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百位人大代表4年来先后为一部质量立法提出议案建议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接力推进《质量促进法》立法
全国两会前夕,在北京大学美丽的未名湖畔、博雅塔旁,一场关于《质量促进法》立法的高峰论坛在该校法学院顺利举行。全国人大代表、知名律师李大进不仅在论坛上重点阐述了《质量促进法》跟现行法律法规的关系,还在今年两会上带来了加快制定《质量促进法》的建议。
无独有偶。两会前夕,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张维华和其他34位在沪全国人大代表一起,围绕质量品牌进行了一场长达3个月的调查,不仅在两会上带来了一份沉甸甸的调查报告,还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带来了加快制定《质量促进法》的建议。
除李大进、张维华之外,还有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质监局局长罗凉清、河南省工商局局长马林青、三全集团董事长陈泽民、青海省质监局副局长朱台青、上海大众汽车发动机厂维修部高级经理徐小平等,不约而同地在今年的两会上提出了制定《质量促进法》的建议。
4年前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安徽代表团首次在两会上提出关于制定《质量促进法》的议案。4年来,先后有上百位全国人大代表在两会上提出议案建议,呼吁我国尽快制定《质量促进法》。代表们认为,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亟须把质量发展战略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上,亟须从国家层面建章立制,制定《质量促进法》,以质量为立足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迈入质量时代。
人大代表推动《质量促进法》立法
对于全国人大代表李大进、朱台青来说,今年已经是他们连续第3年在全国两会上提出制定《质量促进法》的建议了。
不仅是李大进、朱台青,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许多代表先后在两会上提出了制定《质量促进法》的议案建议。中国质量报记者梳理发现,从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始,到今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4年来先后有几百位人大代表或联名、或单独提出了有关制定《质量促进法》的议案和建议。这些人大代表的身份各不相同,有的来自政府部门、有的来自企业一线;他们的工作领域也各不相同,有的从事质量工作、有的从事法律工作、有的从事与质量法律不相关的工作。
质量发展是兴国之道、强国之策。2014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有113名人大代表的安徽省代表团正式向大会提交了一份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质量促进法》。该议案是那一年两会上安徽省代表团的唯一一份全团议案,也拉开了两会上人大代表呼吁《质量促进法》立法的序幕。
一年后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副省长夏红民、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明波、风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宝生、中国石油兰州石化公司总经理李家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监局局长刘新胜等提出议案,建议我国应尽快制定《质量促进法》。
去年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新疆代表团35名代表、黑龙江代表团30名代表都联名提出一个共同的议案:加快制定《质量促进法》。此外,还有陕西代表团的蒲长城代表、上海代表团的樊芸代表、河北代表团的于贵良代表、湖南代表团的蒋秋桃代表等几十位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了相同的议案和建议。
人大代表在两会上的呼吁,直接推进了我国《质量促进法》的立法进程。2015年4月17日,为认真办理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有关制定《质量促进法》的议案和建议,质检总局在京举行《质量促进法》立法研讨会,邀请议案领衔代表和社会各界专家学者,就《质量促进法》的立法思路、立法框架等进行研讨。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质量促进法》的立法研究,依法推进质量强国建设进程。
随后,质检总局又委托北京大学法学院作为第三方提供智力支持,通过调研、研讨、论坛等多种方式,结合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推进《质量促进法》的立法进程。两会前夕举行的质量促进立法高峰论坛,就是为了从多角度论证和研讨《质量促进法》的前期成果,进一步凝聚共识,推动立法工作而专门举办的,来自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的部门领导,以及我国经济、法律、质量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共同对质量促进立法大纲进行了研讨论证。
除了在两会上提出议案建议,人大代表两会之外同样对《质量促进法》的立法进程予以鼎力支持。全国人大代表刘新胜、李大进多次参加《质量促进法》的立法研讨和调研,从质量、法律角度提供专业的意见建议,帮助丰富完善《质量促进法》的立法内容。
质量时代呼唤《质量促进法》
4年来,为何会有如此多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制定《质量促进法》?
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副省长夏红民的回答颇具代表性。“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质量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内生动力。尽快制定《质量促进法》是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发展的需要,也是完善中国特色质量法制的需要。”夏红民说,一方面,我国尽快制定《质量促进法》的基础条件已经具备;另一方面制定《质量促进法》可借鉴国际经验,质量时代呼唤《质量促进法》。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强调要“推动中国经济发展进入质量时代。”这是继2014年9月在中国质量(北京)大会上首次提出“把经济社会发展推向质量时代”后,李克强总理第二次在重要的会议和场合重申“质量时代”。“质量时代呼唤《质量促进法》”成为众多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加快制定《质量促进法》的重要心声。
代表们表示,制定《质量促进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部署的需要。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质量建设已经上升到了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制定《质量促进法》是提高我国质量水平的法制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除了质量方面的考虑,法律方面的原因也是《质量促进法》得到人大代表呼吁的重要原因。“我们在开展品牌质量工作专题调研时发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起步较晚,尤其是质量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有关质量促进方面的法律缺失,这对我国的质量发展不利,因此建议尽快出台《质量促进法》。”张维华说。
目前,我国与质量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特种设备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直接关联的法律,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一大批与质量间接相关的法律。
对外经贸大学质量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李俊教授指出,一个国家的质量法律体系,应当包含质量责任法、质量监管法、质量促进法3个层面,目前我国的质量法律主要是质量责任法和质量监管法,缺乏质量促进法。
国外质量促进立法的先进经验,也成为人大代表建议我国加快质量促进立法的重要依据。日本1963年、1999年先后出台《中小企业近代化促进法》和《住宅质量确保促进法》,美国1987年颁布《质量促进法案》、2010年实施《制造业促进法案》,欧盟1995年专门制定了《欧洲质量促进政策》,韩国也于2005年制定《质量管理和工业产品安全控制法》,俄罗斯、巴西、印度等新兴经济体国家近年来也都有相关立法。
“当今世界,质量反映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从美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发展历程来看,重视质量发展是国家强盛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或一定时期时,这些国家政府就适时推出了质量革命、质量振兴、质量救国等政策措施,出台相应的质量促进法律,很好地帮助他们实现了质量振兴和制造业的发展壮大。”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质检总局原副局长蒲长城说,《质量促进法》将是一部规范政府、企业、质量技术机构、社会团体和消费者等社会主体质量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法,通过实施质量激励等促进措施,从根本上提升全民质量意识,进而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等的质量水平,建设质量强国,推动经济社会在新常态下的转型发展。
专题专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 )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