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用商品出问题 卖家免责须举证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轿车自燃】

厂家想免责要拿出证据

案例

2014年8月20日,吉林省辽源市消费者王艳杰以14万多元的价格,在辽源融展嘉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SUV汽车。

2015年7月20日8时许,王艳杰家的地下车库突然冒出浓烟。小区保安巡逻时发现火情,连忙拨打119报警。经消防人员奋力扑救,大火被扑灭。

2015年8月4日,辽源市龙山区公安消防大队现场勘查后,作出了《火灾事故认定书》:烧毁××品牌家用SUV汽车一辆,车库内存放的健身器材、冰柜等物品不同程度被烟熏。消防机构统计直接财产损失17.56万元。起火时间为2015年7月20日8时许,起火位置位于汽车发动机舱内,起火原因可以排除人为纵火、遗留火种等,不能排除汽车发动机舱内发生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王艳杰找到辽源融展嘉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说明情况,要求赔偿损失。4S店派人到王艳杰家的地下车库查看了火灾现场,向汽车厂家做了汇报。随后,生产厂家派出工作人员来到辽源市进行现场调查。

2015年9月2日,生产厂家出具《关于调查车辆火灾的分析说明》:火灾发生与车辆本身质量无关,不排除车辆以外其他原因引起火灾的可能。据此,厂家拒绝赔偿。王艳杰向辽源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辽源市消协多次与4S店进行沟通,约谈相关负责人,4S店总是敷衍、推脱。目前,虽然4S店口头同意赔偿车辆自燃损失的70%,但始终没有落到实处,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

点评

按照《消法》规定,上述纠纷中,生产厂家要想免责,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起火烧毁的SUV没有质量问题,同时,还应出具该车是因其他原因起火的证据。上述纠纷中,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具有法律效力。该认定书首先明确了火灾事故的起火点为汽车发动机舱内,同时排除了人为故意纵火或失火的可能性。这起火灾的发生是车辆所有权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其主观上无法预料,客观上也无法避免。因此,王艳杰有权要求4S店及生产厂家赔偿损失。如果4S店及生产厂家拒绝赔偿,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汽车跑偏】

卖车人无奈同意退货

案例

2015年5月8日,陕西省榆林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接到消费者樊某投诉。樊某称,自己花27万元在榆林市某汽贸公司购买了一辆某品牌小汽车,购车后发现车辆有跑偏的现象,影响正常行驶。樊某找到经销商,多次协商无果。

工商人员了解情况后,结合《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的规定,多次与双方进行座谈调解。

最终,经销商同意为樊某折旧退车。樊某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据悉,这是《消法》实施以来,榆林市工商局处理耐用商品类投诉举证责任倒置的一起典型案例。

点评

消费纠纷从性质上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一般情况下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如果适用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势必给经营者造成过重的举证负担,不利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更不利于消费者的长远利益。但对于一些耐用品,尤其是科技含量高、技术性强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也难以掌握商品或服务较为深入的信息,甚至购买之初难以发现已存在的瑕疵。

为了合理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举证负担,修订后的《消法》明确规定,对于经营者的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上述纠纷中,榆林市工商局充分利用《消法》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新车喷漆】

4S店换车又赔偿

案例

2015年4月14日,吉林省白山市民王先生在一家汽车4S店,以9.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众泰牌SUV轿车。4月26日,王先生的一个经营二手车的朋友发现,该车的右后车门、后保险杠等处喷过漆。王先生找到4S店,要求换车及赔偿。该店不承认汽车有问题,拒绝了王先生的要求。

4月28日,王先生向白山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4S店换车并赔偿。

白山市消协工作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后,立即找到4S店负责人进行调查。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在调查过程中,该4S店无法提供新喷漆是王先生所为的证据。消协工作人员对经营者进行了教育提醒,并解释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售出6个月内发现瑕疵,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价款的三倍。

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该4S店表示同意赔偿。当事双方达成了更换新车,4S店赔偿消费者5万元的协议。

点评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增加了瑕疵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系、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生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此纠纷中,消费者王先生发现车辆喷过漆,已经履行了举证义务,至于喷漆是谁实施的,要由商家举证。如果商家举证不力或举证不能,还应执行退一赔三规定。

【洗衣机跑水】

苏宁安装不当担责九成

案例

消费者李先生从苏宁买了一台LG洗衣机。经与店家协商,一个月后,苏宁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将洗衣机送至李先生家中,并当场安装完毕。半年后的一天晚上,李先生将需要清洗的衣物放到洗衣机里,在洗衣机工作过程中,李先生有事出门。当天晚上,李先生接到物业公司的电话,称其家中跑水邻居家受波及,家具、电器受损严重。事后,经过鉴定,LG洗衣机安装不当是造成泡水的直接原因。李先生将苏宁公司及洗衣机的生产厂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余元。

苏宁公司表示,交付的洗衣机没有质量问题,公司工作人员的安装行为并无不当。李先生家跑水与其长时间外出未关闭洗衣机水龙头有一定关系,原告自身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洗衣机进水管脱落,各方当事人由此对苏宁公司在安装洗衣机的行为是否符合机器正常安全使用的要求发生争议时,苏宁公司作为安装洗衣机的行为方,应对其安装行为确保洗衣机能够正常安全使用承担举证责任。苏宁公司举证不能,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采信无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乐金公司出具的专业意见,认为苏宁公司安装不当,该洗衣机进水管脱落确系苏宁公司未能正确安装洗衣机所致。

法院认定苏宁公司与原告对于损失的发生都存在过错,结合案情分析,法院认定苏宁公司的过错比例为90%,原告为10%,判决苏宁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先生8.4万余元经济损失。

点评

本案中,消费者李先生虽没有完全尽到注意义务,但并不是导致水管脱落跑水的主要原因。法院的判决坚定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采信了无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专业意见,使得判决无懈可击。举证责任倒置虽是一项好的法律规定,但有时确实有赖于专业机构的协助,而且,法院拍板要公正。

【名表纠纷】

商家举证不能,消费者获退款

案例

2016年2月12日,海口市工商局接到海南省工商局12315转来的一起名表投诉。消费者周先生在海口某商店花8.6万元购买了一块名牌手表,仅过了两天表盘上的宝石就脱落了。周先生要求退换货,遭商家拒绝,理由是商家认为宝石脱落不属于商品质量问题。周先生与商家协商毫无进展,向工商部门投诉。

海口市工商人员进行了调查。工商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要求商家举证证明手表宝石脱落不是因为商品自身的质量问题,而是消费者使用不当或者外部环境因素所造成。商家无法提供充足的相关证据。经工商人员耐心调解,商家最终同意将8.6万元购表款全额退还给消费者。

点评

购买了电器、名表等昂贵物品,以前出现商品纠纷需要消费者自身提供有利证据,很多消费者因为未能及时留证而遭受巨大损失,这种情况现在已得到彻底扭转。该案中,海口市工商局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举证责任倒置之规定,要求商家举证证明手表宝石脱落不是因为商品自身的质量问题,而是消费者使用不当或者外部环境因素所造成,商家举证不力,遂将8.6万元购表款全额退款给消费者,从而成功调解了一起“名表纠纷”。

【电脑出故障】

商家同意换货

案例

2015年3月21日,厦门消费者李女士在集美杏西路某品牌连锁电器商场,以41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款笔记本电脑,回家使用一周后,发现电脑在连续使用两小时后就会无故重启,有时甚至突然黑屏后便无法正常启动。

李女士向商家反映。商家为电脑进行了检测,并重装了系统,结果故障依然存在,随后又修了3次,也没解决问题。李女士向12315投诉。

3月31日,工商人员接到投诉后介入调查,从商场提供的相关资料看,排除了商家故意隐瞒销售问题电脑的嫌疑。在工商人员的监督下,商家将该电脑重新安装某品牌最新版正版操作系统后,问题依旧存在,因此也排除了消费者在使用时安装的软件与操作系统冲突所导致。

根据《消法》第二十三条,工商人员要求商家举证。这意味着,经销商必须提供电脑从生产厂家到其经营场所一路相关信息的严谨证据链,以证明物流运输的完好。商家表示无法举证。经调解,厂家同意为李女士更换一台同款全新电脑,同时补偿消费者100元的消费券一张。

点评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电子类商品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现一些问题,此类问题难以检测修复,也难以界定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常不被商家纳入质量问题,导致扯皮推诿,消费者难以维权。为此,《消法》将以往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让维权成功率大大提高。

(作者:冯松龄)

专题专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 )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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