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3·15年度报告:话费充送玩概念 又领罚单又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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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多少”没“送多少”移动被判欺诈

2013年6月27日,中国移动浙江公司在其网站发布“官网充值,超多优惠,充多少,送多少,快来体验”的广告内容。温州消费者彭某点击“充多少,送多少”的页面,对手机进行充值10元,结果只到账10元话费,没有再赠送10元。彭某向工商部门反映该情况,浙江省工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国移动浙江公司处以10000元的罚款处罚。

彭某认为,中国移动浙江公司的行为伤害了中国移动与用户之间的深厚感情,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遂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移动浙江公司退还话费10元,并加倍赔偿人民币5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0086元以及在《浙江日报》登报赔礼道歉。

中国移动浙江公司辩称,其推出的“充多少,送多少”业务,是为通过网站缴费的移动用户提供抽奖机会,用户单笔充值满50元以上才可获得一次抽奖机会,如成功抽中可获得与该笔充值金额同等的话费奖励,并非每个充值用户都可以获得充多少送多少的优惠,具体规则在活动页面有详细的描述。而推广“充多少,送多少”业务受到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并不代表中国移动浙江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工商部门认为中国移动浙江公司的广告,使消费者误以为每个充值用户都可以获得充多少送多少的优惠,其行为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10000元。基于上述事实,中国移动浙江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彭某要求中国移动浙江公司退回电话费10元及加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因中国移动浙江公司的广告业务行为发生于2013年6月27日,故按修改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判决中国移动浙江公司退返彭某10元话费并赔偿彭某10元话费。

一审判决后,中国移动浙江公司不服,上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称确实存在夸大宣传,但并不存在欺诈,不能仅依据浙江省工商局对移动发布虚假宣传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即推定移动构成消费欺诈。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背景

欺诈没有法外之地

中国移动浙江公司出现夸大宣传是因为偶然疏忽,还是故意设置的陷阱?全国还有多少用户落入类似的文字游戏陷阱中?由于每人涉及的金额很小,不容易引起重视,很多人很可能都没有意识到已经落入陷阱。但是对海量客户的中国移动来说,积少成多,带来的可能是巨额利润。所以,这样的案件具有广泛的社会效应和警示作用。

而现实中,还有很多商家都以类似“博取眼球”的做法吸引消费者,在宣传过程中,往往只放大和强调活动优惠中某一个具有诱惑力的方面,而对具体规则和限制条件模糊或缩小处理,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增加消费者的关注从而实现所谓的“聚人气”。商家这种含糊其辞乃至刻意规避活动重点的行为,有违民事行为中最基本的诚信原则,容易误导消费者,难怪有消费者说这是明目张胆的欺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欺诈应具备四个构成要件:第一,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第二,存在欺诈行为,即欺诈人实施了虚假陈述或隐瞒真相的行为;第三,被欺诈人因欺诈行为而陷入认识错误;最后,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被欺诈人而为意思表示。即消费者做出消费决定的意思表示是因为经营者的欺诈使其陷入了错误认识。由此可见,夸大宣传和欺诈行为就在一步之间,商家打“擦边球”的行为很可能已经触犯了法律的红线。

像中国移动这样的大企业因为虚假宣传被处罚并被判欺诈的案例并不多见,法院的判决结果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大意义,表明我国在消费维权方面的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在不断提高,法院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正在积极努力与尝试。

该判决同样对有类似行为的商家是一种震慑。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不讲诚信,不从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上下功夫,而是投机取巧,采用夸大、虚假宣传的方式方法,误导、欺诈消费者,以此达到经营目的,这样的经营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该案也警示了运营商和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并非弱者,任何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都不可能有法外之地。诚信经营,用过硬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来赢得消费者的认可和信赖,才是企业的经营之道。

分析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赵哲锋:

净化消费风气

商家这种避重就轻、避实就虚的做法,实际上就是让消费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产生了误解,从而可能盲目消费。因此,商家这种行为不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同样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工商部门作为监管部门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实施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是完全恰当的。另外,根据2014年修订的《消法》,对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由此可见,修订后的《消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有所增大。

建议广大消费者,在遇到消费纠纷、受到消费欺诈的时候,不要因为事情小、怕麻烦的原因放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会导致不良风气的蔓延。消费者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净化消费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河北特检院唐山分院检验员 张迅:

有了利器做保障

自己之前也遇到过手机运营商虚假宣传的情况,有时候能看出来这种广告是虚假的。但是如果换做老年人或者其他戒备心不强的人,就很可能上当受骗。该案中10元赔偿虽然不多,但这种开先河的判例对以后执法部门的执法思路有引领作用。法院判消费者胜诉,证明我们遭遇此类虚假宣传有了利器做保障,消费者终将从弱势群体变为强势,消费环境也将得到很大的改善。

专题专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 )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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