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伎俩尚未绝迹 新骗术接踵登场(下)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光驱缺失】

国美在线虚假宣传电脑配置被判赔偿

案例

2014年10月25日,北京市民李先生在国美在线网站上购买了一台型号为(ACER)V5-53334G50DAKK、价格2999元的笔记本电脑,当时网站的宣传页面上明确标明,该笔记本电脑标配有DVD光驱。但是收货后,李先生却发现,电脑并没有配光驱。

认为受到欺诈的李先生依据新《消法》相关规定向国美在线提出索赔要求,被对方拒绝。随后,李先生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国美在线““退一赔三”。

庭审中,被告国美在线认可网站产品参数错误,但坚称并未欺诈消费者,也不构成虚假宣传。被告辩称,涉案商品来源合法,公司在商品详情页面(主要页面)的显著位置并未说明该电脑带有内置DVD刻录光驱。问题的发生,只是因为工作人员录入失误,而网站的声明中已经说明该参数仅供参考。此外,原告明知所购笔记本电脑不带光驱而仍签收使用,表明其已经对产品的现状进行了确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消法》,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国美在线在网站上对参数仅供参考的内容并没有在显著位置进行特殊标示,不构成其免责的理由。李先生在明知涉案电脑没有光驱而签收使用的行为,也不构成对国美在线宣称行为的认可。

2015年1月26日,法院作出判决,国美在线在产品宣传页面上对产品光驱描述作出虚假宣传,导致李先生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应按照《消法》第55条之规定向李先生作出3倍价款的赔偿,即8997元。对于李先生的退货请求,法院认为李先生已使用涉案电脑一段时间,对二次销售产生影响,不具备退货的条件,不予支持。

点评

电脑缺失光驱却宣称“有”,是典型的无中生有的虚假宣传,法院认定商家构成欺诈适法正确,但不支持消费者退货,是判决的瑕疵。其实,这种情况完全可以根据电脑使用的程度,予以一定的折价。如此,判决便圆满了。值得一提的是,虚假宣传所对应的法律责任一般就是惩罚性赔偿。在虚假宣传满天飞的今天,多多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于遏制虚假宣传横行无忌的现状,效果应是明显的。

【皮蛋中枪】

无铅工艺不等于不含铅

案例

2014年6月,北京消费者刘先生在被告乐天超市购买了南昌市梅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一旦鲜”牌无铅松花鸭皮蛋14盒,共花费191.8元。购买后,他发现松花蛋外包装上以黑体大号字突出标注“无铅松花鸭皮蛋”,该标注左侧小字标注了“无铅工艺”。刘先生还注意到,该商品还标称适用标号为NY/T754-2011的“蛋与蛋制品”绿色食品标准,而该标准规定商品铅含量低于0.1mg/kg。

刘先生认为,松花蛋可以标注“无铅工艺”,但直接标明“无铅松花鸭皮蛋”对消费者是一种误导,属于欺诈行为。于是,他将乐天超市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乐天超市“退一赔三”。

庭审中,乐天超市表示,刘先生购买的皮蛋系采用无铅工艺生产,腌制中未添加铅金属,经检测铅含量仅为0.07mg/kg,符合绿色食品标准的规定。商品名称旁边已标注“无铅工艺”字样,并通过加边框、改变颜色、加深字体等方式引起消费者注意,故不存在欺诈,刘先生对“无铅”的理解有误。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在松花蛋制作领域存在无铅工艺,相关文件亦对“无铅皮蛋”做了解释,但该文件系内部参考资料,并非“无铅皮蛋”或“无铅松花蛋”的标注依据。对一般消费者而言,在没有对“无铅工艺”进行适当解释并在商品上标注具体铅含量的情况下,所谓“无铅”即理解为不含铅。“一旦鲜”松花蛋的铅含量虽符合绿色食品标准,但不等同于一般消费者理解的“无铅”。该商品虽在旁边写明“无铅工艺”字样,但并未对“无铅”的含义予以准确说明,极易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绝对不含铅,故被告属于虚假宣传。

2015年2月,法院依据《消法》判决超市退还原告191.8元货款,并增加赔偿3倍货款575.4元。

点评

经营者虚假宣传的一个常见手段是混淆概念。上述案例中,经营者同时标出“无铅松花鸭皮蛋”和“无铅工艺”,但前者以黑体大号字突出标注,后者以小字标注,目的就是强调“无铅”。而无铅和无铅工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使采用了无铅工艺的松花蛋,其成品依然可能含有铅。这种标注方式本质上是虚假宣传,即通过暗示的方式,向消费者传达某种错误的信息,引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判断,这无疑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这也警示其他经营者:通过混淆概念欺骗消费者可能得不偿失;诚信待客,才是真正的经营智慧。

【孢子粉撒谎】

违规宣传保健功能要担责

案例

2015年4月11日,江苏徐州消费者王先生通过某网站购买了3盒绵阳三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云牌破壁灵芝孢子粉,花费780元。王先生收到产品后发现,其外包装上注明“(产品具有)保健功能:免疫调节、抑制肿瘤;适宜人群:肝易受伤人群、亚健康人群、中老年人”等字样。王先生还了解到,三利公司未取得食品、保健食品及药品生产许可证。

不久,王先生将三利公司诉至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判令该公司返还货款780元,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7800元。

法院审理查明,三利公司未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食品、保健品、药品的相关许可,其生产、销售的云牌破壁灵芝孢子粉商品条码原使用人为安徽省食品发酵研究所实验厂,该商品条码已注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明确破壁灵芝孢子粉属于药品,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和普通食品原料,且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三利公司在未取得食品、保健品、药品任何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产品外包装上注明“保健功能,执行标准:GB/T293442012”并注明为GMP达标企业、“军工级”等字样,在其网络店铺将商品归类为保健滋补类,大肆宣传其保健功能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及《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015年9月13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三利公司向原告返还货款780元,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7800元。

点评

三利公司在未取得食品、保健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便生产销售所谓的具有“免疫调节、抑制肿瘤”等保健功能的产品,真可谓“目无法律,利欲熏心”。而这种现象绝非罕见。整治此种乱象,除了靠有关部门的打击外,还应发动更多被侵权的消费者像王先生这样拿起法律武器,让不法经营者饱尝惩罚性赔偿之剑的厉害。

(本报记者 冯松龄)

专题专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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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 )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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