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戏”的以身试法 “搭台”的该打必打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和尚”与“庙”】

平台未提供卖家信息1+3赔偿

案例

2014年6月,重庆的消费者崔小姐以179元的价格,在某电商平台一家名为“xx代购”的网店上购买了一款标称为“某品牌正品代购2014专柜新款夏装”的T恤上衣一件,该T恤图片上注明“专柜正品,支持验货”。几天后,崔小姐收到了卖家发来的T恤上衣一件,经仔细对比,崔小姐发现,自己收到的上衣及其吊牌与卖家在网上发布的不一致,崔小姐就此向电商平台进行投诉。之后,电商平台以卖家未能提供有效凭证,未对其商品进行有效证明为由,判定崔小姐维权成功,并以“出售假冒商品”的理由对卖家处罚一次。

之后,崔小姐要求电商平台提供卖家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但电商平台一直未向崔小姐提供相关信息,崔小姐遂诉至法院,要求电商平台赔偿相应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通过被告平台购买了商品,后经比对,该商品与卖家所发布的商品图片不一致,且在原告投诉后,被告对卖家以“出售假冒商品”为由处罚一次,上述情形足以证明卖家通过被告平台向原告销售上衣存在欺诈行为。原告在购买上述商品发生争议后,多次向被告主张维权,但直至起诉时,被告仍未向原告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一审判令电商平台退还货款并承担3倍赔偿责任。

宣判后,电商平台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于日前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点评

《消法》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先行赔偿责任,根据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这是《消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也是网络交易平台应尽的义务。消费者在网购时遭遇欺诈,如果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卖家相关信息,承担赔偿责任也是理所当然的。

【追责APP】

美睫伤眼软件免责无效

案例

2014年10月21日,上海的刘小姐通过手机上的一款APP应用软件预订了美睫服务,并支付了248元的服务费。次日19时,美睫师按约上门服务。当美睫师完成服务后,刘小姐当即表示双眼不适,眼睑红肿疼痛,但美睫师表示这类情况普遍存在,待胶水变干后即可好转。

然而,刘小姐的情况却逐渐加重。2014年10月24日,刘小姐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化学刺激所致结膜炎、眼组织严重充血。几天后,她的病情更加严重,再次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双眼结膜充血、角膜上皮点状脱落。

眼睛受伤的刘小姐多次与美睫师以及该APP应用软件的运营公司进行沟通,由于双方就赔偿数额不能达成共识,最终没有任何结果。刘小姐将该软件运营公司和美睫师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万余元。

软件运营公司辩称,其自身是服务平台,只提供居间服务,并不提供上门美睫服务,与美睫师不存在雇佣关系。同时,该公司免责声明称,不对服务者提供的服务负责,也不为其服务提供任何担保,如有纠纷由双方自行处置。

2015年12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软件运营公司免责声明无效,需承担三成补充责任。法院判决美睫师赔偿刘小姐各项费用合计2万余元,软件运用公司在上述赔偿款的30%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点评

眼下,不少互联网公司都会推广自己的APP。通过APP平台,消费者确实能够享受便捷的服务,但是在遭受侵害时,APP平台运营方往往以各种借口逃避责任。这起案例的判罚在一定程度上为此类纠纷提供了一个借鉴。APP平台是盈利性质,在上面提供了服务人员的信息供消费者选择,就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审核其服务资质,不能仅仅审核其身份信息。相比传统服务手段,APP平台上的服务人员无固定服务场所,一旦有侵权行为发生,消费者维权会更加困难,APP平台运营方如果不承担责任,就对消费者不公,所以,法院的判决显示了互联网环境下法官观念上的进步。

【代驾出事】

e代驾平台被判担责

案例

2004年的一天,上海市民陶老伯骑着电瓶车由西向东,经过浦东周浦镇旗杆村葡萄路时,被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小轿车撞翻在地。交警认定,小轿车没有让右侧车辆先行,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陶老伯住院16天半,医药费花了3.6万余元。经鉴定中心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肇事车是由代驾司机驾驶的。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潘先生在周浦镇旗杆村一饭店吃饭后,通过亿心宜行公司运营的“e代驾”联系了代驾服务,“e代驾”接单后将信息发给代驾司机赵先生。

2014年10月,陶老伯将代驾人赵先生、“e代驾”运营商亿心宜行公司、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告到了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请求判令3被告赔偿医药费等11.79万余元。

庭审中,亿心宜行公司辩称,公司仅通过“e代驾”提供信息,由被代驾人自由选择代驾人,服务完成后,由被代驾人和代驾人直接结算费用,赵先生不是公司员工,事故责任应由他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与亿心宜行公司之间应为雇佣关系。赵先生是经亿心宜行公司考核并认可的代驾人员,接受该公司的指令实行代驾,并在工作时间内接受公司的管理并根据公司制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对代驾费没有议价权,仅以付出的劳动获取相应报酬。根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陶老伯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部分,应由亿心宜行公司承担。

点评

这是全国首例判决的涉代驾软件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例。在消费者使用手机打车以及用手机软件找代驾普遍的情况下,发生事故谁承担责任已经成为不少人心中的疑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的这起判例在国内引起了很大反响。在有偿代驾的前提下,代驾人不论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公司形式推出代驾服务,均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同样,消费者使用这类软件联系代驾服务时,也应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况,根据机动车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享有者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软件运营商也逃脱不了干系。

【售假跑不了】

聚美优品被判连带赔偿

案例

2014年4月,消费者李女士在聚美优品网站购买了一块“魔法城堡绿茶蒟蒻沐浴洁肤棉”,售价为38元。使用后,她感觉皮肤不适,清洁也不够彻底,与网站宣传的“美白、抗氧化、深层清洁”等功效严重不符。数次要求网站退货未果后,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洁肤棉的生产商武汉芘芘薇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聚美优品的运营商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返还购物款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李女士指出,洁肤棉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家“武汉芘芘薇莎化妆品有限公司”根本不具备生产资质。

两被告在庭审中提交了产品专利证书、产品检测报告等材料,证明该洁肤棉是天然无添加产品,且确实含有绿茶成分。但被告同时承认,洁肤棉的生产厂家实为武汉农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家“武汉芘芘薇莎化妆品有限公司”是武汉农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全国授权经销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该洁肤棉是合格产品,但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是虚假或者引人误导的宣传行为。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应当知道该产品外包装标识不正确的情况下,仍销售该产品,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武汉芘芘薇莎化妆品有限公司退还李女士购物款38元,并支付赔偿款500元;被告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后,两被告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2月23日,经法院释法,两被告均愿按原判决执行,向法院申请撤诉。

点评

一个38元的网购官司,看似微小,却足以给当前的网购市场敲响警钟。网购市场将现有的实体商铺信息化和虚拟化,电商平台相当于一个“商场”或“集市”,电商平台的信誉实际上在为其入驻品牌背书。电商平台在宣传时就拍胸脯保证“没有假货”,然而,等假货真正出现,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电商平台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有声音称目前的连带责任看起来力度不够,但相比之前已有很大进步。希望未来相关法律法规能对电商平台进行更严格地约束,让电商平台负起更大责任。

【诠释“必要”】

电商平台替翻新苹果机“买单”

案例

2014年4月2日,重庆市南岸区消费者彭先生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网店购买了一部苹果5手机,并通过网络支付系统支付货款2979.63元。

卖家在网店页面发布的该苹果5手机信息为:三网未激活,机身为粉红色,送货方式为包邮。彭先生在使用过程中怀疑新购的手机是翻新机,为此向苹果官网查询序列码,发现手机显示的颜色并非粉色而是黑色,且已于2013年6月15日激活,2014年6月14日即将超过保修期,由此证明确为翻新机。彭先生要求卖家退款,遭到拒绝。

2014年4月29日,该电商平台因买家彭先生退货超时,自动关闭了退款系统。随后,电商平台自动确认收货,将货款2979.63元支付给了卖家。

同年5月22日,该电商平台客服留言告知买卖双方:“根据交易情况,网络平台已执行对卖家账户‘描述不符’处罚,因交易成功,相关损失无法帮助追回,维权作结束处理。”

彭先生遂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电商平台退还货款2979元,并依《消法》退一赔三标准,赔偿8937元,合计11919元。但彭先生一审败诉。

彭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法院认为,该电商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晓本案侵权事实后,采取了删除商品信息、协调解决等措施,但没有理会彭先生要求3倍赔偿的问题,反而是任由平台自行确认付款。因此,虽然本案消费者权益受侵犯后,电商平台采取了一定措施,但该措施不足以保护受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重庆五中院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平台承担退还货款2979元的连带责任。

点评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和服务,无从知晓卖家的基本情况,也不知道商品和服务的具体质量如何,消费维权困难且成本高昂,属于高风险的消费活动。除卖家自律外,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各个环节改进,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若消费者权益遭到侵犯,网络交易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中,网络交易平台明明可以继续暂扣货款,却将货款划付给销售者,显然构成“未采取必要措施”,其行为直接导致消费者没有得到退款,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判决连带责任于法有据。

(本报记者 田珍详)

专题专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 )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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