维权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有力武器。

近年来,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紧密结合当前形势,不断探索消费维权工作新途径,创新工作的方式方法,积极推进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构建长效维权机制,为切实履行消费者协会法定职能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完善法律配套体系,为维权工作提供有操作性的法律保障

(一)推动《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改,完善消费维权法制建设。

2014年是《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消保条例》)正式实施的第十个年头。该《消保条例》对保护黑龙江省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型消费领域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消费维权也面临诸多新挑战,已“服役”多年的《消保条例》明显滞后,亟待修订和完善,尤其是新《消法》的正式实施,《消保条例》的修改刻不容缓。黑龙江省消协在省工商局的领导和支持下,抓住时机,多方努力,积极推动《消保条例》的修改,在较短的时间内促成了《消保条例》的修改工作。

首先,黑龙江省消协陪同由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组成的执法检查组深入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鸡西及垦区、森工等市地和相关系统进行《消保条例》落实情况执法检查,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分别向省人大执法检查组汇报了《消保条例》的落实情况,回顾了全省消协系统贯彻新《消法》和《消保条例》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省人大执法检查组充分肯定了全省消协系统多年来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取得的成绩,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世英认为,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部门认真履职,社会各界齐抓共管,不断创新消费维权工作方式方法,及时高效调处消费纠纷,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了安全和谐放心的消费环境,《消保条例》得到了很好的落实。随着消费新环境的出现,尤其是新《消法》的实施,《消保条例》作为地方法规已明显滞后,亟待修订与完善。通过半年多的调查摸底,黑龙江省消协向省人大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修改意见,得到了普遍认可。

其次,针对修订《消保条例》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各市地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座谈会上胡世英多次强调,消费维权是一件保护民生、发展民生的大事,直接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消费维权工作开始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定要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强化法治思维和问题导向,结合实际修订完善《消保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和企业守法经营意识,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在广泛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黑龙江省消协会同省工商局消保处、法制处一道,积极配合、参与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的《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修订起草工作,通过网上向社会各界广征建议,并发送给政府相关部门和消费者、经营者及大专院校法律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和建议,经过省内外的调研、论证,几易其稿。2015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消保条例》,于2016年3月15日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消保条例》有许多亮点,它进一步细化了上位法规定,完善了法律配套体系,为广大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监管维权提供了更加具有实践操作性的法律保障。其中,严格界定了14种欺诈行为,叫停了收取开瓶费、餐位费等“霸王条款”,规定了经营者需要向消费者支付预收款利息,明确了公用事业经营者应当履行公示和告知义务,扩大了消费者权益受保护范畴,建立了消费纠纷调解与人民法院司法制度衔接机制,强化了消协组织的维权功能和监督作用。这些新规将推动黑龙江省消费环境的良性发展。

(二)围绕消费热点、难点问题,制定有针对性、实用性的规范性文件。

近年来,黑龙江省消协针对投诉量大特性突出且难以解决的商品,联合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在广泛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先后制订了《家具商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商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金银珠宝饰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等一系列地方规范性文件。这些《办法》进一步明确界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在处理消费争议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适当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为促进市场健康、繁荣发展,保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探索解决维权争议途径,强化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

为更好履行《消法》的法定职责,黑龙江省各级消协组织积极探索解决消费争议的简易司法途径。简化了司法程序,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提高了调解效率,高效快捷地解决重大疑难消费纠纷,既充分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经营者正当利益。

(一)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引入仲裁机制,消费者又多了一层维权保障。

遇到消费纠纷消协调解不成,让消费者直接诉讼打官司,许多消费者会认为诉讼耗费时间和精力,投诉成本加大,便放弃维权。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希望“短平快”地解决消费纠纷,为拓宽维权途径,降低维权成本,化解消费纠纷,哈尔滨市消协创新维权新途径,引入仲裁机制,联合哈尔滨市仲裁委于2014年5月29日建立了哈尔滨市消费争议仲裁调解中心,仲裁调解中心设在哈尔滨市消协,各区、县(市)消协设立仲裁调解中心办事处,承担仲裁、调解消费争议纠纷职责。

哈尔滨市消费争议仲裁调解中心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开辟了快速解决纠纷的法律通道,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时,如果消协调解不成,消费者可申请进入仲裁程序,迅速了结纠纷。消费争议仲裁调解中心是公益性质的调解机构,调解方式灵活,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办理仲裁案件,一般收费较低或不收取费用,消费争议仲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用仲裁的方式解决消费争议,为消费者缩短了维权时间,降低了维权成本。

哈尔滨市消费争议仲裁调解中心的成立,充分发挥了仲裁特色,将调解便利、快捷的优势与仲裁具有法律效力的优势很好地结合起来,是创新调解机制、创新发展机制、创新合作机制的成果,对解决消费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牡丹江市消费者协会建立诉调对接机制,落实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2016年2月6日,牡丹江市消费者协会正式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由牡丹江市消协起草的《关于建立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获得法院核准,双方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基层法院和基层消费者协会贯彻执行该《实施方案》。

诉调对接机制的建立有效提高了消费维权效能:一是对于小额消费纠纷,可以执行快速立案、快速审结的速裁程序,提高了化解消费纠纷的效率;二是对于消协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提出确认时,法院免费确认,降低了消费者司法维权成本;三是经过确认的调解书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对于确认的调解书申请执行开设绿色通道,并优先执行,有利于消费纠纷化解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提高消费者的认同感。

三、依法履行监督职能,营造健康、公平的消费环境

(一)组织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评议活动,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

近年来,黑龙江省消协依靠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评议,通过评议,促进经营者不断提高诚信经营的服务意识和行业自律。

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黑龙江省消协联合各地市消协对全省汽车4S店的售后服务状况进行了调查。调查采取消协工作人员在汽车4S店现场请消费者填答调查问卷和电话访问消费者两种方式进行。现场评议会上,消协向各家汽车4S店通报了《汽车售后服务状况调查报告》和消费者反映的主要的问题,针对存在的共性问题,消协提出了许多建议,12名汽车售后服务企业代表作了服务承诺。

2015年,黑龙江省消协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等服务状况调查评议活动。联合全省13个地市消协和绥芬河市消协、抚远县消协,历时4个月,对省内491家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及1013位消费者开展调查,梳理并公布了存在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了整改建议。

近年来,黑龙江省消协还分别针对旅游、物业服务、银行服务等多个领域进行评议活动,帮助企业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端正经营理念,提高经营水平。

(二)揭露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潜规则,营造公平、有序、法治的市场环境。

近些年,在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许多行业,出现了一些对消费者构成极大危害的消费潜规则,这些不公平、不合理,企业或行业不便或不敢向社会公开宣扬、却又往往长期存在的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成文规则或者所谓“商业惯例”,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要求消除潜规则的呼声也日益强烈。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服务消费领域的社会监督,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黑龙江省消协联合全省各地消协组织开展挑战消费领域潜规则行动。通过媒体向社会广泛征集消费领域潜规则千余条,经省消协全面汇总分类整理后,向社会公布,阐述消协观点。比如“收预付款不计消费者存款利息,消费者欠费就停止服务或收取滞纳金”“旅行社指定购物、旅行社对老人加收服务费”“商家以‘最终解释权’逃避责任”等。通过对消费领域潜规则进行揭露批评,进而形成强大的抵制潜规则的舆论氛围,强化了消费者协会的社会监督,努力营造公平、有序、法治的消费环境。

(本版文字由黑龙江省消协提供)

专题专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 )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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