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欺诈惩奸商 任重道远再发力(上)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隐瞒补漆】

汽车销售商被判“退一赔三”

案例

2014年5月7日,山东省济宁市消费者刘女士在当地安斯达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菲亚特家用轿车,后在维修时发现,该车以前曾喷过漆,还有补漆的色差痕迹。刘女士找安斯达公司交涉,对方承认该车喷过漆,但说不清原因,对于刘女士要求退车并赔偿损失的要求则予以拒绝。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受理刘女士的投诉后,召集双方调解,因意见分歧太大未达成协议。2014年8月4日,刘女士起诉至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安斯达汽车公司退款退车并给予3倍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女士进一步发现,该车曾于2014年1月28日销售给案外人王某,后王某也出庭予以证实。安斯达汽车公司则辩称,王某曾预定过该车,但王某没有交车款,也没有签购车合同,更没有提车,买卖并没有完成,不存在欺诈行为。

2015年2月4日,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安斯达汽车公司构成销售欺诈,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一审判决被告“退一赔三”。

安斯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济宁市中院作出维持一审原判的判决。这是国内第一例终审判决汽车销售欺诈“退一赔三”的案例。

点评

这是第一例适用新《消法》“退一赔三”对汽车销售欺诈作出的判决。

2006年,四川曾出现过类似的汽车销售欺诈诉讼案例,当地法院以“汽车消费在我国现阶段属于奢侈消费,不属于《消法》规定的生活消费需要”为由,判决驳回消费者的“退一赔一”诉讼请求。可喜的是,其后有多家法院依照《消法》作出过汽车“退一赔一”的判决。山东省济宁市中院依据新《消法》作出了首例汽车“退一赔三”终审判决,彰显了法官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深刻理解和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这既反映了法治的进步,也反映了社会的进步。

【消协调解】

卖劣质皮衣商家付出代价

案例

甘肃省消费者温女士于2015年2月15日在当地商场某品牌专柜购买了一件价值3099元的皮衣,穿着7天后即出现开线、裂缝、皮面断裂等现象。在提出修理、退货要求被多次拒绝后,消费者又发现吊牌与水洗标严重不符,遂投诉至甘肃省消费者协会请求维权。

甘肃省消协工作人员就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调查发现,温女士反映情况属实;但专柜负责人认为,“皮衣多处开裂疑是消费者外力拉扯造成,吊牌挂错是工作失误造成,没有存心欺诈消费者”。

甘肃省消协认为:“作为一个有影响力的品牌专柜,其服务应当与之匹配,专柜导购服务态度恶劣,必须向消费者作出书面道歉。吊牌与水洗标的执行标准、安全类别、等级以及成分含量标示均存在极大误差,这是典型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必须按照新《消法》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对于消费者提出的召回所有以高价吊牌卖出的质量不合格批次皮衣的要求,必须加以重视,并拿出解决方案。”

经过省消协工作人员多次沟通调解后,专柜负责人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最终,专柜导购对自己在售后服务过程中的恶劣态度向消费者作出书面道歉,专柜同意消费者退一赔三的诉求,赔偿共计12396元。专柜负责人主动提出做好事后召回问题皮衣工作,且及时向消协汇报进展情况。

点评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由于涉及惩罚性赔偿,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常常会遭遇经营者的抵触,遭遇欺诈时消费者往往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维权。而诉讼程序相对复杂,维权成本也比较高,相比之下,消协调解则维权成本低,程序也比较简单,更有利于帮助消费者依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成功获得惩罚性赔偿。上述案例就是一起通过消协组织调解,被欺诈消费者获得3倍惩罚性赔偿的成功案例。希望此类案例越来越多通过消协组织调解,帮助被欺诈消费者获得应得的惩罚性赔偿,让不诚信、不守法的经营者付出应该付出的代价。

【假打折】

电商玩欺诈法律不会放过你

案例

2014年5月19日,芸萃公司于某网站“聚划算”专区对“金叶珠宝天下第一福999千足金男士黄金戒”进行促销活动,标明促销价格为4600元,并在该价格一侧标明“6.8折”“¥6851.00”。广东中山市消费者廖先生于当日拍下4件该商品并付款18400元。收货后廖先生查询历史销售记录时却发现,他买的这款黄金戒从未以6851元的价格销售过。

廖先生认为芸萃公司存在价格欺诈行为,遂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反映情况。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投诉事实后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芸萃公司整改,并没收其违法所得651.98元,罚款1955.94元。

2015年1月5日,廖先生又以芸萃公司故意虚构商品原价、商品折扣为由,诉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芸萃公司依照新《消法》相关规定进行3倍赔偿,共计55200元,并赔偿其因诉讼产生的文印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31.5元。

法院审理认为,廖先生从芸萃公司购买涉案商品,芸萃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廖先生将涉案商品另行用于生产经营,故廖先生的权益受《消法》保护。尽管黄金价格根据国际金价不断浮动,每天的销售价格在不断变化,芸萃公司向上述网站报价早于“聚划算”促销活动实际开始的时间,涉案商品定价存在一定差异,但芸萃公司可以参考其销售记录或者以提早备货的方式确定原价,而不是虚构原价。

因此法院判定,廖先生要求经营者3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判决芸萃公司支付廖先生赔偿款55200元。经营者不服提起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点评

电商企业销售商品时虚构原价、虚假打折并不少见,甚至已经成为行业潜规则。在电商发展迅猛的当下,依法打击电商价格欺诈有着重要现实意义。这一案例中,法院对电商价格欺诈行为举起了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的惩罚性赔偿之剑,也昭示经营者,惩罚性赔偿不仅针对线下经营者,线上经营者违法一样要受惩罚。毕竟,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潜规则再牛也牛不过法律。

(本报记者 任震宇)

专题专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 )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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