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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洗衣机】

帮消费者给55款产品打分

案例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洗衣机早已经成为千万家庭必不可少的家电产品。目前,洗衣机产业已向节电节水、智能设计、健康环保三大方向发展,产品功能设计则越来越强调多功能、大容量、低噪声、低振动。

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济南市消费者协会,对市场上销售的部分品牌的波轮式和滚筒式洗衣机开展比较试验,比较不同型号产品之间的性能差异,向消费者提供量化信息。比较试验样品由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北京市、济南市的家电卖场、购物广场以及互联网等销售渠道随机购买,共计55款样品。比较试验测试工作委托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完成。

2015年3月10日,中消协公布了比较试验报告,报告显示:洗衣机样品的耗电量、用水量均表现良好,近六成波轮式洗衣机样品的洗净比有待提高,而滚筒式洗衣机样品具有较好的漂洗性能;波轮式洗衣机样品洗衣比较安静,滚筒式洗衣机振动较小;滚筒式洗衣机样品脱水性能比较好。

在报告中,中消协还给55款洗衣机产品的不同性能特点用简明易懂的方式进行打分,不同的分值以五角星数量标示,以便消费者能一目了然地了解洗衣机产品的性能情况。

在发布比较试验报告的同时,中消协根据比较试验的结果,发布了相关消费提示,就购买洗衣机所需要注意的问题、选择洗衣机的原则,提醒消费者。

点评

比较试验的目的并非检测产品是否合格,而是给消费者提供客观真实的产品信息,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选择产品。洗衣机是生活中的常用电器,品牌众多,市场竞争激烈,为了宣传自身产品,不同品牌在宣传时往往打出各种特色卖点,让消费者很难选择。洗衣机价格不菲,要对市场上销售的几十个品牌不同型号洗衣机性能进行比较,成本相当高。中消协有政府提供的比较试验专项经费支持,正适合开展此类活动。通过此次比较试验,客观地向消费者描述不同品牌型号洗衣机真实的性能特点,以帮助消费者做出更好的选择。

【口罩】

防霾效果与价格不成正比

案例

雾霾天气,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容易引发诸如哮喘一类的疾病。许多消费者选择口罩作为出行的防护品,然而,市场上这些商品是否能起到防护作用?各种宣称具有防霾抗菌、防PM2.5的口罩产品其真实质量是否能达到厂家宣称的效果呢?为了帮助消费者科学选购相关产品,河北省消协对市场销售的部分口罩产品进行了比较试验。

河北省消协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随机购样,共购买了9个品牌样品,涉及9个生产厂家。9个品牌样品全部属于随弃式面罩。其中,5个品牌为可换滤片式布口罩,3个品牌为一次性折叠口罩,1个品牌为一次性平板口罩。此次比较试验委托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进行测试,对消费者普遍关心的口罩过滤效率、(总)泄漏率、吸气阻力、呼气阻力四项指标进行测试和比较。

2015年3月2日,河北省消协公布了口罩比较试验的结果,报告显示:各试验样品执行标准不一、标识标注比较混乱;各试验样品对颗粒物的过滤效率差别较大,超过一半低于国家标准值;多数试验样品与脸部的密合度普遍较差,严重影响防护效果;大多数的试验样品呼吸阻力较小,佩戴舒适感较好;各试验样品的性能与价格不成正比。此次比较试验的样品,最便宜的每个3.6元,最贵的每个32元,但从此次试验的结果来看,其防护性能并非越贵越好,性能与价格不成正比。

河北省消协详细列出了受测口罩的不同性能,以明白易懂的五星进行标识,方便消费者据此选择口罩产品。同时,还根据比较试验结果发布了消费提示,指导消费者正确选择和使用口罩。

点评

近年出现的雾霾天气带火了防霾口罩的销售,但是并非所有的口罩都适合防雾霾,很多消费者往往不了解这一点。而且即使能防雾霾的口罩,其舒适性能也不尽相同。帮助消费者选择真正适合他们的防霾口罩,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这是消协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河北省作为雾霾较为严重的地区,该省消协将比较试验的目标定在防霾口罩上,符合当地乃至周边地区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可谓消费者的“及时雨”,对指导消费者选择科学、有效的防霾口罩,保护身体健康,有积极作用。

【微波炉】

超期服役隐患多多

案例

为了让消费者真正了解市场上所售微波炉的产品质量,全面了解超期服役的微波炉与新微波炉之间的差异,推动消费者淘汰危险系数高、能耗高的旧家电,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开展了微波炉新旧样品的比较试验。

2015年11月6日,四川省消委会公布了微波炉新旧样品比较试验报告,结果显示,新微波炉的电气安全项目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旧的微波炉在电气安全方面问题不大,试验项目中只有输入功率和电流项目存在3个不合格现象,输入功率和电流项目不合格表明旧微波炉的主要功率元件老化,导致输入功率偏差增大。旧微波炉的泄漏电流增加,表明旧微波炉的电气绝缘性能下降;旧微波炉的微波泄漏的最大值和平均值均高于新微波炉,旧微波炉存在外形变形和屏蔽性能下降。

报告还显示,微波炉旧样品能效值显著降低。微波炉新样品的热效率平均值为62%,待机功耗平均值为0.8W,微波炉旧样品的热效率平均值为55%,微波炉的待机功耗为2.4W。通过对比表明,新微波炉的热效率平均值远高于旧微波炉,而新微波炉的待机功耗平均值则远低于旧微波炉。显然,使用新微波炉产品比使用超期服役微波炉产品更节能。

据悉,此次比较试验样品由四川省消委会随机购买的17组新微波炉和征集的15组超过国家建议使用期限的旧微波炉组成。委托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对微波炉新旧样品的电器(气)安全、能效等级、电磁兼容三个方面进行检测。

点评

家用电器比较试验是消费者组织比较试验项目中的“保留节目”,既然是“保留节目”,一方面说明这类比较试验实用性强,受消费者欢迎;另一方面也要“玩”出新意。四川消保委的新旧微波炉比较试验就颇有新意,它不仅比较全新的微波炉产品之间的性能差异,还比较新旧微波炉之间的性能差异,并发现旧微波炉在能耗上出现的问题。不仅给消费者选购微波炉提供技术参考,还指导消费者及时更换过期旧家电,以更好地节能降耗,保证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本报记者 任震宇)

专题专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 )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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