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头痛击明抢明夺 千夫所指强买强卖(上)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青岛大虾】

肆意宰客成笑柄

案例

2015年10月4日,有网友爆料称,在青岛市乐陵路“善德海鲜烧烤家常菜”遭遇“宰客”,点菜时向老板确认过“海捕大虾”38元一份,结账时变成38元一只,两盘虾分别要价2175元和1338元,游客寻求当地相关部门帮助,但110和物价局相互踢皮球,游客甚至遭受餐馆老板棍棒要挟,最终经警察协调,支付2800元后才得以脱身离开。

随后,青岛市物价局官微发布消息称,10月5日接到游客投诉后,青岛市物价局及市北区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及时赶到位于市北区乐陵路92号的大排档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大排档名为“市北区善德成烧烤店”,其提供的菜品虽有明码标价,但不规范,涉嫌误导消费者消费。对该大排档的行为,青岛市物价局已责成市北区物价局根据《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立案处理。

2015年10月6日,青岛市北区物价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拟对市北区善德成烧烤店(善德海鲜烧烤家常菜)作出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告知书已送达该店。

10月8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就青岛天价虾事件发声,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对不法经营者采取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处罚。

点评

近年来,“宰客”现象时有发生,由青岛天价大虾持续发酵带给青岛这个旅游城市形象的重创,不由得让人思考,在信息化时代,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应彻底转变以往的推诿、敷衍塞责甚至和商家沆瀣一气坑害消费者的作法,建立严格的首问负责制,以严苛的问责制度督促相关部门动起来。提高“宰客”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比如,提高处罚金额,延长停业整顿期,情节严重者则终身禁止从事相关行业。同时,对这类违法行为,还应完善黑名单机制,对列入黑名单者加强监管。

【补票陋规】

女生起诉铁路局

案例

2015年暑假,浙江大学教育学院大二学生陈绘衣赴云南山区支教,购买了杭州东站发往昆明的K739次车票,在登车时不慎遗失。陈绘衣出示购票短信、拍摄的纸质火车票照片和二代身份证后,列车长仍要求其补票。到昆明站后,陈绘衣试图退票遭铁路方面拒绝,还被告知“这是铁路总公司的规定”。

陈绘衣认为,“坐一趟车,买两次票”有失公平,火车票实名制早已不存在技术壁垒,纸质票无法作为购票的唯一合同约定,铁路部门现行规定陈旧僵化。昆明铁路局解释称,该局只能执行规定,而非立法单位。随后,陈绘衣将昆明铁路局起诉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要求对方退还补票款487.5元

法院立案后,昆明铁路局回应称,按照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后,在不晚于车票票面发站停止检票时间前20分钟,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另外,旅客到站后,需在24小时内,凭客运记录、新车票和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至退票窗口办理新车票退票手续。

2015年11月27日,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铁路局同意退还487.5元补票款。

点评

针对陈绘衣起诉铁路局事件,网上一项调查显示,八成网友认为“丢票先补再退”不合理,部分网友质疑补票这种规定的存在必要,既然实行实名制,票、证、人一起才能进站,基本杜绝了逃票的可能,在有购票证据的情况下,补票显然多此一举。

拒绝不公平交易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19岁女生挑战“铁老大”权威,起诉铁路局引起社会对不合理规定的关注,更体现了消费者法律意识的觉醒。

这起事件告诉消费者一个道理,面对不平等条款,消费者更应该站出来,拿出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月底不清零】

破除流量套餐规矩

案例

2014年3月,针对央视3·15晚会曝光的手机“流量月末清零”问题,和内蒙古手机消费者投诉的“手机上网套餐流量月末清零”问题,内蒙古工商局对内蒙古电信业的手机上网套餐业务相关情况进行了初步核查。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该局于2014年4月21日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

调查表明,至2015年3月31日,内蒙古移动共有在网用户1557.7584万户,占全区总户数的64.08%。内蒙古移动在提供手机上网服务时,通过制定和使用格式合同的方式,将消费者每月未使用的套餐数据流量“月末清零”。

2015年9月14日,内蒙古工商局公布垄断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决定于2015年9月1日起,中止对内蒙古移动已展开的反垄断调查。内蒙古移动承认手机上网套餐数据流量“月末清零”的事实,认识到其行为对竞争秩序产生了不当影响,涉嫌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表示要积极进行整改。

内蒙古移动承诺的整改措施包括:优化自选套餐,推广流量阶梯单价资费模式,实行套餐“流量滚存”服务新模式等。

9月29日,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宣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推出手机月套餐内剩余流量单月不清零服务,即月套餐内当月剩余流量可延期结转至次月月底前使用。

点评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理应做到零容忍,工商部门在查处垄断协议,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方面功不可没。

目前,三大运营商都已取消手机上网套餐清零,对于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一场巨大的胜利。

另外,针对电信行业存在的不合理条款,一些消费者把运营商诉至法院的做法令人称道。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并试图推动企业更重视消费者的权益,这一点永远值得赞许。

(本报记者 田珍详)

专题专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 )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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