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地盘我去消费 我的安危你要负责(上)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童摔伤】

商场不能免责

案例

2015年12月23日,李女士带孩子到山东省章丘市某商场购物,乘坐商场内的电动扶梯时,扶梯突然停住致使其2岁大的孩子摔倒,嘴唇受伤。

事后,李女士找到商场讨要说法,但对方用各种方式推诿。李女士向章丘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受理消费者投诉后,章丘市消协及时安排工作人员联系该商场了解情况。

商场称李女士的孩子确实在乘电动扶梯时受伤,但事故原因并非电动扶梯的机械故障,而是因另外一位消费者的孩子误触电动扶梯应急按钮所致。

章丘市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经过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当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场负责人向消费者道歉,并赔偿500元。

点评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依据《消法》的规定,商场因未尽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到商场、超市等人群密集场所购物时,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鉴于公共场所扶梯频频出意外事故,在乘电动扶梯时,更要特别小心,看护好自己的孩子。一旦出现意外,消费者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屏风伤人】

经营者赔医疗费

案例

2015年9月5日,消费者李女士到河北省平泉县某洗浴中心洗浴,在更衣室换衣服时,右手按到了玻璃屏风上,屏风破碎致使李女士右手被划伤。事情发生后,洗浴中心工作人员将李女士送到医院,并垫付了500元医疗费用。对于继续治疗的费用,洗浴中心表示不愿再承担。李女士与洗浴中心协商不成,投诉到平泉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理投诉后,平泉县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及时联系了该洗浴中心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调解。李女士认为,洗浴中心的玻璃屏风本来就有裂痕,属于安全隐患,自己并没有看见屏风上的警示标语,洗浴中心工作人员也没有进行提醒,经营者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洗浴中心负责人认为,洗浴中心已经在屏风上张贴了警示标示,玻璃屏风碎裂责任应由李女士承担,并且洗浴中心已经垫付了部分费用,所以不同意李女士关于后续医疗费用的赔偿要求。

平泉县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认为,虽然李女士自身存在一定责任,但是洗浴中心在保障安全工作方面也存在纰漏。《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最终,在平泉县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洗浴中心同意再赔偿医疗费用1200元。

点评

按照《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此外,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除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外,还应该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此纠纷中,洗浴中心的玻璃屏风虽贴出了警示标示,但是现场工作人员并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消费者受伤。消费者获赔医疗费,符合《消法》立法精神。

【隔离链拔牙】

美女诉银行赢官司

案例

2014年10月9日晚21时许,杨芳骑自行车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王府支行(以下简称招行王府支行)的柜员机存钱,停放好自行车后在前往柜员机途中,被银行摆放在柜员机前坪下垂的隔离铁链绊到脚踝部而向前摔倒在地,致两颗门牙脱落,下巴受伤。

此后,杨芳多方医治,花去医药费3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杨芳于2014年11月将招行王府支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招行王府支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9739元。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12月17日和2015年8月20日两次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杨芳作为成年人,没有仔细观察路面情况,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比较双方的过错大小,法院确定招行王府支行应赔偿杨芳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的80%,其余20%损失由杨芳自行承担。法院还认为,杨芳因本案事故牙齿、下巴受损,构成十级伤残,其精神受到的创伤是明显而严重的,故招行王府支行还应赔偿杨芳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核定杨芳此次事故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营养费等合计90533.50元。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招行王府支行赔偿杨芳医疗费等物质性损失72427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点评

本案中,杨芳作为招商银行客户到招行王府支行的自助银行存款,被银行设置的铁链绊倒。该自助银行前坪属于公共场所,招行王府支行系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有证据表明该铁链下垂到距地面近乎脚踝的高度,很难被人发现而将人绊倒。因此,招行王府支行存在对客户杨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时,杨芳作为成年人,没有仔细观察路面情况,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冯松龄)

专题专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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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 )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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