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商跑路太坑人 追讨余额难上难(下)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人去楼空】

退千元健身卡耗时耗力

案例

2014年8月,长春市民王女士在朋友的介绍下,在某健身中心长春市同志街馆办了张会员卡,花费900元。办卡后,王女士的卡一直没用。等到2014年年底,王女士发现健身关门了,说是装修,等几个月之后重新营业。可直到2015年7月,王女士和朋友发现这家店牌子还在,但是人去楼空。

据该健身中心青岛总部客服人员介绍,除了位于青岛的店是直营店外,外地的健身中心均属于加盟店,独立经营。客服人员表示,长春的加盟店有七八家,各加盟店的投资人可能是不同的,当时收取的会费都在投资人手里。涉及到会员退费等问题,需要由该加盟店投资人负责。如果有问题,建议消费者到当地工商和消协投诉自行解决。

通过健身中心青岛总部,王女士和她的朋友联系到了长春方面的一位负责人冯女士。据冯女士介绍,健身中心长春市同志街馆去年年底就闭店了,原因是经营者跟物业方面产生了一些分歧,虽然租期还有四五年,但目前还有一些纠纷没处理好,所以店就一直没再开。关于会员退费等问题,冯女士表示,之前已经通过店铺张贴通知等方式通知了会员,有的已经退费有的已经转馆。对此,消费者王女士表示,她和朋友并没有接到店方的任何通知。不过,经过媒体介入,冯女士同意给她们退会费。

点评

有关在健身中心办了卡就遭遇闭店的问题,并非这一起。百度检索此类问题,涉及办卡后健身房人去楼空的事件就有2900余个。消费者反映最为集中的问题是,办了健身卡之后,遇到店方闭店,涉及到退卡返款却很难。近年来,健身卡、美容卡等所谓的预付费会员卡消费模式越来越受到消费者和商家青睐。消费者在办理预付款式消费卡时,一定要谨慎,首先要看这个连锁店是直营店还是加盟店,因为现在直属店的财务都是统一管理的,加盟店财务是独立的。其次,消费者选择办理预付卡时不要被商家忽悠,预付费的额度尽量不要太大,办卡后要保存办卡凭证,定期消费,避免因商家闭店,错过退费公示期。

【停用洗浴卡】

商家借装修吞人钱财

案例

多年前,延吉市的周先生在家附近的洗浴中心办理了一张会员卡。2009年,周先生又往卡里续费了1000元。然而,未等再次使用该卡,周先生的家便搬到了别处,会员卡就一直这么闲置着。

2014年12月,周先生与朋友到该洗浴中心消费,洗浴结束要结算时,洗浴中心工作人员却告知,“此卡已停止使用”。工作人员说,洗浴中心进行过店面装修,店内系统软件已升级,在此期间,洗浴中心早已贴出公告并重新为顾客更换了会员卡,同时根据顾客要求也相应地做出了退卡的举措。如果周先生想要享受优惠,需要重新办理会员卡。

无奈之下,周先生只能当场以现金形式结账;但他认为,洗浴中心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随后,周先生来到延吉市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延吉市消协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很多商家推出预付式消费方式,根据预存金额给予相应优惠,吸引了不少市民参与。但是,不管是洗浴中心还是洗车场、美容美发、餐饮等商家,均以重新装修、设备升级、易主等为由,做出过停用已售出的月票和会员卡等行为。这种情况,消费者总是被经营者牵着鼻子走,对消费者极不公平。

经延吉市消协的调解,该洗浴中心重新为周先生办理了原会员卡中相应次数的门票。

点评

《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周先生要求洗浴中心为自己重新办卡于法有据。预付卡消费本应双赢:一方面商家可以通过预付消费,留住回头客,并且提前获得一部分周转资金;另一方面对于消费者来说,成为会员也可以从商家得到实惠。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往往出现办卡后事与愿违的情形。消费者在办理预付款式消费卡时,一定要谨慎。除了要对经营者的资质、信誉、经营状况有所了解外,应该是尽量少投入,避免大量投入而承担过大的风险。且发生类似事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汗蒸卡作废】

重新激活理所应当

案例

安徽省阜南县消费者李先生于2013年在该县一家养生会所购买了几十张汗蒸卡。2014年,李先生一直未去消费。2015年春季,李先生再去消费时,手中的汗蒸卡却被告知不能使用,原因是该店换老板了,几个月前就贴出告示,在指定时间内旧卡未换成新卡就作废了。

由于告示只在店内发布,一直未来消费的李先生根本不知情,手里存有的20张汗蒸卡就成了废卡。心有不甘的李先生于2015年3月前往安徽省阜南县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阜南县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与该养生会所取得联系,证明李先生反映情况属实。会所经营者称,其与前任老板交接后早就贴出了告示,现在已超过换卡时间。消协工作人员指出,根据《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同时,经营者采用卡、券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单方设定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

在阜南县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经营者为李先生补办了新卡,继续承担原经营者的义务。

点评

预付费消费模式虽然可以让消费者或多或少地得利,但这种先付款再消费的方式往往让消费者陷于被动地位,无法预知商家在经营中可能发生的变故,也无法准确计量商家提供的服务是否标准,一旦遇到欺诈、侵权行为,消费者难以维护合法权益。该案中会所以更换老板为名,称已在店内张贴告示,拒绝为办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法》对此明确规定,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消协的调解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还给想逃避责任的会所老板们敲响了警钟。

(本报记者 冯松龄)

专题专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 )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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