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许进建议:将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等关键指标作为产品检测的否决项
自行车王国里的自行车装上了电动马达,跑出的却是“生死时速”。
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但市场却以远超这条“速度红线”作为销售噱头。消费者不要忘了,虽然跑赢了“时速”,却搭上了“生命安全”。
“经过我的调研,超过80%的车辆不符合现有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是没有纳入机动车管理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安全。”今年两会的提案,全国政协委员许进把矛头指向了混乱的电动自行车市场,他建议国家尽快修订完善并实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并加强市场监督。
“我国现有电动自行车约两亿多辆,并且保持每年两千多万辆的速度增长。”许进告诉中国质量报记者,路面上的电动自行车越来越多,速度越来越快,与其相关的交通事故也与日俱增,这些引起了他对整个行业的关注。
由于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装置,电动自行车又俗称“肉包铁”,极易造成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成为新一代的马路“杀手”。有研究表明:电动自行车时速每提高1公里,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将增加10%。记者身边的不少机动车驾驶员、乃至骑车人、行人,都有过心惊肉跳的经历。
“这哪是电动自行车,时速至少有60公里。”北京立水桥地区,每天的上下班高峰,都会有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抢道,出租车司机马师傅每次经过这里,都倍加小心,在拥挤的车流中,目送电动自行车扬尘而去。
根据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 -1999“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小于7km。令人尴尬的是,马路上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随处可见,不但重量远超40公斤,而且速度能达到每小时30~40公里,经过私自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还能跑得更快,限重限速形同虚设。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局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年报》,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从2004年的589人飙升到2013年的5752人,增加了近10倍。近两年,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数同样呈增长态势。
许进在提案中指出,由于法规不健全,导致相关政府部门对于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不到位。生产企业为了迎合使用者的口味,把电动自行车越做越大、越做越快。超标电动自行车无论在外形还是性能方面都超过了自身的标准,成为没有纳入机动车管理的“机动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企业在没有通过国家监管部门认证、没有获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生产机动车。
“这种超标电动自行车并没有纳入机动车的销售监管范围。销售机构没有资质,任意改装车辆、提升车辆的速度,这也就导致了车辆的安全部件与速度不匹配,构成交通安全隐患。”许进表示。
“在全国大、中、小型城市当中,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数量占全部交通事故总量的30%~60%。”许进告诉记者,虽然交通事故总量近年来持续下降,但由于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却居高不下且逐年增长。而且电动自行车没有牌照、驾驶员没有执照、经常肇事逃逸,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困难,成为交通管理的顽症。
许进认为,完善与电动自行车相关的法规,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关系到家家户户,责任重大,刻不容缓。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完善并实施相关法规。
许进在提案中建议:由工信部牵头,尽快修订完善并实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 -1999,将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整车质量和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作为产品检测的否决项。同时,尽快修订完善并实施《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GB 24155-2009,满足市场对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需求。
提案还指出,要对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实行目录管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纳入目录的产品;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的资格认证,加强生产许可证管理。清理不具备资质和规模生产能力的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产品进行检测,不允许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进入市场。依法制裁生产超标产品的企业;要加强市场监督。处罚那些没有销售机动车资质而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的企业;要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严厉查处超标电动自行车。对于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或者从外观判断不具有良好脚踏骑行功能的电动自行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要规范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登记制度,对驾驶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或者驾驶执照管理。要制定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淘汰措施。通过生产企业向消费者提供以旧换新、折价回购服务,政府向电动自行车发放报废补贴等措施尽快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
专题专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 )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原质检总局)。